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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学视角看清水江文书的功能与价值

2016-03-09杨军昌戴泽军丁正屏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证据

杨军昌 戴泽军 丁正屏

(1.贵州大学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省清水江学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25;3.《清镇年鉴编辑部》,贵州 清镇 551400 )



从证据学视角看清水江文书的功能与价值

杨军昌1戴泽军2丁正屏3

(1.贵州大学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贵州贵阳550025;2.贵州省清水江学研究中心,贵州贵阳550025;3.《清镇年鉴编辑部》,贵州清镇551400 )

清水江文书是一种活态的民间契约文献资料,直接涉及清水江流域土地制度、财产转让、地权股权、婚姻家庭、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是了解清水江流域乃至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历史的“第一手资料”。从证据学角度看,其既是民事权利的凭证、还原历史真相的见证,又是民间证据制度的载体,也是构建清水江学学科的依据,有助于重新认识和评价我国封建社会乡民的证据维权意识和民间的证据制度,对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具有积极的文献意义与价值。

清水江文书;证据功能;证据学价值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6.04.012

清水江文书是一种活态的民间契约文献资料,具体表现为土地山林买卖租佃契约、房屋买卖契约、分家析产合同、账簿、税单、碑刻、族谱、讼词、乡村礼俗、政府文告,等等。直接涉及清水江流域土地制度、财产转让、地权股权、婚姻家庭、社会治理等等,见证了我国明朝末年以来清水江流域苗、侗等各族人民生产、生活及社会变迁的真实历史状况,成为了解清水江流域历史,乃至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历史的“第一手资料”,是重新认识我国封建社会的民间证据制度,重新评价乡民的证据意识、运用证据维护权益能力的文献宝库,对于建设清水江学和当今的全面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也有积极的意义与价值。

一、民事权利的凭证

证据属性是清水江文书的首要属性。从司法证明和其他解决纠纷机制来看,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就无法维护权益。清水江文书的产生与保存最原始的动机和根本目的是存续证据以维护交易稳定,防止纠纷发生。因此,绝大多数文书均在正文尾部对此有交待,写明“自卖之后,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凭有约证,立此卖契存照”,或“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是实”,或“今人不古,立此卖契为照”,或“自卖之后,不得异言,如有来历不明,卖主向前理落,不与买主相干,恐口无凭,立有卖契存照为据”等等。例如:

GT-005-197*贵州大学与天柱县合作的档案编号。其具体符号G为贵州大学的拼音编号,T为天柱县的拼音编号;数字005为档案卷宗编号,表示第5卷(盒),197为第197件。下同。

道光四年三月三拾日吴永辉卖田契约

立卖田契约人龙埂寨吴永辉。今因家下要银使用,无从得处。自愿将到土名归辉盘□湾形田一坵,上抵坡为界,下抵大溪为界,左右抵岩梁为界;又盘根湾形田一坵,上抵坡为界,下抵大溪为界,左抵路为界,右抵岩梁为界;又坝中田三坵,三角形,上抵坡为界,下抵买主田为界,东抵元邦田为界,西抵元邦田为界,一共三坵,收禾六拾边,要银出卖,先问房族无人承买。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归辉寨刘文邦母子三人承买,当日凭中议定价银拾九两整。其银亲领入手应用,其田卖与买主耕种为业。字(自)卖之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在与卖主向前理落,不与买主相扞(干)。恐后无凭,立有卖契存照。

内天(添)一字

凭仲 吴永刚学礼

代笔 王昌贵

道光四年三月三拾日立卖

元仲 王昌锦

(文书原持有者:刘宗域;来源地:天柱县髙酿镇优洞村)

清水江流域乡民社会,视文书为财产之证据,因而有“契在财产在,契毁财产无”之说。三魁斗“姚百万”之事就说明文书的证据作用:姚百万系清嘉庆中期至道光中期锦屏县的一大家族,创业者为姚继周,祖籍江西,其父姚克元于清雍正时至黎平谋生,乾隆中期举家从黎平迁到锦屏文斗河边从事摆渡兼营小买卖。姚继周成年后迁往上游的瑶光口岸经营饮食,后又从事木材交易,充当“山客”(卖木材的山民)与“水客”(买木材的商人)的中介进而购置山林,从事山木两利,家业日渐壮大,至嘉庆中期已是拥资百万,家族人口近百人,帮号称“姚百万”。他购置的山林田土遍及今锦屏、黎平、剑河三县,自瑶光河口溯乌下江至黎平孟彥有五六十里,两岸山林大多为其所买,持有山林田土契约数十箱,原来的山主大多成为他的佃户。创业之时,姚继周讲诚信重德行,随着家业的兴旺,骄气渐滋,对周边村寨民众常是颐指气使,对弟子约束亦渐宽松。道光元年(1821年)姚继周去逝,武举出生的长子姚玉魁接掌家政,他仗着财力和武力,霸气十足,对周边村民动辄武力相向,将村民的山林田土悉数买光,村民全部沦为他的佃民。由于其勾结山匪强砍邻村格翁头人范文通10万方木材。于是范文通之子范金、侄子范正魁,另外两村的李荣魁、姜朝魁,后人称“三魁”举旗抗争,对姚家提起诉讼。但因姚家有契为据,加之姚家以银行贿,所以“三魁”的诉状屡投无效。在长期的诉讼中,“三魁”费尽心机,为从内部打击姚家,设计将名为龙金贵的女子奉送给姚家作内侍,取得信任后,龙金贵在六月六晒契约时用计将姚家的山林契约大多烧毁,然后投乌下江自尽,姚家失去了赖以证明山林田土归其合法所有的“契约”,也就丧失与“三魁”对薄公堂之利器,加之其他因素,在经历长达七年的诉讼后,“三魁”最终告倒“姚百万”。[1]

时至当代,文书为权利凭证于民于官仍普被重视,证据作用发挥突出。在锦屏县城工作的龙某于2012年在老家(锦屏平秋)准备在老祖屋基上重建新房,在划线挖基脚时与隔壁邻居产生了纠纷而搁置下来,后龙某找出老屋的出卖字据得知,屋基是宗家将地基出卖给龙令冽高祖父的,所立字据的日期上,盖有一枚官方四方红印章,还附有相关官方出具的买卖验税契。于是双方以契为据协商,很快解决了纠纷。该契全文如下:

屋基出卖契

立卖屋基地字人宗文桥,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所出处,今问中平地基二千出卖,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本寨龙文燮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钱贰仟拐佰肆十捌文,其钱亲手领足入手应用。其屋基,上抵大蹬,下抵大路,左抵买主,右抵大路为界,四至分名(明),其屋地基贰间及与买主管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凭中:龙金汉

请笔:宗昌吉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廿二日立*龙令洌:《一纸家传文书——品味祖先穿越百年的大智慧》,锦屏县档案局内部印刷,2015年第156-158页。

而在官方,对于的文书的凭证作用也同样重视。一旦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往往就得翻出老契文书来作证据如遇到山林纠纷,文书经常被派上用场。如2011年,天柱县石洞镇柳寨村与剑河县盘溪乡平岑村产生林权权属纠纷,州县乡(镇)土地与林业部门即以民国十二年(1923年)的契约为依据进行调出,最终达成协议。[2]

二、还原历史真相的见证

清水江流域是中原通往云南的重要通道,明永乐年间虽设置了贵州行省,但直到清朝康熙中后期平定平西王吴三桂叛乱,该流域仍然处于“化外生苗之地,不隶版图”之状况。平定吴三桂,贵州地位凸显,清水江的作用也骤然提升,因此才有了雍正时期开辟苗疆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变革,然而国家历史记载对此却惜墨如金,更没有关于该流域苗侗等民族生存、劳作、生产、交往、信仰等多方面的公私社会生活的只言片语。还原清水江流域经济社会原貌的途径和方法,不外乎通过现有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而现有材料不外乎国家正史(包括地方史),考古发现、民间传说、民间文献资料。而对于清水江流域,国家层面的正史记载诸多遗漏、地方史志屈指可数,考古发现也多有不详,只有民间文献资料及民间传说可供利用。而活态存世的清水江文书则见证了我国明朝末年以来清水江流域苗、侗等各族人民生产、生活及社会变迁的真实历史状况,成为了解清水江流域历史,乃至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具有还原历史的证据功能。

这里,首先例取林芊教授的《凸洞三村:清至民国一个侗族山乡的经济与社会——清水江天柱文书研究》[3]的部分研究成果以示说明。

林芊教授在该书中,根据产生于天柱县今凸洞乡的甘洞、地良、攸洞3个行政村的2300余件各类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并与土地制度相关的700余件其他文书,结合田野调查,从微观层面还原了清至民国时期凸洞三村的土地买卖与土权分配及其赋役、亲族社会和乡民生活等状况。

关于地权分配。凸洞三村土地分配呈现出的是一个小农社会,即以自耕农为主构成的乡民社会,而非封建地主社会。从乾隆四十六年即1781年至民国三十八年即1949年的168年间,凸洞三村共发生2097次地权转让,至少1098人出卖了自己的土地,其中耕地转移1747次,反映出土地交易人数多、兼并频繁但无大量土地集中而没有大地主,没形成地主制经济的状况。

关于赋税制度。从纵向看,有清一代在贵州天柱民族地区的田赋征收一直呈上升趋势。从横向方面看,无论是与同期全国的平均情形、还是与非少数民族聚居区比较,则呈现的是显著的“薄赋”事实。民国时期的田赋税率则高于清代、税额也在不断增长,凸洞三村某些年间征收的赋税额又高于天柱的平均水平。

关于乡民财富的实现方式。清代、民国时期凸洞三村乡民均具有通过增殖土地的方式来实现财富的梦想,这种梦想落实到行动上就是一生都在孜孜不倦地尽量购买每一边田地①,但购买过程费时长,单次土地购进量小,毕生购买量的田不会超过六百余边。

关于传统社会与土地买卖的关系。家族是凸洞三村的基本社会组织,其结构为家庭→家族(本族或亲族)→房族→大房族(宗族),土地买卖受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和支配,即土地买卖必须遵循“先尽亲房”原则,即近亲在土地买卖中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先尽亲房”原则虽有利于土地向本族集中,却在客观上阻碍了土地的流转速度,削弱了造就大地主个体和土地兼并集中的趋势。民国后随着土地自由买卖利益的驱动,该原则也慢慢出现松动,传统的宗族社会渐渐地向地缘社会转变。

自清水江文书被挖掘整理以来,学者们直接依靠文书对明清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的经济社会、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从而使得长期笼罩清水江的神秘面纱正在被揭开,清水江流域从“苗疆”到“新疆”的历史正在被还原,据不完全统计,清水江论文内容涉及文献类占17%,经济类占15%,法制类20%,社会管理类占17%,语言文字类占3%,生态文化类占2%,数字档案类7%,述评类占3%。[4]与清水江文书蕴含的海量信息相比,学界的的探讨还只是浅表层面的,清水江文书是苗侗先民遗留下来的“证据”,还原当时的生活,了解历史真相,必须运用这些文书去求解。

三、民间证据制度的载体

证据制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只要存在纠纷就会产生纠纷解决机制,证据制度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当然组成部分,纠纷解决机制分国家法律层面的解决机制和民间社会层面的解决机制,这两个层面虽存在差异,但确是互相补充。

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又称神明裁判或称神证,指的是用一定的形式邀请神灵帮助判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制度和证明方法。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神誓法”指通过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神判法”指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者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主要有“火审”和“决斗”。、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做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的证据制度,为我国特有,其显著特点为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证明案件事实方法,仍然是一种自由证明。。这些证据制度除了奴隶社会时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存在于民间社会,即氏族组织内部处理纠纷外,其余全为国家法律层面的用于诉讼的证据制度。遗憾的是,人类历史缺乏民间社会证据制度的记录。实际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有用两套规范,即官方法律制和民间习惯(亦即民间法)来治国理政安民的,当然官方的法律侧重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大量民间纠纷,只要与官方的法律没有根本冲突,都是依靠民间法来调整的,如同其他部门法存在民间法一样,证据法律制度也存在民间层面的证据法,只是被国家正典所遗忘,被学界所忽视而已。

学界公认,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育比较成熟,既是认识论的合理因素的反映,又遵循了司法规律,体现着司法文明,被公认为“证据法学”的发祥地。纵观我国古代和近现代证据制度,存在着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成为断案的合法手段、司法者无法律意识、司法活动自由无度等等严重弊端。就是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证据法也尚属空白。改革开放后国家陆续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收集、提交和审查判断虽有所规定,但条文较少,内容空泛,缺少保障机制。加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缺乏证据意识,诉讼政策又强调重实体轻程序,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条文无疑难以较好得到落实。

但在民间层面的情况却不一样,清水江文书及之前发现的“敦煌文书”“徽州文书”则反映了证据法在民间的实际情况,说明证据法在我国的民间社会早已是客观存在的,是民间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始终发挥着规范和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并与王朝法律共同治理社会的功能。这里以一起民国二十四年四月涉及的地产冲突的事件以例为示。

事主伍永富与邻村的杨承动、杨秀元二人为争取土地所有权的案件。涉事双方都举证有地产所有权的契约文书,何真何假,争执不下,以致纠纷。于是断案提交族内长者审理,具体如文书所述。

讯得伍永富管有地名括冲铁录冲地土一团,内有地基、荒坪、荒田等,系叔华恩於民国十七年以将卖与侄伍永富,认纸管业,历管无异。殊至今春突有邻村杨承动、杨秀元二人用计,扬言假造伪纸,吾有契据。即请保长及父老呈阅,伍永富所书系伍绍南凭笔契据,以与保长、父老等呈阅,此书笔迹无二。则此山地基、荒坪、田等为伍华恩所得卖已。其杨承动、杨秀元二人之契,一为伍华能、伍华卓於民国二十年所书。其兄华恩既卖之后,自不生效,系欲侵占此山,故伪造此契,而杨姓自伪造无疑。踪上各情,应当伍永富照契管业,其杨姓永远不能进占此山。恐后无凭,立有谕令一纸付与伍永富手执为据,存照。

保长 龙再贞

父老 胡国校、胡国藩、伍绍钧、伍绍江、龙连三、吴代兴等

民国二十四年四月初七日立*详见《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七日伍永富真假买契纠纷谕令》(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2册 ,卷40:13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

上述所叙,表明在民国年间的侗族社会,民间纠纷调解的法理依据与仲裁手段,往往通过族长、保长、或族中有威望的长者的斡旋,而纠纷调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纸质文书阅读、知晓、推理、辨伪、判定的这一自然生成的证据制度的践行过程。正是因为文书这一证据制度承载物的作用,不少纠纷得以调节,不少械斗得以平息,不少误会得以消除,不少权益得到维护。

任何文书都是时代的产物,文书只是时代思想价值、社会认知的载体,而文书体现的证据价值才是文书的灵魂。存量可观的清水江文书表明,在乡民眼里,文书就是权利凭证,就是证据,订立文书本身就体现了乡民具有的强烈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和遵守证据制度规则。通过考察清水江文书本身及其运用,发现其承载着许多现代证据法价值,比如书证优先原则、证据为本原则、订立书证应当公开原则、书证内容应当具体明白原则等等。进一步考察还发现,民间证据法意义上的清水江文书,与王朝法律存在着巨大反差,王朝法律重口供,而民间法则强调书证;王朝法律的执行者弄权擅断,而民间法的仲裁者依文书断案,纠纷双方“息讼服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更大。

四、构建清水江学学科的实据

材料是学问的资粮,永远都是历史事实判断的依据,如同新的理论能够扩大我们的视野一样,新的材料也能帮助我们走进新的认知领域。[5]自20世纪以来,无论地下的或地上的,每一次新材料——如甲骨文、竹简、敦煌文书等的发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学术事业的发展,形成了新的研究热潮,催生了新的学科的产生。

徽州文书是安徽省徽州所辖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婺源(今属江西省)六县遗存的民间档案。其“已被各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大专院校、科研机关收藏的徽州文书,以卷、册、张为单位计算,恐怕不下20余万件。”现存最早的徽州文书是南宋嘉泰元年(公元1201年)的《黄录法坛龙简》,最晚的为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时间跨度748年。[3]72徽州文书面世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而大规模面世则是1950年代,至此开始抢救、整理和研究,至198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徽州文书为主要资料来研究徽州社会、历史和文化的一门学问。徽学的研究对象一是徽州文书本身,二是徽州历史文化。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大量徽州文书的发现, 就不可能有徽学的产生。

清水江文书是继徽州文书之后又一发现的保存得较为完整系统的民间文书。目前,清水江文书入档案馆保存数已逾10万件,远景存量可达50万件,文书跨越时间长(近500年),内容涉及当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与其他陆续在全国各地发现的契约文书相较,清水江文书的归户性特征十分突出,既能反映原有的生活秩序和文化秩序,又集中了大量与经济史、土地制度史、林业贸易史、民族关系有关的历史信息。实为"活"的文献而非"死"的材料。一方面可以据此了解当地乡民的地权观、财富观、利益观、市场观、族群观、婚姻观、风水观、宗教观,分析地方文化传承与运作的具体机制模型原理,更加合理地解读或诠释人类生存、生活必不可少的"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也能透过文书看到契约签订的程序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呈现契约规范下苗侗民众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应的乡民社会秩序建构状况。

归户性是清水江文书的独特优势,是指文书集中收藏保存在一家一户之中,并未随着分家析产而分散。归户性信息能够据此做出村寨农户空间地点的精当定位,从而确保同一“归户性”的不同文书时间衔接上的可靠,获得“在地性”逻辑关系上的连贯和准确。具体说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文书征集地点唯一、时间明确,许多有名有姓的个人文书时间连续数十年,许多家族共有文书连续达百余年甚至两百年。如从天柱县攸洞村杨汉石一人手中征集到166件,刘荣柱一人手中征集到123件,从刘宗域一人手中征集到涉及七代人的土地买卖及相关文书213件,刘光炎一人手中征集到54件,刘氏三人共征集到433件,刘氏皆有亲缘关系,分布于攸洞行政村的各个自然村寨;二是本件文书户主明确。如刘宗域家上迄其祖父辈,下迄其孙辈的土地文书,刘自己名下的文书有64件,祖父(乾隆年间)有2件,父亲(嘉庆至道光年间)有20余件,儿辈、孙辈各10余件,上迄乾隆十一年,下至公元1950年,涉及七代人,文书种类有土地契约、分关书、携收单、田赋税单等。[2]12归户性既反映了文书与原有归属主体之间的密切关系,有裨于提示大量潜在民间“家庭档案”背后的历史文化信息,也方便学人结合田野调查探寻深埋在民间社会中的礼俗秩序秘密,形成较少缺项的乡土社会的连续性知识链条。

正是因为大量的清水江文书具有上述优点与特点 ,才被公认为是我国继故宫博物院的清代文献和安徽“徽州文书”之后的第三大珍贵历史文献而引起了学界对之的高度关注,并掀起了对之的研究热潮,产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并渐以形成了一门以清水江文书研究为中心、综合研究社会实态、探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发展变化规律的新学科——清水江学或清水江文书学。

目前,基于清水江文书研究基础上的关于清水江学的建构,已有不少专家为之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如张新民先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6]“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再论建构清水江学的题域旨趣与研究发展方向”[7]“清水江文书研究与清水江学建立的学术远景瞻望”[8]“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与清水江学的建构发展”[9]等等。同时,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对“清水江学”这一地方性学科的推动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如2013年10月21日由贵州大学、天柱县人民政府、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复旦大学、江苏人民出版社、凯里学院联合主办的“首届国际清水江学高峰论坛·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就“围绕清水江文书整理、研究及其所奠定的清水江学建设等主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清水江学的研究与发展,凝聚一批专门的研究队伍,促进清水江学的早日形成”[10]。会上,200多位中外专家进行了学术交流,产生了重大影响。

运用新材料研究新问题是历史学、文献资料学等学科研究的新趋势,新材料催生新学问,新问题需要新材料。清水江文书是材料、清水江学或清水江文书学是产品,要生产产品必须先有材料;清水江文书对于清水江学或清水江文书学而言,具有基石作用和细胞功能,离开清水江文书本身,清水江学或清水江文书学这幢高楼大厦就无法建立。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证据学角度看,清水江文书既是民事权利的凭证、还原历史真相的见证,又是民间证据制度的载体,也是构建清水江学学科的依据。其大量的面世和不断深入的研究,有助于重新认识和评价我国封建社会乡民的证据维权意识和民间的证据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建设我国的证据法学不无裨益,对于我国全面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也有积极的文献意义与价值。

[1]<锦屏县志>编委会.锦屏县志(1991—2009)[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1318-1321.

[2]李斌,曾羽.徽州文书与清水江文书保护模式比较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71-75.

[3]林芊.凸洞三村:清至民国一个侗族山乡的经济与社会——清水江天柱文书研究[M].成都:巴蜀书社,2014.

[4]钱宗武.清水江文书研究之回顾与前瞻[M].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5]张新民,朱荫贵,阿风,等.共同推动古文书与乡土文献学的发展——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四人谈[C]//张新民,朱荫贵.民间契约文书与乡土中国社会——以清水江流域天柱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14.

[6]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J].贵州民族研究,2010(5):48-53.

[7]张新民.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再论建构清水江学的题域旨趣与研究发展方向[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0-47.

[8]王胜军.清水江文书研究与清水江学建立的学术远景瞻望[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8-52.

[9]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研究与清水江学的建构发展[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98-102.

[10]王雨.首届国际清水江学高峰论坛·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筑召开[N].贵州日报,2013-10-23(002).

(责任编辑钟昭会)

2016-02-21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晚明至民国时期内地侗苗民族地区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研究”(BZS06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与研究”(11&ZD096);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清水江文书证据法学价值研究”(JD2013013);贵州省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课题研究资助项目。

杨军昌(1963—),男,贵州石阡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戴泽军(1963—),男,贵州印江人,律师,贵州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贵州大学清水江学研究中心、贵州民族大学法制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证据法学与诉讼制度。丁正屏(1971— ),女,贵州思南人,编辑。研究方向:地方史志。

K207

A

1000-5099(2016)04-00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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