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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

2016-03-07史哲睿安朵

中国市场 2016年6期

史哲睿++安朵

[摘 要]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二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冲突之处。以陕北地区的冥婚习俗带来的问题为切入点,来分析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取向,揭示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实质,民间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冲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析冥婚和其他一些地方风俗的变迁来反思法治社会中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以及解决途径。

[关键词]冥婚;习惯法;制定法;冲突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06. 206

1 陕北地区的冥婚及其引发的问题

冥婚又称“阴婚”“嫁殇婚”“虚合婚”,是指男女生前未婚,死后由其亲属按照婚嫁礼仪为其寻找配偶,举行婚礼,然后将男女双方的尸骨依夫妇礼仪合葬的一种婚俗,俗称:“鬼婚”“配骨”“结鬼亲”等。关于冥婚的记载,最早见于甲骨文对商朝已故殷王娶冥婚的故事记载。受周礼的影响在秦汉时期正史记载冥婚很少,但郑司农注《周官》曰:“今时娶会是也。”这表明这种习俗并未中断。在随后的数朝代继续发展并流传至今。即使解放后国内陆续破除这一习俗,但在北方的许多省份依旧盛行,如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其中山西最为流行。

陕北地区指延安、榆林两市,与山西隔河相望。在陕北有为13岁(虚岁)及以上的已故未婚男性和无可合葬的已婚已故男性找一具女尸合葬的习俗,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女尸就做一个香靶子(型为女性)与其合葬,但后者实数无奈之举。

冥婚现象在陕北地区盛行已久至今依旧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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