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契约所致的物权变动
2016-03-06范李瑛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范李瑛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论夫妻财产制契约所致的物权变动
范李瑛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264005)
[摘要]夫妻将一方财产转为双方共有或将共有财产转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财产行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当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关键词]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债权意思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得以契约的形式决定夫妻一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的归属,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财产制。选定财产制的契约,就是夫妻财产制契约。*参见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增订七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15页。夫妻财产制契约成立并生效后,在夫妻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对夫妻财产制契约何以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理论上存在分歧,司法实务界的做法也不相同,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界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间发生物权变动的前提和基础,但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围,则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一)夫妻间赠与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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