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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镇道德、乡村道德及其冲突

2016-03-06赵悦圆

关键词:城镇城镇化观念

赵悦圆

(苏州科技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镇道德、乡村道德及其冲突

赵悦圆

(苏州科技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在推进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城镇道德与乡村道德二的冲突既表现在公共道德观念方面,又表现在城乡居民对彼此价值观念评价的不平衡上。应对这一冲突,一方面要发掘乡村美德,发扬光大哥;另一方面,城镇道德的新质可以为乡村道德注放活力。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城镇化伦理道德体系。城镇道德的新质在于平等意识增强、利益观念活跃、竞争精神奋起。而与之对照的乡村道德则以差序格局、礼治为主、尊敬法古为特征。

城镇道德;乡村道德;道德冲突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道德的新质

任何道德观念,都是特定社会存在的客观反映,任何经济关系的改变,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人们思想意识的结果。市场经济新秩序的确立,有力地荡涤着同落后的经济形式相联系的种种陈旧观念,同新体制相适应的新的道德意识在勃发、涌动、形成。

1.摒弃宗法观念,平等意识增强

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具有强烈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的色彩,它既有增强亲情、长幼感情的积极作用,又包含上贵下贱、君贵民轻的消极内容,对于维护君主制、集权制和自我封闭的自然经济系统是再好不过的精神统治工具。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的双方只有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平等的,所交换的商品是等价的正常的交换才可能形成事实。市场大潮掀起,自然要把批判的矛头指向阻碍现代社会发展的宗法观念。十几年来,这种批判一浪高过一浪。人们强烈地反对经济的绝对支配,要求按商品经济自身的规律实行公平等价交换;广大群众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主动尊重与肯定自己。

这种平等观念的强化,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有力地扼制了封建特权与等级观念的恶性发作,更是对留存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宗法观念最为彻底地清理,对于加快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同样有不可忽视的深层意义。

2.否定“重义轻利”,利益观念活跃

“义利之辨”贯穿于中国几千年的道德史,虽然也曾有过“义利统一”之说,但其势甚微,占统治地位的一直是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从孔、孟提出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P42),“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2](P2),到董仲舒的“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再到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3](P1238),都把道义与功利对立起来,要求人们清心寡欲,淡泊名利,耻于言利,不去争利。

在市场经济的大学校里,人们逐渐省悟,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他们的劳动是社会劳动,就应当在等价交换中实现价值,价值量的大小直接反映着生产者与经营者劳动价值的多少。人们从“轻利”转向“务实”,注重对实惠的获取、金钱的占有、发财致富欲望的实现,只要不超过法律与政策规定的“度”,功在国家,利在社会,应褒奖而不应抑制。道德不道德,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等三者利益关系上,而不在于该不该追求物质利益上,因此,市场经济大潮一来,“重义轻利”的思想自然失去它的市场。

3.力克“中庸之道”,竞争精神奋起

国人受“中庸之道”影响尤深。做人做事不偏不倚,“允执其中”“过犹不及”一直被历代社会称为“至德”,这种貌似全面,实则非常朦胧模糊的概念,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在政治上避讳“犯上作乱”之嫌,生活上满足于“安贫乐道”“知足常乐”,人际关系停留在“与世无争,与人无求”上。

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使人们眼界大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只有那些个别劳动时间等于或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地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才能跻身于激烈竞争的市场行列并立于不败之地。

所有这些都说明,经济体制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观念也随之变化,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在变化。开始从才能、智慧、贡献、品格综合统一的角度判断善恶美丑、功过是非,由此决定褒贬奖惩。这是对传统道德的积极扬弃和主动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走向完全成熟,它对道德领域的作用,特别是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力度也就越大。

二、传统样态的乡村道德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是指从秦汉时期到清朝末年这一段两千年的历史,属于传统农业社会。本文所论述的传统乡村道德,并非是这种封建社会的乡村道德,而是虽然保留部分封建残余,但经过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社会主义改造,风貌已经焕然一新的乡村道德,这一道德保留了部分传统样态。

1.血地二缘的差序格局

严格说来,血缘只指“由生育所发生的亲子关系”[4](P100),因而,由生育所决定的人的血缘关系是不容选择的,任何人自出生开始就必然处于一种血缘关系的网络当中。上文已经讲过,土地对于传统乡村的人们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谋生的根基,种地既是最稳妥的经济生产方式,也是其最基本的生存方式。而对土地的依赖和以土地为根基的经济行为,使血缘关系成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主要纽带。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血缘和地缘的人际关系基础上,形成以“差序格局”为基本特征的乡村道德。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格局,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4](P32)。中国传统社会这种以“己”为中心的关系格局,“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4](P34)。

2.礼治为主的无讼特征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熟,较少发生流动,在这个熟人社会里维系秩序的主要是礼。乡村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4](P74)。“礼”是人们生活甚至生命本身的一部分。所以乡村社会的村民们不是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而是主要依靠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村规民约来解决各种冲突和问题,维护家族及村落内部的秩序。

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4](P78)。即使出现了逾越“礼”的行为,往往采取的手段也是“教化”,而不是什么刑罚。因为诉讼则意味着双方的教化不够,是一种羞耻之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费孝通先生概括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无讼”特征。

但是,也应看到,传统乡村社会的无讼特征除了从道德的角度考虑,也不乏出于对诉讼后果不明、时间和金钱的耗费以及可能造成的对未来人际关系的不良影响的考虑。无论如何,传统乡村社会形式多样、涵盖面广的村规民约,是“礼治社会”自治管理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的体现,它对维护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现代城镇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仍具有积极的作用。

3.尊经法古的保守主义

传统的乡村社会是变迁缓慢的社会。“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一个在乡村社会里种田的老农所遇着的只是四季的转换,而不是时代变更。一年一度,周而复始。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存”[4](P73)。

传统乡村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而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经济具有脆弱性的特点。由于单纯种田的产出十分有限,农民难以进行必要的积累,故他们经不起任何可能发生的天灾人祸,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低。长期的小生产方式导致农民养成了强烈的反风险性,在道德上则表现为一种谨小慎微的保守主义倾向。传统农民因循守旧,不愿进行任何性质的变革,因为任何变革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危险和不确定性,为了保险起见,为了维护脆弱的小农经济,他们宁愿尊经法古,完全受制于以往的经验,就表现出保守主义的道德态度。

三、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道德冲突

本文所讲的道德冲突是在城镇化进程这一特殊情境下的道德冲突,也就是说,这是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乡村道德与城镇道德在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发生碰撞时所产生的道德冲突现象。

1.城镇化进程中道德冲突发生的原因

道德冲突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城镇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20 日发布2014年经济数据,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4.77%,古老的以乡土社会为基本结构的社会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城镇化不仅表现在经济模式的转化、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还在更深层次反映着城市道德与传统乡村道德的碰撞与冲突。传统农村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动,已建立许多生机勃勃的乡镇企业和农副产业,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人们仍旧以小农经济为主;而在现代化的城市中,第二、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商品经济发达,占主导地位的是市场经济。小农观念之于市场观念、保守观念之于开放观念、宗法观念之于民主观念、德治观念之于法制观念,在当前的城镇化过程中城乡道德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异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与碰撞。

2.城镇化进程中道德冲突发生的表现

我国当前的城镇化正处于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思想文化多元多样多变趋势的增强,传统乡村道德与城镇道德之间的道德冲突也就愈发地明显。

首先,在公共道德观念方面。由于城镇人口众多、交通发达、信息通畅,人们社会活动频繁、活动空间大,这就要求在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中,每个人都要有时间观念,不能动辄迟到或早退;要有纪律观念,行动要一致,不容许自由散漫;要有公德观念,不能在公共场所抽烟、大声喧哗;要有卫生观念,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有秩序观念,不能随意乱穿马路,人多的场合要排队。农村由于生产方式单一,主要是建立在家庭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成员相互合作在土地上进行劳作,公共活动领域非常有限,基本局限于村落和家庭,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严格区分。因而农民在日常公共生活中,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守时、讲卫生、维护秩序等公共道德观念。

其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民与城市居民对彼此价值观念评价的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与乡村都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除了“华西村”“南街村”等极少数乡村,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城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仍处于领先地位。城镇道德价值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这就导致城镇居民群体对于农民群体的价值歧视,同时也造成了农民对于自身的价值迷惘甚至价值扭曲。在城镇居民眼里,农民虽然进了城,但仍然丢不掉“乡下人”的帽子:不讲卫生、言语粗俗、乘公交车不排队、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没有生活品质和格调。而对于农民来说,一方面,羡慕城镇居民的生活,模仿城镇居民的行为,接受城镇居民的观念,努力地学做一个“城里人”;另一方面,又在顽强固守自己已有的东西,抵制着城镇道德的“自私”“冷漠”“虚伪”“浮夸”。正是这种矛盾冲突使得他们既未完全被城镇所接纳,也动摇着已有的“乡下人”的传统价值观念。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完成一个由农民向城镇居民的道德价值观念蜕变,总是与一种屈辱感和抗拒感相伴随的。

3.城镇化进程中道德冲突的应对措施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要求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而目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道德冲突必然会阻碍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化解城镇化进程中的道德冲突问题。 一方面,发掘乡村的传统美德,并予以价值肯定进行发扬。这样不仅能发挥传统道德的优良作用,还能够给予农民道德价值取向和标准的肯定。如传统道德观念中的诚信、节俭、睦邻友好、尊老爱幼等等在当代社会仍然有积极的价值意义,并且对传统价值观念的弘扬也有利于涤荡新经济形势下产生的诸如拜金主义、炫富、冷漠等扭曲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的城镇道德新质,如竞争意识、时间关系、效率观念等在新形势、新情况下产生的价值取向也可以为乡村道德提供新鲜血液,促进城镇化道德的发展。通过弘扬传统乡村道德的优良方面和发扬新形势下产生的道德新质,既可以化解城镇化进程中的道德冲突,又能促进新型城镇化的道德建设。

新型城镇的道德建设作为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其重要性已日益凸显。新型城镇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需要伦理道德的辅助来解决,因此,分析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可能发生的道德冲突,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合适的发展道路,对城镇化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也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建成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特色新型城镇。

[1]杨伯峻.论语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2013.

[2]杨伯峻.孟子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2012.

[3]程颢,程颐.二程集:下册[M] .北京:中华书局,2004.

[4]费孝通.乡土中国[M]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冒洁生]

2015-10-09

赵悦圆,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B284

A

2095-0292(2016)01-0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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