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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基于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结构的比较分析

2016-03-07路漫姚秀萍

关键词:公司法人权利义务经理人

路漫,姚秀萍

(1.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河北 邯郸 056000;2.河北工程大学 附属医院,河北 邯郸 056002)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基于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结构的比较分析

路漫1,姚秀萍2

(1.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河北 邯郸 056000;2.河北工程大学 附属医院,河北 邯郸 056002)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与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经理人在公司中的位置也愈发突出,也使公司经理人的权力愈加膨胀,从而导致其在公司法人中的定位变得模糊,这反映出公司法人结构的治理仍未取得显著成效,亟待完善。因此,弄清公司法人和公司经理人之间联系和区别,对推动公司当前职权优化配置和完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经理人;法人;区别联系;治理结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增长,公司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彰显了公司经理人和法人的作用。然而二者无论是在拥有的权利还是承担的义务上,都有可能存在着部分相似甚至重叠。因此,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某些公司经理人,其职权超越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这些公司法人组织的情形,或者公司经理人权力极度缺失这两种现象。而这两种尴尬的局面的出现,反映出的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这一长期历史遗留问题。虽然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社会各界人士的多年努力,公司的治理有了明显的起色,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问题也仍未得到显著地解决。

论文主要就是横向通过公司法人和公司经理人所涉及的主体、拥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特征等方方面面对两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从而得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比分析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规范化、系统环境和发展趋势上的区别与联系,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在相应制度设计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这不仅有利于公司内部权力的优化配置,并推动公司管理机制的升级发展。也将有利于社会其它各个群体对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有更为深层次的理解,从而更好的处理好与企业公司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从更为长远的意义上来讲这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企业的成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长足有力的进步。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问题

(一)公司治理与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又可以称为公司管治或企业管理,是控制和管理公司的一种有效机制。而狭义上的公司治理,其概念在很多时候也被等同于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可译为“公司治理结构”,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济理论界。而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则主要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这四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利益分配及相互制衡的关系[1-2]。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有以下特征[3]:(1)各司其职,权责明确。(2)委托代理,劳动契约。(3)激励约束,权力制衡。

二、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的区别与联系

(一)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概念对比

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公司经理人就性质来说是一种职位或者说是一种职衔,而公司法人本质则代表的是一种法人组织;其次,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广度不同,公司法人在法律上的概念要广于公司经理人;另外,公司经理人在法律上的表现方式,一般是自然人的经理,而公司法人在法律上则通常表现为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最后,公司法人的法律概念应先于公司经理人的法律概念[4]。同时二者也存在着某些密切的联系,首先,它们都是相关公司在法律的可调整范围内。其次,它们的目的如出一辙,即都是为公司创造收益。最后,公司法人是公司经理人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公司经理人的产生必然需要一个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二)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的地位差异

公司法人在法律的地位上具有独立性。具体表现为,公司不仅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而且可以独立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独立的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5]。

由此看来,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在地位上也是有较大的差异的,其差异表现在:第一,公司法人在法律上是一个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的社会组织,而公司经理人并不同于法人,它只是公司的代理人或者说是公司的执行机关,是公司在日常经营上的负责人;第二,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公司经理人是对公司内部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内部负责人。而公司法人一般会选出法人代表,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和承担相关民事上的行为,是公司外部的代表。

与此同时,公司法人与公司经理人在地位上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经理人一般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代表公司法人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公司经理人的产生方式较为灵活,从而受法律限制较小,相反公司法人的产生则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最后,经理人的大多都是自然人,而公司法人的主体则是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

(三)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在权利义务上的联系和区别

公司经理人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就权利性质来看,公司经理人的权利更多是一种职权,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更多像传统私法上的权利[6]。第二,就权利义务的范围和角度而讲,公司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较为细致具体,根据的是公司经理人本身职位的角度所授予的;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则是以公司较为宏观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范围较广。第三,就权利义务倾向来说,公司经理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更多是涉及公司内部,而法定代表人更多是涉及到公司对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两者也不乏相通之处。首先,公司法定代表有时可以为公司经理人,这也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经理人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同样也是公司经理人的权利义务。其次,两者承担责任时也有密切联系,当因公司经理人的行为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法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而公司法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对公司经理人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追责。最后,两者权利义务的根本出发点一样,无论是公司经理人的勤勉和忠实义务,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签字的权利,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争取和维护更多的公司的根本利益。

(四)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用的不同

公司经理人和法人两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的不同之处,具体如下[7]:第一,作用途径不同。公司经理人作为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参与者,它通过公司内部的产品和制度的创新带动群众消费和企业投资,从而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公司法人制度的确立则更多的是通过公司外部环境的改善,例如适当的联合、公平的竞争、对外贸易合法利益的保障等。第二,作用的侧重点不同。经理人作用侧重于在经济领域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能够推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管理经营模式和产品;而公司法人的作用侧重于依靠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内部机构和外部环境进行调整和规范,为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第三,作用的性质不同。公司法人对经济的作用更加具有强制性,因为公司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分开的重要标志,公司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前提;而给公司经理人的作用则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确立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进行具体的改革和创新,具有一定的补充性作用。

三、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以国有控股为主,因此国有股权基本上一股独大,而代表大股东的国有股权仍然控制着股东会,从而使得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这种股权高度分散的现象,致使任意股东皆无法控制公司,也就致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8]。

(二)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

我国始终无法有效地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这一问题,而形式单一,力度不够的激励方式,无法调动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益差的重要原因。而由于经理职权过于法定化,在一定程度上有架空董事会现象,如果不对经理职权作出法律上的适当调整,也会影响董事会正常决策职能的实现[9]。

(三)相互制衡制度不健全

由于公司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而作为规范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也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层出不穷,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无庸置疑,这些问题均亟待加以完善[10]。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而众多畸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的存在。当然,盲目的减持国有控股势必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引进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塑造公司多元化股权结构,从而对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进行优化。

(二)健全股东会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没有健全的股东会制度,就没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一,完善股东会表决制度,实行绝对的一股一票表决权势必会造成表决权被操纵,直接损害股东利益。因此要改进表决制度主体范围,比如规定合法持有的自身的股份无表决权。另外,改进某些事项适用范围,比如限制国有股或某类股过分集中的表决权。公司应在表决前向股东披露与议案有关的信息。第二,保护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从而制约内部人控制。另外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选择国有企业国有股权代表人的时候,选好人,强监督,防止董事会或经营层权力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现象的出现。第三,增加中小股东话语权,实行累积投票制,从而使中小股东可以通过选票局部集中的方式,进而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或监事成员,防止董事会沦为大股东的傀儡。

(三)规范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治理核心、决策中枢、责任主体。健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机制,推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四)强化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对权利行使进行监督,处于公司经营的重要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第一,确立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人员的确定和构成需要较高的要求,并能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良好的交流与沟通,从而大幅度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与独立董事对经营决策妥当性的监督不同,独立监事监督的对象应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是否合法。第二,监事会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独立开展监督活动。更要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对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约束激励和相互制衡机制

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以此促进激励、约束制度的完善。有激励必然有约束,不要只追逐短期效益。比如建立激励和约束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透明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于有法律保障的、及时准确而真实的信息系统之上,使大家能够有平等机会充分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通过信息的公开,也为大家提供一个监督公司行为的空间,也有利于公司自身改善经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衡的法律制度。通过退市机制或相关证监部门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结论

从公司治理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的变迁与改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基本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经理人与公司法人的区别程度,以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程度。如何完善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对于现阶段法学领域的学者们,仍然还是一个紧迫而富有挑战性的课题。本文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内容十分的有限,当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仍然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应的立法与完善,理论与研究有所裨益。

[1]董铁中.论违约责任[J].经营管理者,2015(13):202-203.

[2]张靖熙.论违约责任之过失相抵规则[J].燕山大学学报,2015(2):90-93.

[3]毕建宇.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5(5):50-55.

[4]林正敏.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J].法制博览,2015(20):65-67.

[5]张晴.浅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J].职工法律天地,2015(4):33-36.

[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7]康莉莹.债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8]李小玉.合同法学[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13.

[9]隋彭生.合同法教学法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0]太月.劳动违约责任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 陶爱新]On the improve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China—Based company

LU Man1, YAO Xiu-ping2
(1. Hebei Zheng Gang Law Firm, Handan 056000, China; 2.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Handan 056028,China)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corporate system. The position of company managers in the compan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the power of them has progressively expanded, which led to the fact that their position in the corporate body become blurred. It reflects tha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has not yet achieved significant results,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Therefore,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orporate and corporate manager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and improv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company manager;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governance structure

10.3969/j.issn.1673-9477.2016.03.025

D922.291.91

A

1673-9477(2016)03-080-04

[投稿日期]2016-06-18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HB14YY035)

路漫(1990-),女,河北邯郸人,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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