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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的困境与出路

2016-03-07岳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岳 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的困境与出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在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相对缓滞,即使是法律规定较为全面的虚假陈述案件,在实践中也存在起诉率低、起诉的投资者偏少的困境,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如立法缺失、前置程序、管辖制度、诉讼模式等的限制,也有法院、法官和投资者的因素。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从立法层面继续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第二,改革现有的证券案件管辖制度,设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证券法庭;第三,进一步改革和扩展前置程序;第四,改革现有的诉讼模式;第五,建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

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前置程序;诉讼形式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法的发展历史,同时也是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和打击的历史。[]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尽管1993年我国就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及其处罚措施,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并未涉及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早期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大庆联谊[]、红光实业虚假陈述[]等案件,虽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广大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却一波三折。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欺诈案件中的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才得以立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总算看到了一丝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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