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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学视角的国家开放大学和省级开放大学新型关系研究

2016-03-09江颖宋永寿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学国家教育

江颖 宋永寿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四川成都,610072)

基于法学视角的国家开放大学和省级开放大学新型关系研究

江颖 宋永寿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四川成都,610072)

关于国家开放大学与省级开放大学的自主办学权,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看法。2012年后,两级办学关系格局观基本达成共识,但也产生了“错位发展”的思维。产生这一思维主要源于国家开放大学和省级开放大学在办学关系上存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逻辑悖论,原因在于受主办者行政化传统思维、系统内部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影响。当下,两者应该建立一种与过去办学关系本质上不同的新型关系,“错位发展”不应成为新型办学关系的应有之义。应遵从法律法规办事,两者在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基础上加强合作,国家开放大学明确具有开放教育办学自主权,省级开放大学也具有自身的开放教育办学自主权。

法学视角;国家开放大学;省级开放大学;新型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1年以来,随着开放大学建设趋势的明朗化,研究者们注意到,从国家层面看已事实上形成国家开放大学和省级开放大学两级办学主体格局。因此,借诸所开放大学转型之际,本文拟从法学的视角对国家开放大学与省级开放大学的关系展开研究,以厘清两者在新的历史发展起点上所应建立的新型关系。

(一)关于省级开放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三种观点

2012年之前,在省级开放大学应否享有办学自主的权利方面,经研究梳理发现,概括起来主要以以下三种观点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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