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研究①

2016-03-04吴喜涛

现代教育管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权益高校学生主体

吴喜涛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研究①

吴喜涛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在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学生主体权益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性意识、新媒体素养与主体性责任。我国高校学生的主体性权益在知情权益、行为权益、选择权益、规划权益上均存在缺失,突出表现为自我教育方式的强烈冲击,意识形态领域的价值混乱,空间与时间的不合理分配,以及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的模糊。主体性权益的缺失除了有新媒体内在特质的影响,也有高校教师与学生自身新媒体素养不足等因素,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构信息时代高校学生独特人格,帮助学生树立主体性保障意识,不断健全网络新媒体信息的监管机制。

新媒体;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

一、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的核心要素

(一)主体性意识

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的实现首先要求学生具有主体性意识,在一定的自我认知能力的基础之上,通过有效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将对于权益实现的诉求转化为实践行为。大学生的主体性意识是在其学习与生活中形成的能够将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应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自觉性认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高校管理主体的主人翁意识与未来作为社会人的责任意识。从这个角度分析,主体性意识是维护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的基础性条件,具有内隐性与能动性,从主体的角度能够决定主体性权益能否真正实现。作为主体性权益的核心要素,大学生主体性意识的培养需要高校承担责任,通过有效的教育让学生在学习、生活及实践中提升其主动性与创造性,充分履行参与高校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满足自我发展的需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二)新媒体素养

新媒体素养是新时期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的核心要素之一,是信息技术时代的重要产物。新媒体是与传统媒体相对而言的,是传统媒体经过“互联网+”时代进行革新的新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移动网络技术及无线通信技术等终端,向广大受众群体提供各类线上服务的传播载体。新媒体具有互性强、开放性强、共享性强与即时性强的特点。[1]大学生主体性权益的实现是高校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高校管理”的理念下,高校不断突出新技术、新手段、新媒体在管理中的应用价值,高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渠道逐渐由新媒体取代,作为权利主体的大学生应具有新媒体素养,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外部环境。

(三)主体性责任

主体性权益与主体性责任是相互对应的词汇,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充分落实大学生主体性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内隐于权益的说法也是成立的,而且是值得注意的。在新媒体时代,学生置身于开放的系统中,各种意见、观点、事宜都通过新的渠道快速传播,这为大学生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便捷渠道的同时,也增加了方式的技术性与风险性,极易导致群体性脱节的现象。大学生应从全局角度出发,积极适应社会形势与高校管理方式的变化,有责任、有义务掌握新媒体下的各项必备技术,从观念、心理、技术等多方面成为高校管理的主体者。

二、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缺失的表现

(一)知情权益的缺失:意识形态领域的价值混乱

新媒体作为全球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产物,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媒体的发展现实给大学生主体性培育带来的不仅是多元化的立场选择,更多的是来自价值领域的迷惘。”[2]新媒体的发展为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提供了新的平台,并在主体性养成中带来多元化的价值选择,海量的信息,新技术载体,极易让学生在新技术浪潮中迷失自我。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大学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尚未成熟,他们很难真正处理不同思想观念的冲突,长期沉溺于多元观念的漩涡中,久而久之便会偏离了正常的学习轨道,并难以自拔,对自身的成长成才带来极大的影响。新媒体为大学生提供了了解外部社会的便利平台,同时也建构了一个虚拟的世界,影响学生的认知领域,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新媒体的现实环境下,我国大学生确实存在意识形态领域价值混乱的现状,互联网上的信息具有丰富性与复杂性,思想自控能力较弱的学生容易受到影响,使其形成与国家、社会及高校价值形态与管理观念相悖的情况,导致其忽视了自身权益的维护,甚至在知情权上也有所缺失,新媒体的巨大冲击让大学生的生活变得浮躁,关注点过于分散与迷失。

(二)行为权益的缺失:空间与时间的不合理分配

新媒体时代的来临,让大学生的业余生活变得丰富而烦乱,只要时间允许,通过互联网可以搜索到各种需要的信息,在这个巨大的数据库中,学生的主动性得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挥,学校及教师能够更加便利地与学生进行沟通,同时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新媒体的巨大冲击,导致我国高校大学生把相当一部分时间与精力消耗在娱乐与阅读中,更多地关注了社会五花八门的新闻轶事,却很少有时间处理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情,在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外部信息的同时,学生的好奇心得到了满足,却助长了其逆反与叛逆的心理,面对学习与生存压力,学生很难做出理性的价值选择。当理想与实现产生冲突,新媒体增加了学生逃避现实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学生将注意力从专业知识的学习、学校的社团活动与管理活动转移到新媒体载体下的娱乐活动上,导致学生出现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乱,他们很少关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累与健康成长,弱化了个体原有的兴趣爱好。当大学生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关注点转移到“网购”与网络游戏时,时间与精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耗,新媒体对于大学生的价值影响发生了偏离。同时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新媒体会对大学生产生群体性影响,他们往往忽视了新媒体的正面价值,严重影响其在行为上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选择权益的缺失:自我教育方式的强烈冲击

新媒体弱化了人的直面交往能力,大多采取在线交流的方式,手机成为了交流的主要载体,丰富性与便捷性吸引了更多的大学生进行网上互动,言论与表达更为自由,有时甚至成为了逃避现实世界的重要方式,寻求在网络上的存在感,降低了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与个体的判断力,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形成相对冷漠的处世态度。大学生的认知水平与价值体系相对纯熟,需要进行个体性自我教育,而这种教育方式并不是封闭的,依赖于其所在的场所与周围环境给予的能量,依赖于周围人群的相互扶持与带动,在这种状态下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与素养,包括交往力、判断力、学习力等。大学生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依赖于自我能力的提升,尤其是权益保障方式的选择性问题,在具有关注意识的同时,更加懂得如何在行为上采取有力的措施,如何采用恰当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大学生受新媒体影响产生的消极价值取向过于强势,使得他们在开放性与虚拟性的空间里突破了社会规范或风俗禁忌,带来了相互之间的信任危机,从自我道德底线上偏离了正常的成长轨迹,导致自我教育方面存在缺陷,不懂得如何进行正确地选择。

(四)规划权益的缺失: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的模糊

职业生涯规划是大学生在校期间一项重要学习内容,其事关大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就业质量,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助于大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大学生对于新媒体的过度关切与应用,导致其在自我职业生涯规划上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大学生对新媒体的热切关注与应用,促使他们的信息收集能力显著增强,甚至超过了培养单位,以及对其培训的教师,这便导致学生在专注度上产生轻视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培训,出现浮躁、模糊的现象;另一方面,新媒体过度吸引大学生的眼球,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对于学校的培训与指导也较为忽视,甚至放弃了规划权益,造成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的模糊。

三、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缺失的原因

(一)新媒体“无障碍性”因素的影响

新媒体作为一种更加便捷的网络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将信息资源更加快速地传递给每个人,消除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障碍,让信息流通更加自由与便利。大学生对于大量的外来信息没有足够的掌控能力,在思想与道德认知上表现出相对不成熟的一面,极易受到社会不良观念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校传统的主体意识教育,进一步造成大学生主体性权益的缺失。新媒体具有开放性的特征,这无疑弱化了外界对大学生运用新媒体过程中行为发生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无障碍性”因素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影响,让其行为更加肆无忌惮,主体性权益的实现路径容易异化,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思想,让大学生在维权道路上渐行渐远。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高校也往往对于新媒体的“无障碍性”入侵无能为力,在繁琐的学生管理事务中,难以整治这一看似无足轻重却足以伤筋动骨的行为活动,逐渐退缩在“不作为”的思想牢笼中,导致高校学生的主体性权益缺乏必要的外部保障。

(二)新媒体虚拟性导致责任意识缺失

新媒体具有极大的自由性与开放性,其充斥着许多腐化堕落、反动迷信、消极阴郁的信息,大学生长时间涉入其中,难免影响其正常的心理状态与认知水平,极易出现判断错乱、异化迷茫的现象,情节严重者便会陷入虚拟世界无法自拔,隔断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流,变得沉默、寡言、孤独、苦闷、焦虑,出现多种心理问题,久而久之便会恶性循环,忽视在校期间主体性权益的获取。对新媒体的过度使用,不仅能够改变学生的性情与习惯,同时也会导致其责任意识的缺失,他们习惯于摆脱熟人的视线与舆论的监督,喜欢快餐式的交流方式,排斥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也不愿从主体视角维护自身的权益,当权益丧失时,又会自我放弃,缺乏解决困难的主动意识,遇到挫折便会出现人格障碍。另外,由于新媒体为增加内容的吸引度,谋取高额的经济收益,不断宣扬一些危害青年学生心理健康及成长成才的不当言论,其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屡次逃过了社会对的责任追究,这便又助长了其在网络上发布不良信息的行为,导致青年学生过于沉迷其中,丧失了对责任的承担与履行,进一步危害自身及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高校内部自身理念与制度更新缓慢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逐渐打破了真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拉近了各时空要素、各地域要素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方式及行为方式。青年大学生是新媒体的主要受众群体,他们会被眼花缭乱的虚拟软件吸引,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不知不觉间弱化了主体性认知,导致主体意识的模糊化,主体性权益意识淡薄。造成这一原因除了学生自我控制意识与辨别是非意识薄弱以外,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由于高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适应新媒体的能力差强人意,尤其是办学理念及管理理念更新速度缓慢,没有做好迎接新媒体挑战的准备,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改革速度远远落后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速度,这便导致高校无力在新媒体的背景下让学生从主观层面维护自身的主体性权益。

(四)高校教师与学生媒介素养的不足

我国高校的教师与学生自身的媒介素养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媒介素养的认识模糊、适应新媒体的能力较差、在新媒体运用中自我把控能力较差,这就导致其在接受新事物过程中缺乏敏锐性,不能根据社会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与转变,进而影响主体意识的导向性,难以利用新媒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师作为学生在学校场域范围内的引导者与管理者,有责任担负起在新媒体语境下把控学生发展方向、约束学生不正当行为及言论的职责,为完成这一使命,要求教师必须能够理性地认识新媒体带来的积极与消极因素,能够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与及时遏制不良势头的能力,但过于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现象广泛存在,教师媒介素养不足的问题已昭然若揭。学生作为自身权益维护的主体,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条件,在新媒体的大力冲击下,其自身的判断力与敏感性直接决定其能否将新媒体转化为提升自身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优势资源,可从实际的效果看,大学生无法理性地对待新媒体,他们在接触新事物过程中稚嫩与失控,自身的媒介素养亟待提高。

四、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保障的举措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营造具有法律保障的网络环境

“教育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大学生权利救济问题实际上是衡量政府‘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尺度。”[3]在新媒体的语境下,政府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规及条例,对大学生接触网络与应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予以保障,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同时为解决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纠纷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学生培养的问题上,高校始终要明确除了传授给学生知识与技能之外,也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高校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使大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4]由于大学生的思想不够成熟,缺乏较强的道德观念,通常面对新媒体的种种诱惑而丧失自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表明高校应注重学生的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构建正确的法制观念,使其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其一,高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环境下学生法制权益维护教育,将其融入相应的课程体系中,变法制显性知识为默会知识,注入到学生的思想观念中,使其形成自觉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主体权益。其二,高校要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清扫不利于学生进行新媒体应用的渠道,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高校教师要勇于担当,对学生负责,加强对学生网络管理。

(二)健全高校学生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提高主体权益保障质量

高校开展学生主体权益保障工作的过程中要勇于创新,构建多元化的保障渠道,形成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其一,在安排教师进行保障的同时,广泛发动学生的力量,克服权益侵犯信息传递迟缓的弊端,提高学生对主体性权益保障的认识。其二,高校应充分利用新媒体等网络化工具,提高权益保障的便捷化程度,建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机制,使学校能够全方位地了解学生的状况。其三,高校在追求权益保障范围扩大化的同时,更应注意权益保障质量问题。要从根本上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更加从容、专注地接受高等教育,就必须更加深入地了解学生的需求,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差异,对不同的权益需求给予更为深入的保障。

(三)完善信息时代高校学生独特人格,树立主体权益保障意识

大学生具有主体意识,其是在长时间的学习与训练过程中形成的,需要自身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努力。具有主体意识才能形成独特的人格,才能在参与主体权益保障过程中具备个性化特点,提高主体权益保障意识。首先,大学生要正确地认识自我,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不断加强对自身主体价值的认识,明确自身在高校教育教学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学会主动适应环境,努力实现自我价值。高校应充分履行自身的责任,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辨别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在保证大学生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自我提升、吸取信息营养的同时,努力控制学生被不良价值取向影响的可能性,提升学生的自主意识,形成独特人格,这是进行权益保障的基本前提。其次,努力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使其既明确新媒体在学习与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清晰地认识到新媒体作为一把双刃剑,危害自身成长的不利方面,懂得在信息繁杂的网络上如何坚守自身的道德底线,如何避免新媒体危害自身的权益。最后,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搭建权益保障平台,尤其是要重点解决学生的网络心理问题,组织学生参与心理讲座与报告会,加强对学生网络心理状态的跟踪调查,保证学生不沉溺于新媒体网络中,提高新媒体的积极利用价值。

(四)健全网络新媒体信息的监管机制,树立良好的媒体环境

首先,打造学生申诉与维权平台,建立或完善学生申诉制度,设置相关的机构专门处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尤其是关于新媒体、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保障学生申诉程序的合法性。高校既要保证过程的公正、公开与透明,同时也要保证结果的客观与合理。其次,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仲裁,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引发的纠纷,严格遵照法律程序按章办事,充分保障学生的主体权益,这样也能够从操作环节强化学生的公正、客观的办事理念,以及严谨的法律意识。再次,利用多元化的渠道搭建学生权益维护平台,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传统维权方式与现代维权方式的紧密结合,也就是将新媒体等新型媒介运用到维权过程中,形成高校与公众媒体的良性互通,在学生群体中体现新媒体应用的积极价值,让学生在主体权益的维护中具有知情权与表达权,形成良好的权益保障氛围。最后,加强高校内部对于权益维护的监督工作。一是要形成学生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从最基本的层面做到信息的互通,这正体现了新媒体便于学生之间应用的最大价值;二是专业指导教师要发挥重要监督作用,指导维权工作的开展,控制监督与管理的程度,不断增强维权工作的专业性;三是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开设维权监督网站,利用多方力量进行有效的监管,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

五、结语

在新媒体的语境下,高校学生主体性权益的维护面临着新形势与新挑战。随着大学生主体性权益内涵的日益丰富,主体性意识、新媒体素养、主体性责任逐渐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在新媒体的冲击下,高校学生的各项主体性权益均存在缺失现象。这说明新媒体对我国传统高等教育方式、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学生自我发展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新媒体主宰网络的时代,我们只有积极应对新事物所带来的改变,理性地认识新媒体的内在特质,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新媒体素养,不断健全网络新媒体信息的监管机制,努力帮助学生树立主体性保障意识,使其积极运用新媒体手段维护自身的主体权益,才能不被新事物淘汰,确保高校学生主体地位的真正落实。

[1]李勇,等.新媒体时代大学文化的传承与创新[J].现代教育管理,2014,(5):34-38.

[2]王淼.新媒体条件下大学生主体性培育的反思[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12):37-41.

[3]胡晓娥.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实现[J].教育学术月刊,2011,(4):32-34.

[4]张波.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0):63-65.

(责任编辑:赵晓梅;责任校对:徐治中)

Study on College Students’Subjective Equity under the New Media Background

WU Xitao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

In the new media background,the core elements of college students’interests include body consciousness,a new media literacy and subjectivity responsibility.The subjectivity of college students exists defects on an informed interest in equity,behavior equity,selection equity,the equity of planning,stands out as the strong impact of self-education,the value of the ideological field of confusion,irrational allocation of space and time,as well as fuzzy self-career planning.Missing subjective interests dues to the new media inherent traits influence,and the new media literacy deficiency of university teachers and the students themselves and other factors,it sh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network,unique personali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o help students establish safeguards awareness continuously and to improve the of new online media information regulatory mechanism.

new media;college students;subjectivity equity

G640

A

1674-5485(2016)04-0124-05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职业教育专项课题“‘双师型’高职教师教学胜任特征与工作绩效研究”(GJA114013)。

吴喜涛(1980-),男,广东潮州人,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猜你喜欢

权益高校学生主体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高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及作用发挥探索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柔性管理模式应用探索
漫话权益
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应对与处理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