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2016-03-04颜景瑞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14期
颜景瑞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4)
刍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颜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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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确定了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身份定位,将有效激发投资办学的市场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多元化发展,并有效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率。从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角度出发,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合理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起民办教育将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仍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1]
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其中民办幼儿园14.64万所, 民办小学5859所, 民办初中4876所,民办普通高中2585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225所,民办高校734所。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2.01万所。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可谓涉及面广、影响深远。[2]
一、实施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促进作用
1. 明确民办学校的身份定位
此前的民办学校主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这种“非驴非马”式的定位导致民办学校无法享受企业法人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也不能享受政府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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