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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时期公文印信制度初探

2016-03-04韩雪松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制度

□韩雪松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制度初探

□韩雪松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伪满时期印信主要分为官署印、官印、职印,前两者各分七个印号,后者仅一个印号,各类印信随印号的增大而印方与边宽尺度递减。伪满印信文字为篆书,质料为木质及角质,刊发者为伪国务总理大臣、主管官署长官以及各官署长官,印信如有毁损遗失需向原刊发官署申请另发新印。伪满印信与南京国民政府印信在制度架构与具体规范上确有分化,伪满政权在印信形制上刻意凸显其作为一“国”的独立性,无论在印章质料、印式规格还是刊发使用上都试图强化其与民国印信的差别,进而突出其傀儡“国家”政治体制的符号特征。

[关键词]伪满洲国;印信;制度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13

“印,执政所持信也。”伪满时期的公文印信是伪满殖民统治在形制上的展现,是其复辟政体的物化标志。伪满政权前后多次颁布关于公文印信方面的勅令、院令、训令与印信规程等,诸种印信法令对伪满印信的基本种类、尺度规格、材料质地、刊发使用、日常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公文印信制度。笔者不揣谫陋,以伪满国务院、监察院、司法部、外交部以及伪满奉天省、吉林省、兴安总局、北满特别区等地公文实例与印信法令为依据,针对伪满公文印信制度进行简略分析。

1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的种类

伪满政府印信主要分为“官署印”、“官印”、“职印”三种,“官署印”向伪满各官署刊发,“官印”向各官署的长官及其高级辅佐的长官或认为有必要者刊发,“职印”向职务上受有特殊委任的官吏刊发。伪国务院所刊发的印信不限于行政体系内部,而是覆盖到高级别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如伪国务院曾于大同元年四月十七日通过第四号公函向伪满最高检察厅、监察院、参议府、最高法院移送刊就的印信,“随函送请查收启用”,函中涉及的官署印包括“最高检察厅印”、“监察院印”、“参议府印”、“最高法院印”,小官印包括“最高检察厅长印”、“监察院长印”、“参议府议长印”、“最高法院长印”。在行政体系内,伪国务院只刊发各省、部机关的印信及小官印,例如伪国务院在大同元年第七号训令中曾向奉天省刊发官署印和官印各一颗,即“木质印信一颗,文曰‘奉天省印’;木质小官印一颗,文曰‘奉天省长印’”,奉天省公署亦随后“遵于本月十四日敬谨启用”。[1]伪满官署印中最具权威的是“国务院印”,因为所谓“国务院”即是伪满的中央政府,位高而权重,是行政体系内的最高官署。“国务院印”可被用于较高级别官吏的任命,如伪满政府荐任官的任命状需盖“国务院印”,由伪国务总理大臣标明年、月、日。

在上述三种主要的印章类型之外,伪满印信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单体印章,如“执政印”、“国玺”、“御玺”、“宫内府印”等。这些特殊的印章与“满洲国”、“满洲帝国”的政体密切相关,指向了伪满语境下的伪“执政”、“皇帝”、“皇宫”与“君主立宪”制度等,钩织了所谓王道政治下的傀儡统治图景。大同元年三月,伪满洲国宣布成立,溥仪在“新京”正式就任伪“满洲国执政”,伪满洲国所谓“执政印”与“国玺”同时生效启用。国玺本是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印章,中华民国建立后恢复了玺这一印种,刊发过“中华民国之玺”,但伪“满洲国”根本不是国家,其“国玺”自然也有名无实。康德元年三月伪“满洲国”改国号为“满洲帝国”,伪“执政”改称“皇帝”,自此“执政印”废止不用,而“御玺”位列伪满印信之中。自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施行的《公文程式令》对“御玺”也有专项规定:伪诏书和勅书“经御署后钤用御玺,其关于国务者,由国务总理大臣标明年、月、日副署之,或会同主管各部大臣副署之”,如伪满“皇帝”所颁的《回銮训民诏书》、《国本奠定诏书》等“诏书”,文末均有“御署”、盖“御玺”。此外,“宫内府印”也是同一时期伪满政权特有的印信,“宫内府”直辖于伪满“皇帝”,掌管“宫内事务”,按照《公文程式令》的规定,“关于宫内府官制及其他帝室事务,经勅定之规定须公示者,为帝室令附上谕公布之”,且该项“上谕”在“载明经咨询参议府御署之后,钤用御玺,由宫内府大臣标明年、月、日副署之”,[2]可见所谓宫内府大臣相对于“皇帝”有“宫内事务”的辅佐之责。而“宫内府印”作为“宫内府”的权力象征,其使用也被纳入管控范围,例如荐任官之任命状,虽一般盖“国务院印”后编号并标明日期,但若所任命的官员为“宫内官”,则使用“宫内府印”,由“宫内府大臣”标明日期。

就类型而论,伪满公文印信种类比同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印信种类稍少,前者主要体现为官署印、官印、职印,条块粗疏,显得整齐划一,讲求简单适用;而后者印信名称多样,类型稍丰,1929年4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规定,对永久性及属于行政范围的机关应刊发“印”,对临时性及不属于行政范围的机关应刊发“关防”,对特殊机关应刊发“印”或者刊发“关防”,对委任职的机关发“钤记”,对特、简任职及简任或荐任之机关长官发“小章”,这里小章即是官印。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印信系根据机关的职权大小与职能的不同划分印信种类、确定印信名称,更显国家机关的庄重典雅与印信管理的系统规范。

2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的尺度

伪满公文印信依不同的印别(官署印、官印、职印)、印号,其印方与边宽有不同的尺度。官署印共分为七个“印号”等级,伪国务院、参议府、立法院、监察院等机构归为第一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9厘米,边宽尺度为1厘米;伪满各部、总务厅以及属于国务总理大臣监督的各会议、各委员会等机构归为第二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7.5厘米,边宽尺度为8毫米;“驻外国大使馆”以及伪满各省公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厅等机构归为第三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7厘米,边宽尺度为6毫米;伪国都建设局、高等法院、高等监察厅、特别市公署等机构归为第四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6.5厘米,边宽尺度为6毫米;伪首都警察厅、省公署警察厅、北满特派员公署、地方法院、地方监察厅等机构归为第五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6厘米,边宽尺度为4毫米;伪满各总领事馆、驻德国通商代表部等机构归为第六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5.7厘米,边宽尺度为4毫米;伪市公署、警察厅、县公署、领事馆、区法院、区检察厅、监狱、旗公署等机构归为第六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5.5厘米,边宽尺度为4毫米。

官印共分为七个“印号”等级,伪国务总理大臣、参议府议长、立法院长、监察院长等官员为第一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4.4厘米;伪各部大臣、总务厅长以及属于伪国务总理大臣监督之各会议议长及各委员会委员长等官员为第二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3.6厘米;伪特命全权大使、各省长、最高法院长、最高监察厅长等官员为第三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3.4厘米;伪总务厅次长、各部次长、参议府秘书局长、高等法院长、高等监察厅长、特别市长、监察院部长等官员为第四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3.2厘米;伪总务厅处长、各部司长、警察总监、省公署厅长、最高法院次长、地方法院长、地方检察厅长等官员为第五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3厘米;伪总领事、警察副总监、各高等法院次长、各高等检察厅次长等官员为第六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2.6厘米;伪市长、警察厅长、县长、领事、各地方法院次长、各地方检察厅次长、区法院长、区检察厅长、监狱长、旗长等官员为第七类印号,其印方尺度为2.2厘米。此外,职印印方尺度为2厘米,职印使用者包括伪支出官、收纳官吏、出纳官吏、岁入调定官、分掌岁入调定官、款项先付官吏、物品出纳官吏、岁入岁出外现金出纳官吏等。[3]

对比而言,按照《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的规定,民国政府公文印信图式分为特任印式、简任印式、荐任印式,以及特任小章式、简任小章式、荐任小章式,而关防印信分为简任关防式、荐任关防式等,此外还有委任钤记式印章,体系较严密,规格较适宜,制度较严谨。而伪满印信与南京国民政府印信在尺度上属迥然不同的两个体系,伪满政权在印信形制上刻意凸显其作为一“国”的独立性,在印式规格上都试图“自成一家”,以突出其与民国印信的显著差异,进而强化其傀儡“国家”的政治符号,营造其“独立建国”的幻象。

3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的质料与印文

伪满政府印信文字为篆书,这与民国政府印信文字样式趋同。民国政府各部院印信自1914年后逐渐使用“尚方大篆”字体,各省县印信用“垂露篆”,印信篆书较为方整。伪满印信篆书基本上源自清朝会典各例,囿于几千年来封建官府承袭相沿的篆书惯例。[4]此外,伪满印信质料及印文因印信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官署印为木质,印文为“某官署印”,官印为木质,印文为“某官署某官印”或“某官署某官之印”,职印为角质,印文为“某官署某某官之印”。

无论是官署印还是官印,都必然体现一定的官署名称,而伪满官署类型各异,有的称为“院”,其官印与官署印印文如“监察院印”、“监察院长印”;有的称为“府”,印文如“参议府印”、“参议府议长印”;有的称为“厅”,印文如“最高检察厅印”、“最高检察厅长印”;有的称为“公署”,印文如“新京特别市公署之印”、“新京特别市长之印”;有的称为“局”,印文如“兴安局印”、“兴安局总长印”;当然也有“署”(如“税务监督署”)、“处”(如“市政管理处”)、“所”(如“戒烟所”)、“台”(如“中央观象台”)、“厂”(如“金矿精炼厂”)、“学院”(如“大同学院”)、“学校”(如“中央警察学校”)等机构印文各异的官印与官署印。

下面分析一例伪满中央部门的官印与官署印印文。伪国务院曾通过大同元年第七号训令向伪外交部刊发印信,即“木质印信一颗,文曰‘外交部印’;木质小官印一颗,文曰‘外交部总长印’”,并指令其“仰即查收启用,以昭信守”。随文附发的“外交部印”、“外交部总长印”均属木印,前者属官署印,印文体现官署名称,后者属官印,印文体现官署长官职名。两颗印章均于当年四月十一日启用,伪外交部随后将启用日期报伪国务院备查。

相较而论,伪满公文印信的材质主要为木质和角质,较同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印信材质更为粗陋、单一,不若后者银质、牙质、铜质、木质、角质等构成之完整、丰富,如《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规定“国民政府及陆海空军总司令暨五院之印”用银质;“国民政府主席、陆海空军总司令、五院院长及特任职长官之小章”用牙质;“特、简、荐任职及与荐任职同等机关之印、关防、小章”用铜质;“委任之钤记暨荐任职以上含临时性机关”用木质,[5]可谓层级分明,材质各异;此外,依照《国民政府行政院军政部印信条例》的规定,上校以上的独立机关长官小章,使用牙质或角质(牛角)材料来刻制,而在伪满政权之中,角质材料只用于刻制职印。

4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的刊发

伪满公文印信的刊发主体主要有三个:主管官署长官、伪国务总理大臣、各官署长官。按伪满法令规定,如果某官署的设置、名称、位置由主管官署长官决定,则其官署印、官印由该主管官署长官负责刊发。此规定之外的官署印及官印一律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刊发,职印由各官署长官自行刊发。各官署刊发印信时,应将印鉴呈报“国务院”备查,且需备好“印鉴簿”,将所刊发或转发的印信盖留印鉴,并详细记录印信的尺度、颁发日期以及公文号数。伪满时期“印鉴簿”表格由上下两部分构成,上部分左置“印文”栏,用以记录印文内容,右置“印鉴”栏,用以盖留印鉴图样;下部分分栏较多,左起依次为“质料”、“寸法”、“高度”、“颁发日期”、“公文号数”、“转发官署”、“启用日期”、“缴销日期”以及“备考”栏,需详填以备考。收到印信的官署应将印信的启用日期呈报给颁发官署,这种日期呈报的形式依隶属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非隶属机关针对伪国务院的函文进行函复,另一种是有隶属关系的各部、省、局机关针对伪国务院的训令进行呈复。前者多针对“最高检察厅”、“监察院”、“参议府”、“最高法院”,属平行复函,如伪监察院在收到伪国务院大同元年四月“随函送请查收启用”的“木质印信一颗,文曰‘监察院印’,小官印一颗,文曰‘监察院长印’”后,特于大同元年四月十八日向伪国务院回复公函,函报“于四月十八日敬谨启用”该官署印及小官印的情况;后者多集中于中央各部、地方各省公署,属上行呈报,如伪司法部在大同元年四月十一日收到伪国务院第七号训令附发的“司法部印”、“司法部总长印”两颗印章后,于四月十三日向伪国务院发出司法部呈文,说明“遵于四月十二日敬谨启用”,将印信启用日期情况具报备查。

伪满印信颁发也存在临时启用在前、正式刊发在后的特殊情况,即正式印信尚未由伪满中央政府刊就、颁发,地方公署即先行自刻印信、启用办公。如大同二年五月,伪满政府特任命张海鹏为“热河警备司令官”,并令其掌理“热河省长”职务。“热河省公署”因此于当月十五日从速成立,且所属各厅也于同日一律组成并开始办公。据大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热河省公署”给“民政部”的呈文,该省公署申请在该省印信尚未刊发的情况下,临时“由本署暂刊木质省印一颗,文曰‘热河省公署印’,又省长小官印一颗,文曰‘热河省长’,均于十五日一同启用,以昭信守”,并随文报呈一纸印模。伪民政部随后收到印模且准予备案,在第八三〇号指令中,该部表示将为此“转呈国务院总理查核”,并且“俟正式省印奉颁后,即将旧印缴销”。[6]可见,伪满政权在经济掠夺与持续扩张过程中,印信事务多为权宜,印信制度并不规范,印信作为各地傀儡政府的施政依据与执政符号,也最终成为其殖民统治的罪证。

5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的使用

自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施行的《公文程式令》对伪满印信使用范围、用印方式有专项规定,在伪满康德时期发挥长久效力、产生深远影响,其对印信方面的规定也起着基础性的规约作用。关于伪满“御玺”的使用,该程式令规定:“诏书”、“勅书”经“御署”后“钤用御玺”;用于公布法律、“帝室令”、“敕令”以及用于公示“国际条约”的“上谕”,载明经咨询“参议府”“御署”之后“钤用御玺”;旨在公布预算及为预算以外“国库”负担契约之件的“上谕”,载明经咨询“参议府”“御署”后“钤用御玺”;“国书”及其他“外交”上的伪御翰条约批准书、全权委托令、派往外国官吏委任令、名誉领事委任令以及所谓外国领事认可状,经“御署”后“钤用御玺”。此外,在人事任命方面,特任官之任命状“经御署后钤用御玺”,简任官之任命状“钤用御玺”,特任官之解任状“钤用御玺”。关于“国务院印”的使用,规定荐任官之任命状、简任官之解任状、荐任官之解任状三种文书“钤用国务院印”。关于“宫内府印”的使用,规定前述荐任官之任命状、简任官之解任状、荐任官之解任状如针对宫内官则“钤用宫内府印”。关于“官印”的使用,规定委任官之任命状钤用官印后编号,委任官之解任状钤用官印后由本署长官标明年、月、日,[7]可谓条款具体、管制细密。

由伪国务总理大臣郑孝胥于康德元年三月一日通过“院令”颁行的《关于训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是康德时期重要的公文法令,该程式具体规范了训令、指令、呈、批、公函、布告、指叙令七种公文的文体名称与使用条件,在印信方面,其规定训令、指令、呈、批由该长官记明年、月、日,签名盖印;公函由该长官或该官吏记明年、月、日,签名盖印;布告、指叙令由该长官记明年、月、日盖官署印或签名盖印,具体规定了特定文种的用印条件。

伪满中央各部的文书规程中一般写有印信管理方面的条款,如康德六年十月一日由“交通部”第一四一号训令发布的《交通部文书办理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发送文书应由文书科净书、校对后加盖官印及契印”,交代了文书发送程序中用印环节的作用与意义;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种证明书或愿书等须盖官署印或官印时,除特别者外,须与关系书类并提出之”,说明了特种文书制发过程中用印的前提条件。而且,就经此官署的转发性文书之用印而言,经由文书须登入“文书经由簿”后分送给主管科,主管科应即阅览调查,在主管科名之下加盖该科长印章后从速送交文书科处理。[8]此外,伪满地方各省针对印信使用也出台过相应的规约性文件,如康德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由第二五〇号训令发布的《锦州省文书处理规程》规定,已经“判行”并且应该发送的普通文书,应由文书科填写“判行”的年、月、日,经缮清、校对后附记发送年、月、日及号数并加盖“官印”,将所定事项记录于发文簿,发送后将原稿返还主管科,阐明了文书制发过程中用印的各项前提以及加盖官印的重要性。

6 伪满时期公文印信的监管与销毁

伪满时期各官署按规定应设置专门负责印信保管及盖印事务的监印人员,监印人员在公文文书盖印时应将长官决裁的原稿进行对比审查,所有未经长官决裁的文书,或公文程式不规范的文书,都被禁止盖用印信。各官署的印信如有磨灭、损毁、遗失的情况,需要陈明理由,并向原刊发官署申请另发新印,且所刊发的新印应将印文的字形稍作更改,用以进行区分、鉴别。如“北满特别区”公署曾于大同二年七月一日“敬谨启用”伪民政部转来的伪国务院所刊“北满特别区公署之印”、“北满特别区长官印”、“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印”、“哈尔滨特别市长之印”,并随后将前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的旧印,呈报伪民政部核转缴销,这显然属于因为地方行政区划变更而导致的印信更换,旧的印信缴销,由原刊发官署另发新印。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伪国务院总务厅后来发现由伪民政部转发的前述那方“北满特别区”长官木质小官印出现刊印错误,需要收回重发,即“惟查核小官印因被手民误刊,兹经重行刊发,文曰‘北满特别区长官之印’”,且新印仍交由伪民政部转发。[9]“北满特别区”公署于是领受启用转来的新换小官印,并发呈文呈送此前所发那方误刊的小官印,由伪民政部核定转缴。这又显然属于因为上级刊印机关出现印信刻制错误而导致的印信更换,错印作废,且所刊新印在文字形体上已作改动,用以和原印区别,合乎伪满印信管理制度的规定。

此外,伪满时期废止的旧印信应先进行截角,然后缴还给原颁发官署。伪满旧印信缴还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与原颁发官署平行的机关,以函或咨呈的方式将此前印信缴回,一是与原颁发官署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以呈文的方式将旧印信呈报缴销。前者属平行关系,例如伪满“最高法院”于大同元年四月十九日照收、启用伪国务院所颁“木质印信一颗,文曰‘最高法院印’,木质小官印一颗,文曰‘最高法院长印’”,并将此前所刊一颗木质院印“截角作废”。后者属上行关系,如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曾于大同二年七月七日向伪民政部发呈文,除汇报该署已于七月七日对伪国务院所刊“新京特别市公署之印”及“新京特别市长之印”已启用外,还将该署旧印信进行截角处理,并随文附呈,以凭转缴。大同二年七月十五日,民政部特就此发出指令进行回应,即“据呈缴前市政府旧关防一颗,业已收悉准予备案,并候据情检呈国务总理查核销毁”,[10]按照伪满印信制度的规定,印信之销废由原颁发官署进行烧毁。可见,伪满印信缴销要有截角、缴还、备案、查核、烧毁几个环节,程序较清,这与民国政府印信缴销制度确有近似之处,南京国民政府《各机关请颁印信及缴销旧印办法》规定,各机关缴销旧印,应截去一角,其他部分不得毁损,并应封固呈由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层转国民政府饬交印铸局销毁,也即截角缴还、转饬销毁的路径。

参考文献:

[1]伪满时期资料重刊编委会.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一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3)14.

[2][7]杨文朴.最新公文程式类编[M].沈阳:奉天大同学院藏版,1935.156-160.

[3]李茂杰.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全编:第三十七册[Z].北京:线装书局,2009.5.

[4]王俊明.民国时期印信制度初探[J].民国档案,1997,(4):141.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时期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资料选编[Z].北京:档案出版社,1987.402.

[6]伪满时期资料重刊编委会.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七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44)3.

[8]伪满时期资料重刊编委会.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六十二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1645)191.

[9][10]伪满时期资料重刊编委会.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八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194)2,(175)3.

责任编辑文嵘

作者简介:韩雪松(1979—),男,黑龙江呼兰人,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生,渤海大学文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0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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