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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论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

2016-03-06单平基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单平基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论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

单平基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要]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不被非法侵占及妨害,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不同的规范机能。这种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及无权占有场合均可适用,不宜因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保护权益的规定而排除适用。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考量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丧失占有所致使用和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对本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损失及占有人所丧失物的孳息等损害类型;在承认取得时效的立法例中,还涉及因取得时效中断所产生的损失。

[关键词]侵害占有;损害赔偿;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赔偿范围

法律规则是司法审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了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该项请求权的规范构成(请求权主体、适用占有类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规范适用(诉讼时效、赔偿范围、侵害占有与侵害物权的区分)等问题却未涉及,直接导致该规则的适用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频发的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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