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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及其启示

2016-03-04陶建国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陶建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美国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及其启示

□陶建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在离婚案件中,确保子女的利益获得最大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即使夫妻之间达成抚养费协议,法院也应当审查协议的合理性。法院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依照政府设定的抚养费计算指南计算抚养费,允许在特别情形下进行变更。为了确保义务人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美国专门成立抚养费收取机构,制定查找义务人制度,利用强制手段收取子女抚养费。对于拒绝履行义务者,法院可以利用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在中国,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制度存在很大缺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往往遭受侵害。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建立抚养费计算指南、抚养费协议的实质审查等制度,并有必要强化抚养费判决的执行措施。

[关键词]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义务人制度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26

美国各州基本上实行离婚申请制度,只要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并不考察夫妻间是否存在离婚事由,但必须审查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合理性,以确保子女的利益获得最大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由母亲直接行使监护权的情形最多,超过70%,法院认为由母亲行使直接监护权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1]1996年,美国修改贫困家庭社会扶助制度,夫妻离婚后,国家仅对贫困母子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废除了此前离婚后的父子家庭也可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母亲一方一旦领取社会扶助金,应当将向父亲一方收取抚养费的权力转移给州的抚养费收取机关。目前,各州对离婚时的抚养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制定了适用指南,无论是夫妻协商还是法院作出判决,均需遵照指南确定抚养费标准。离婚后一方逃避抚养费给付义务,另一方可持法院判决向州抚养费收取机关申请执行。美国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来对待,国家行政力量在保障抚养费的给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1 抚养费计算和收取方式

1.1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方式

传统上,抚养费的计算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裁量,这一方式容易造成抚养费额度较低、相同情况下抚养费不同以及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现象,1984年,联邦政府出台抚养费计算指南,规定各州抚养费计算方式,各州抚养费收取机关必须按照指南的标准确定抚养费金额,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法院才能以书面方式变更相关标准。为了准确确定抚养费数额,夫妻双方应当向法院提交各自资产、收入、负债等证明资料。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命令,对当事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抚养费金额认定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分担制,二是比例制。分担制根据父母的收入比率确定抚养费额度,确保子女能够达到与父母共同生活时的生活标准,这一方式考虑了直接监护人一方的收入情况,但计算方法较为复杂。比例制是指不考虑直接监护人的收入,仅命令非直接监护人一方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抚养费。使用比例制的州主要有阿拉斯加、阿拉巴马、伊利诺伊、密西西比、纽约、威斯康辛等1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别区。不同的计算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比如,监护子女的一方月收入为1 000美元,非监护人一方为500美元,若子女10周岁的话,在加利福尼亚州采取分担制则抚养费每月47美元,而在纽约州采取收入比例制则为每月78美元。[2]抚养费额度与未成年子女数量亦有关联,比如在威斯康辛州(比例制),有一名子女的抚养费为月收入的17%,两名子女的为25%,3名子女为29%,4名以上为31%。而在伊利诺伊州,有1名子女的,抚养费为收入的20%,2名子女为28%,3名子女为32%。除判决每月支付一定比例抚养费外,法院还可以命令义务人支付子女监护人从事工作或寻找工作时的子女入托费用、子女加入健康保险费用、子女升入大学的学费,支出的医疗费等。

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抚养费负担额,但不能低于州设定的最低标准。在纽约州,对于抚养费的协商还需满足以下要件:(1)合意书中必须表明双方了解州的抚养费收取指南设定的标准;(2)必须表明是如何根据抚养费收取指南计算抚养费金额的;(3)若合意达成的金额不同于依据抚养费收取指南确定的金额,必须说明原因。当符合以上若干条件时,法院才会对合意书进行司法确认。缅因州法院在Hamilton v.Hamilton一案中表示,母亲一方获得州的公共扶助及生活保护费后,将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权让渡给了州的保健福利机构(DHHS),即使父母之间达成不支付抚养费的合意,该合意也无效,作为州的保健福利机构仍然有权请求父亲一方向该机构支付子女抚养费。[3]内华达州法院在Rivero案件中表示,在抚养费负担方面虽然应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思表示,但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费用亦是子女固有的权利,不能因父母的情况而随意处分子女的权利。

1.2计算抚养费时关于义务人收入的认定

法院确定抚养费金额时,命令夫妻双方向法院提交各自的收入证明,法院也有权对当事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美国子女抚养费通过州抚养费收取机关的网络自动计算,只要把准确的收入填入公式中,网络软件便计算出某一方应负担的抚养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官不会采纳别的数据进行认定,但问题是确定当事人的准确收入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关于认定收入额的判例。

纽约州法院在Kasabian v. Chichester一案的判决中认为,认定当事人总收入时,不但考虑其目前所得,还可以基于过去雇佣状况或未来的工作盖然性推算总收入。该案中当事人主张其正处于失业状态,但法院认为当事人拥有大小卡车驾驶执照,年龄和健康状态适合从事工作,最终法院以当时大型卡车司机的平均工资38 690美元作为抚养费计算基础。①Kasabian v.Chichester,898 N.Y.S.2d 293(N.Y.App.Div.2010)。在Berozav.Hendler一案中,法院拒绝使用当事人提出的财产报告书及所得税申报书为基础计算抚养费,而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事业收入再考虑生活支出等因素后确定基础收入,结果基础收入额度比纳税申报书多出25万多美元。②Beroza v.Hendler,896 N.Y.S.2d 144(N.Y.App.Div.2010)。路易斯安那州法院表明,当事人收入大幅度超过计算指南最高额时,法院可以行使裁量权,在斟酌子女最大利益、当事人各自情况等基础上确定抚养费金额。③LA.REV.STAT.§9.315- 13(B)(2000 & Supp.2010)。在马萨诸塞州J.S. v.C.C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为了持续经营确实有必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内部保留,但是为了规制逃避抚养费义务履行行为,不允许经营者滥用公司制度。④J.S. v.C.C.912 N.E.2d 933(Mass.2009)。俄勒冈州法院还将不属于联邦所得税对象的军人津贴(住宅基本津贴和抚恤金基本津贴)也纳入总收入。⑤In re Marriage of Stokes,228 P.3d 701(Or.App.Ct.2010。乔治亚州法院在arizza一案中表示,虽然就业困难者以公共救助金为唯一收入来源,但如果存在其能够做钟点工或因其他家庭成员的援助而获得金钱的可能性,可以此为基础推算收入情况。⑥Larizza v.Larizza,689 S.E.2d 306(Ga.2010)。

1.3抚养费金额的变更

美国一些州实行离婚后共同亲权制度,这意味着非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有权在一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院在计算抚养费数额时往往考虑这一情况,可能会因此减少抚养费数额,这是因为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将支出生活费用,减少抚养费金额存在一定合理性。当出现重大情势变更,比如收入降低等情况时,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数额,抚养费计算指南规定,请求减少抚养费金额应当满足如下条件。第一,此前确定的数额比按照目前收入计算出的数额高出20%,第二,这一状况已持续至少12个月。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可能较长,因此,原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命令,一般来说,先予执行命令确定的负担金额往往低于最终判决确定的金额。[4]在纽约州Friedman v. Frie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只有在发生当初无法预测的重大情势变更,抚养费无法充分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时,法院方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给予变更,若无此情况发生,则必须尊重离婚时的合意。基于此,当子女的父亲一方收入增加时,母亲一方请求增加抚养费金额,该请求不应被支持,因为仅仅存在收入增加之事实,尚无法满足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之要件。①Friedman v.Friedman,885 N.Y.S.720(App.Div.2009)。德克萨斯州法院在A.M.W案件中表明,如果子女抚养费金额低于抚养费计算指南确定的标准,变更抚养费金额有利于子女最大利益时,允许适当增加抚养费金额。②Friedman v.Friedman,885 N.Y.S.720(App.Div.2009)。

1.4抚养费收取方式

抚养费从义务人工资中预先扣除,由于雇主雇用劳动者时必须在20日内将劳动者情况向州政府登记,这些信息还需登录到联邦信息系统,因此,能够较为容易确定非监护人一方收入情况。扣除的抚养费由雇主直接交给州的抚养费收取机关,该机关再转交给直接监护人,监护人使用抚养费时,无义务向抚养费负担人说明用途。雇主若拒绝协助扣除抚养费,则由雇主承担支付义务。1988年之前,立法上允许义务人延迟一个月给付抚养费,1988年废除了允许滞纳制度,只有存在法院的正当说明时,才允许推迟给付。这是因为哪怕是短时间的推迟给付也可能给直接监护人和子女造成较大生活影响,并且,还可能在滞纳期内为逃避义务而下落不明。从工资中预先扣除抚养费不适用于自由业者以及失业人员,为了避免这类人员逃避义务的履行,各州从所得税返还金中扣除抚养费、或者从失业保险金中扣除。各州还规定,对于抚养费实行优先受偿制度。

2 抚养费收取机关的查找义务人制度

美国1975年创设抚养费强制收取制度,专门设立抚养费强制收取机构。在联邦层面,由卫生及人类服务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负责该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业务的实施由各州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美国之所以设立专门的抚养费执行机构,原因在于,如果由法院负责执行,会因程序的繁琐和拖延而不利于子女利益的维护,甚至出现当事人逃避履行义务现象。此外,子女抚养费问题非属家庭成员间私人事务,而属于社会公共问题,给付抚养费当属离婚父母法定义务,给予国家方面的支援实属必要。各州负责强制收取抚养费的机关名称不甚一致,有些州称为儿童抚养局,有些州称为抚养费履行局,也有的州由司法部门管辖。当初设置这一制度时,曾经招致较多反对意见,认为这不利于保护家庭隐私。随着时间的推移,持支持态度的人越来越多,认为这一制度能够实现父母平等承担抚养义务,有利于防止未成年子女陷入贫困。抚养费强制收取法制历经1984、1988、1996 年3次修改,逐步将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纳入公共扶助体系。当父母一方不依照法院判决给付抚养费致使子女生活困难,可向抚养费强制收取机构申请公共扶助金,一旦获得公共扶助,则自动将抚养费请求权让渡给抚养费强制收取机构,并且有义务为该机构追索抚养费提供帮助,否则将减少扶助额25%,甚至可以全额取消公共扶助。即使未接受公共扶助,在义务人不给付抚养费时,直接监护人亦有权向抚养费收取机关请求强制执行法院的抚养费支付命令。在非接受公共扶助情况下申请强制收取抚养费的,抚养费全额交付给申请人;在接受了公共扶助之场合,收取的抚养费用于偿还公共扶助金的支付,然后再将收取的抚养费按照法定比例分配给州和联邦。也有一些州将追索的抚养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直接监护子女者,此为对其履行协助义务的奖励。1996年之前,各州将收取的抚养费每月支付给直接监护人50美元,为了缓解联邦政府财政压力,1996年废除这一做法,在国民强烈反对下,2005年一些州又恢复这一制度,但支付额度各州不甚一致。

如果负担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下落不明,抚养费收取机构将启动查找义务人程序。州政府首先通过义务人社会保险号码追踪下落。社会保险号码不仅用于社会保障事务,在提出某些申请或就业时也需要进行社会保险号码登记,比如申请职业资格、申请驾驶执照、领取结婚证、死亡登记、被用人单位雇用等。利用社会保险号码为一种较为容易确定义务人下落的方式,如果用此方式未达效果,抚养费收取机关可通过机动车登记簿、州税及个人财产记录、劳动行政机关或社会福利机关的记录等信息查找义务人。此外,还可利用民间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信息进行查找。州抚养费收取机关无法查到义务人下落时,可以利用联邦的“父母搜寻服务”,联邦父母搜寻机构利用社会保障机构、税务机关、征兵机构、国防部、退役军人机关、国立人事记录中心以及各州雇用保障机关的信息进行查找。国家税务机关不仅拥有所得税返还申报信息、还拥有工资、有价证券利益、资产收入、利息收入、失业给付等各种信息,对于查找义务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处理的抚养费收取案件有三分之一为父母居住在不同的州,这些案件往往需要利用联邦的父母搜寻服务,但联邦父母搜寻服务不接受个人申请,只能由州或郡的抚养费收取机关提出请求。

自1996年开始,联邦政府强化了抚养费收取措施,建立联邦抚养费命令登记和联邦最新雇用登记制度。抚养费命令登记制度是指将当事人应负担抚养费义务事项在各州和联邦进行登记,由联邦政府一体化管理。有关命令一旦在某一州进行了登记,相关信息自动存入联邦系统,各州登陆的信息实行联网。联邦最新雇用者登录是指各企业招录新的劳动者时,应在20日内向州进行登记,州政府在3日内向联邦政府登记,因此,无论是新雇用劳动者还是劳动者转职,所有信息均在3日内进入联邦信息管理系统。联邦政府的抚养费命令登记信息与最新雇用者登录信息存在自动核对功能。当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者作为新雇员登记社会保险号码时,信息系统自动识别该号码,一旦发现该劳动者已被列入抚养费给付义务人,联邦政府将及时通知州的抚养费收取机关,义务人的新住所和工资情况将被及时把握。[5]

3 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制裁措施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后,由各州抚养费收取机关负责收取,若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受到相关制裁。以德克萨斯州为例,该州负责收取抚养费的机构是司法部,拥有专门的检察官和警察负责此项业务。司法部的检察官负责抚养费的变更和执行事务,也直接受理未婚女性申请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并为确定父子关系提供鉴定服务。该州各郡设有抚养费法庭,检察官可以直接申请法庭变更和执行抚养费,此时,检察官为州的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监护人的代理人。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可被判处藐视法庭罪。在美国,藐视法庭罪包括民事藐视法庭罪、刑事藐视法庭罪。前者在遵守命令之前即可被判决支付罚金或者拘役,遵守命令后可解除拘禁。刑事藐视法庭罪尽管处罚方法也包括罚金和拘禁,但为事后处罚。在德克萨斯州,立法上仅规定民事藐视法庭罪,处罚决定以拘禁为主。有法官认为,对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者给予刑事上的制裁是必要的,因为有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并非经济困难,而是出于讨厌原配偶或者对子女漠不关心。一旦决定实施拘禁,一些义务人一两日内便履行了义务。[6]

在认定藐视法庭罪程序中,曾经对被告是否必须由律师代理才符合正当程序进行过争论,联邦最高法院在2011年turner案件中认为,对可能被判处民事藐视法庭罪的抚养费给付义务人,不一定要求州必须为其指定律师,但必须对被告是否有支付能力进行充分审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①Turner v. Rogers,131 S.Ct.2507(2011)。美国宪法上仅有关于刑事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在定罪程序中被告都有律师为之辩护的权利,由于宪法未规定民事藐视法庭罪,即使未有律师代理也不违反宪法。但是,乔治亚等一些州规定因藐视法庭罪被问责的父母一方,必须确保其由律师代理,若缺乏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公共律师。而在南卡罗来纳州,对于民事藐视法庭罪仍然规定无需必须提供律师服务。

义务人要想避免被判处藐视法庭罪,必须提交有关经济状况、职业、财产、借款、必要的生活费、失业状态和理由、工作的意向等书面证明资料,对于未接受过足够教育的贫困者来说,承担这样的证明责任并非易事,[7]在Michael Turner拒绝缴纳抚养费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认为,被判处民事藐视法庭罪者中很多人确实为低收入者,这些人可能真的交不起抚养费,但司法机关并不网开一面,毕竟支付抚养费属于法定义务。有资料显示在南卡罗来纳州的监狱中,有13%的被监禁者是因为拒绝缴纳抚养费被判处刑罚,其中90%为贫困者。在美国,对藐视法庭罪这一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存在一定的批判意见,不过,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判决履行率。[8]对拒绝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者除处以藐视法庭罪外,各州还利用其它有效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判决。比如注销护照、禁止申请或更新职业资格证或经营资格证、吊销驾驶执照、扣押财产、冻结账户、在财产上设定优先受偿权、禁止从事某些活动(如狩猎或垂钓等)、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通知信用调查机关,甚至可以将义务人的照片、姓名、人种、身高、体重、发色、子女人数、不履行义务情况利用海报张贴于公共场合或在网上公布,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并发挥查找义务人功能。

4 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在离婚案件中,若离婚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其中包括认定抚养费给付额。即使是夫妻对抚养费达成合意,也需要法院审查协议内容的合理性。美国把未成年子女获得抚养费视为公共事务,国家专门设立抚养费收取机构,制定抚养费计算标准,帮助直接监护人查找逃避履行义务者,借助公共机关的力量强制收取子女抚养费。对于拒绝履行义务者,法院可以利用藐视法庭罪处罚义务人。我国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事务,尚未将其纳入公共政策。尽管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各地法院在计算抚养费方面缺乏统一的参照标准,若离婚夫妻之间就抚养费达成合意,法院亦不审查协议内容的合理性。此外,我国在抚养费判决执行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很容易造成义务人逃避履行义务现象。为了充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福祉,我国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制度基础上,完善离婚案件的抚养费制度,确保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获得最大保护。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抚养费计算标准。我国未对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制定统一法律,各地法院基本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指南计算抚养费。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的扶养费计算标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 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制定于1993年,其确定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并未经过科学论证和检验,合理性值得讨论。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该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需要。我国需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基于权威机构发布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等数据,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力争抚养费给付标准符合未成年福祉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抚养费计算标准时,应确定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的关系;界定抚养费计算基础的“收入”概念、适当考虑监护子女一方的收入状况、确定离婚夫妻收入的证明方法、明确法院证据调查的手段,规定变更抚养费金额的考虑要素等。

第二,建立法院对离婚案件抚养费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制度。美国法院对离婚夫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协商的抚养费金额满足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需要,特别重要的是,美国法律禁止作出非直接监护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约定。我国对于离婚案件注重夫妻是否存在离婚事由的审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福祉问题非为法院关注的重点。夫妻达成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时,法院几乎不审查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否适当,甚至即使离婚夫妻之间约定非监护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法院也不加以干涉。如果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持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对达成的抚养费协议也不进行审查。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应当在《婚姻法》中建立完善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对抚养费协议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并规定具体的审查方式和异议处理方法。另外,我国有必要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登记申请,一律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强化抚养费判决或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措施。美国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视为公益问题,不但成立专门的抚养费收取公共机构,还对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者进行严厉制裁。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虽然不断获得完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执行难一直未获有效解决。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拒绝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者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比如,可以禁止申请职业资格、吊销驾驶执照、暂时停止支付社会保险金、暂时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抚养费债权设置优先受偿权等。表面看来,一些执行措施可能会对义务人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但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来看,采取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是必要的。在强制执行方面,我国还有必要借鉴美国行政机关查找义务人下落制度,对于逃避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者,可通过媒体、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协作模式查找义务人,提高抚养费给付率,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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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瑞祥

作者简介:陶建国(1963-),男,河北平泉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5FX048)。

[中图分类号]C913.1(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1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