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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荀子以“礼法”为核心的法思想

2016-03-03龚建平

关键词:人治礼法荀子

龚建平,边 颜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简论荀子以“礼法”为核心的法思想

龚建平,边颜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摘要:“礼”是荀子思想体系的核心,荀子也是第一个提出“礼法”范畴的哲学家,从礼法入手研究荀子的法思想也是近年荀子研究的一种新尝试。荀子法思想的核心观点是“隆礼重法”,他强调依礼治国安邦的前提下,也不能忽略法规范社会行为、惩戒犯罪的作用。对于“礼法”二字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法和礼的叠加,其本质还是“礼本法表”,与传统儒家保持了一致。此外,在“礼法”的基础上,荀子还形成了“明德慎刑”的施法思想,“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表明荀子虽然重视“法”,但还是没有跳出封建集权统治的大框架。

关键词:荀子;礼法;礼法关系;明德慎刑;人治

荀子作为儒家,但却多次提及“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用与影响,这也是后世认为其儒家学派属性定义存疑的证据之一。所以在具体探讨荀子“法”思想的内容之前,必须先厘清荀子为何要提出“法”的观念以及所谓“法”的内涵是什么。

战国时代,七雄鼎立,兼并战争不断,各诸侯国为了自身利益互相争夺,“礼崩乐坏”之势已无力挽回。到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随着秦军横扫各国,诸侯割据的局面逐渐结束,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已成一种不可阻挡之势。在这种局面下,春秋战国形成的“诸侯异政,百家异说”相互争辩的局面对稳定社会和增强国力十分不利,一个与统一帝国相适应的思想体系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面对当时的社会局面,荀子意识到传统的周礼已难以重振社会秩序,也无法应付社会政治的需要,“法教之所不及,闻见之所未至”(《荀子·儒效》)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部分诸侯国在早期法家思想引导下开始变法革新,力图用严刑峻法对民众加以统治,秦国的商鞅变法无疑就是这一思想运用的成功典范。无论是在思想的对撞中,还是在现实的实践中,荀子逐渐意识到,传统的“礼”具有局限性,不能全盘处理社会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而反观“法”,它对于社会治理、政治稳定有着“礼”难以起到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之下,荀子博采众长,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在继承西周礼治和孔孟思想的基础之上,批判性的引入和改造法家的法治思想,将“法家的现实主义精神注入到儒家学说之中,使其成为既具有道德理想又关注当下现实的新的形态”[1]。

一、“隆礼重法”

纵观荀子以礼法为核心的法思想,最主要的内容便是“隆礼重法”。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成相》),“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他的“隆礼重法”的命题是对西周以来礼、法思想的总结与发展,他将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批判性地结合了起来,使儒法合流,礼法统一,构建起他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理论体系。换句话说,“荀况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法理论的思想家”[2]。

1.隆礼

“礼”一直被视为荀子思想的核心,荀子礼论的基础便是他对人性的独特论述,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虽然人性本恶,但不能任由这种恶随意发展,所以要化性起伪,引导和改变人性,从而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造就治世。而改造这种与生俱来的“恶”,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重视“礼”的作用,将“礼”贯彻到日常生活和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荀子为何如此重视“礼”,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荀子认为“礼”是治国之本。他说“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荀子·大略》),旨在说明礼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国家何以能稳定和发展,首先百姓要遵守“礼”的要求,各司其职,恪守本分不逾矩,建立和巩固好“贵贱有等”的等级制度;其次,君主也要以“礼”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不逾矩,社会政治的各种变动都要依照“礼”来运行,遵循了“礼”的要求就不会产生混乱,违背了“礼”的要求就必造成国家的灭亡。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可见,“礼”是治理国家所依靠的准则,所以必须要坚持“隆礼”的方针。

第二,“礼”是区分尊卑、巩固王权的工具。荀子提出了“明分使群”的命题,那如何才能确定名分,依靠的就是“礼”。在《礼论》篇中,荀子以祭祀为例说明了“礼”如何“分”。荀子指出,祭祀天神仅限于天子,祭祀土地神则从天子开始到诸侯为止,祭祀路神则向下延及士和大夫。这些规定将君主、诸侯、士大夫与普通人的祭祀方式相区别,明确了唯有地位尊贵的人才能祭祀尊贵的人,地位卑贱的人就只能祭祀卑贱的人。这些都是贵贱有别的体现。这种“分”充分体现了尊卑,有了尊卑,等级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君主的权威也能得到彰显。荀子说,“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荀子·仲尼》),认为这种制度是天经地义的。无论贵贱、长幼、贫富之人都需遵循日常往来及婚丧嫁娶之礼,如此君权才能保证稳固,社会等级制度得以维系,国家才能保持安定和强盛。

与传统社会所讲的身份等级的“礼”有所不同,那就是荀子的“礼”增添了与个人修持有关的内容。荀子认为,“圣可积而致,途之人可以为禹” (《荀子·性恶》)。既然圣贤君子可学而就,对普通人而言,也有成为禹的资质,所谓的等级就绝非永恒不变的。

第三,“礼”可缓和物欲之间的矛盾,促使人们积善成德。荀子说人性本恶,因为每个人都想要自己的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但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的并不是最重要的,能否成功地对人的天性加以引导,把欲望控制在社会所许可的范围内,同时又和自然环境保持良性的循环才是应当着重思考的,而“礼”恰恰就是让人性能够合理发展并保持天人和谐、社会和谐的依据。一方面,荀子认为,社会就是“群”,只有“明分”才能“使群”。“分”即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占有的份额,如果人们都不明白自己的社会份额,必会因欲望的驱动而争斗不已。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他认为,“虽为守门之贱,欲不可尽去,虽贵为天子,欲不可尽得”(《荀子·正名》)。是否合礼并不是看欲望多少,而是看其是否“中理”。即使欲望多而炽,只要“中理”,不可看成是失礼;欲望虽少,但不“中理”,不可谓之合理。合礼(理)与否,都要看伦理的规定和道德的规范。他说:“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荀子·大略》)只有“礼”能使人们的欲望得到适当的分流和满足,不会导致“欲而不得则争”的乱象。另一方面,人类的礼制法度却又必须依照天的规律和法度,不能破坏天的秩序。“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物与欲能相持而长,是“礼”得以产生的条件。可见,“礼”是使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人类和天的关系维持和谐秩序的原则。在这里,如果彻底否认人的感性欲望,其实也就等于否认了礼义的作用和价值。欲望和礼义其实维持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看似互相抵触,但任何一方都因另一方的存在得以确认和实现。因为有了“礼”的规范,不仅社会得以长时间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投入到生产生活当中,从而获得更多的生活物资来满足需要;而且,因为有了“礼”的规范,人们的欲望可以得到适度控制,所需的生活资料不会因欲望恶性膨胀而消耗直至枯竭,物与欲之间的良性循环得以维持,人和天的关系才能和谐。

从上述我们对荀子“礼”的叙述可以看到,荀子的礼虽保持了部分传统社会礼制注重身份等级的内容,但是,却因他所面临时代的课题而赋予了“礼”一些新的内容。既然贵贱、上下、贤愚有分别,圣贤君子可以人事修为而至,则他们获得的生活资料的差别也就和人事修为相关了。这样,在荀子这里,“礼”的作用显然不只像孔孟那样,将之视为道德的客观规范,而且同时将之看成是规定人们所应得的“欲求之物”的“度量分界”,认为是人们在天人之际有所节制的分配原则,以免人间的争斗和“物”与“欲”的不能“相持而长”。这是荀子之“礼”的新内涵。同时,荀子的性恶论,为其“礼”论提供了社会学上的根源。

从礼的作用出发,我们可以窥见荀子“隆礼”的原因在于他的儒家式的宇宙观。同时,在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背景之下,以秦国为代表的诸侯国施行以暴制暴的统治方法,崇尚暴力和权术,虽然国家由此强盛起来,但也引的百姓怨声载道,社会问题频发,这也是荀子注重“隆礼”的现实原因之一。

2.重法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是以刑的名称出现的,而且刑中既包含刑法的含义也包括了法的含义。《尔雅·释诂》曰:“刑,……常也……法也。”《风俗通》中讲:“井(刑)者,法也,节也。”在中国古代,法与刑基本同义,但也有一些区别。《荀子》全书中“法”字出现约170 余次,频率仅次于“礼”。这些法字主要有以下几种用法:第一是效法之意,如《非相》篇中的“法先王”;第二层含义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礼仪规范,如《劝学》中的“礼者,法之大分”。第三层则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具体法律规章,如《王制》中的“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总之,荀子所谓的法是“典章制度政令法规之总称”[3]。

荀子之所以能够建立和提出自己的法治思想,并以法治充实和改造礼治,“一方面是随着客观形势变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荀子的礼的外在强制特征的逻辑延伸”[4]。传统儒家相信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就可以使人积极向善而不违礼,因而法律没有存在的必要。如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孟子也有类似的人治思想:“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作为儒家学者,同样承认道德教化的力量,认为通过礼义教化,可以“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荀子·君道》)。但他在强调礼的功能的同时,也清楚地看到了重礼治、轻刑罚的严重缺陷。儒家之礼作为伦理道德规范,主要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个人自律等力量和手段来维护,这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宗法社会无疑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但是,这种潜移默化的教化并非万能的。一方面,总有一些教而不化的人。荀子说:“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荀子·正论》)尧、舜均为圣贤,可以说是天下最为贤德也最善于教化的人,但尧的儿子丹朱和舜的弟弟象最终也未能被教化,正如商鞅所谓“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商君书·画策》),可见教化也不是对谁都能奏效的。另一方面,随着自商鞅改革以来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大的家族逐步分化演变为小家庭甚至个体生产者,道德感化的作用就更加受到限制。面对这种情况,法家认为唯有依靠法来加以制裁和惩戒,才能维持社会的运转。而荀子则部分吸收了早期法家思想,认为礼需要与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真正成为有效的治国之道。因为,法的强制性、公平性,以及实践上的非人格化,可以弥补礼制的不足,而且还可以提高效率。因此,荀子认为除“隆礼”之外,还必须“重法”。他说:“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大略》)这一观点也使荀子成为儒家中主张“王霸并举”的人物。

在这一点上,荀子与孔孟迥然不同。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其德治、礼治的主张十分明确。孟子也主张“行仁政”:“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孟子·梁惠王下》)还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上》)主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等等,都是其德主刑辅的典型表现。

不过,荀子所谓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虽有相似之处,但还存在一些区别甚至龃龉。原因在于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分属于两种语言体系之下,而且也分属于不同的法系,在制度设计、文化观念、思维模式、价值取向、法律原则等方面也不相同,其存在不相应乃至抵触的方面也并非是不可能的。我们当前所讨论的荀子的“法”其实是在现代法律的话语体系当中进行的,这样的研究一方面能够拓宽古代法律思想的视野,使其更具有近代科学思想和学术规范,但是另一方面也难免存在牵强附会之嫌。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今天的所谓法当中的相当多的内容,比如属于民法中的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在古代原则上大都属于礼的范畴,只有刑法略相当于古代的所谓“刑”。但毋庸置疑的是,礼毕竟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今天,属于礼中的相当一部分规范,都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导致我们研究荀子的礼法思想也成了饶有兴味的事。荀子的“法”思想或者更大范围的中国古代法思想因此都有其研究的价值和意义。而多角度、多视野的研究方式,“用现代法批判传统法,用传统法批判现代法”[5],是我们尝试认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复杂关系的重要尝试。

二、 从礼法关系看荀子的“礼法”思想

荀子既重视“礼”又重视“法”,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还多次使用“礼法”这一概念。“礼法”一词,不能只看作是礼和法这两个概念的简单组合,而是具有特定涵义的,下面我们对其略加分析。

荀子“礼法”一词是其专用之词,含有特殊内蕴。首先,荀子认为,礼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又说:“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可见,在荀子那里,礼是立法的原则,法是依据礼来制定的。据此,荀子还提出了“非礼无法”(《荀子·修身》)的思想,即立法时要以礼为基本准则,非礼之法不符合礼义精神,是不能被采用的;在法的施行和人们如何守法的层面上讲,违反了礼的规范和要求就可视为对法的违背,对这种“非礼”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和刑罚。其次,礼与法又是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礼虽是治国的根本,但法也是不可或缺的。礼以教化为主,法以刑罚为主,二者相辅相成才能成天下之治。这样,在政治层面,荀子突破了传统儒家只重视“礼”、“仁”的思想格局,在治国策略上也改变了“德主刑辅”传统,对于违礼的惩戒也打破了只按传统习俗柔性对待的方式,将“法”融入礼之中或将“礼”提到“法”的位置上,以此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创造了一种礼法并用的为政新模式,这也是荀子思想的精彩之处。不过,在理想层面,荀子还是与儒家保持了一致,仍旧认为礼尊法卑、以礼为先,诚如陆建华所说:“此种新范式是对礼法并重的拘管,是礼的等级观念在礼法关系中的折射。”[6]总之,在荀子看来,礼法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君人者,隆礼重法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大略》)

应该说,荀子礼法思想的提出有其特殊针对性和深刻的时代与社会的背景。

第一,传统的礼在一定程度上可等同于道德,它主要通过各种礼俗、礼仪和主体的自觉遵守来实现,可以培养个体的道德情感、增强个体的道德意志、提升个体的德行修养;而法诉诸国家权力强权的执行,并使用成文法令予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可以说“礼”只具备约束力,是柔性的,故经常被人违背;“法”则具有强制性,是刚性的。第二,礼防患于未然,但许多人却可能对其的价值没有自觉认识。《汉书·贾谊传》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礼并非是就事论事,而是通过各种礼仪和礼俗,使人们潜移默化中受到教化并产生认同感,进而自觉地遵循礼的规范,而且这种认同一旦形成,将长时间不会消退:“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礼记·经解》)法惩恶于既往,通过惩戒已经发生的罪行,对其他人形成一种威慑力,使人们不敢再犯,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法的刚性无疑使人心生畏惧。第三,礼是以宗法社会为背景的,其对象往往是一个相关性的族群,主张“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公羊传·昭公二十年》);而法本来只是施行于罪犯本人的,但因为亲属之“相隐”而至法家首开连坐之制,将刑法扩大到与行为者相关的亲属如夫妻、父子乃至邻里之间,试图通过对作奸犯科之人形成强大的震撼和威慑,使“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第四,法家否认身份差异和特权,主张法律平等,礼治则不主张将人还原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同时默认宗法社会形成的各类等级差异,保留尊者、长者的颜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认为如果刑法及于尊者和长者,会泯灭他们最后的一点羞耻之心。

可以说,荀子提出“礼法”概念正是看到礼法各有利弊而试图纠正之并各取所长。如礼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显然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格局,而法家的重刑主义又无视儒家一贯的所谓“人道”原则;但礼象征着文化教养,法则象征着公平公正。大体上,荀子之所以主张“隆礼”是为了培育道德之根,因为道德是法的基础,法之所以施行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其所以又“重法”,当然是因为礼的柔性所致的限制性,特别是在宗法社会结构面临解体、社会动荡不定、礼的约束力进一步降低的情况下,不足以维持局面使然。

显然,荀子思想中作为法的基本原则的礼,不仅是道德规范,也不仅是一般的传统礼俗,而是一种有强大效力和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从这一点来看,荀子主张的“礼法”具有为一般的礼所没有的政治含义与现实权威,显然是想要改变传统的礼的弹性,而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的本质实在是有很大相似性,所以有人认为“礼”确实“几乎变成法的同义语”[7]。不过我们认为,荀子“礼法”中的“法”虽接近其实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现代法律建立在“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范畴分离的基础之上,“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划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力各自的活动范围”[8],道德生活属于“社会”领域的私人事务,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只考虑人们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应该触及人们的道德生活,更不能说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某个道德规范。从这个角度来看,当然不能将礼简单等同于当代意义上的法。不过,荀子当然不能认识到现代法律的这些概念,在他看来礼和法都是国家治理中所必要的,他提出的“礼法”这一范畴,仅仅是在形式上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似,所以人们将荀子的“以礼入法”称之为道德的法律化。但究其实质,还是更加靠近“礼”的内涵。故王先谦在《荀子集解》中解“好法而行”时曰:“法即礼也。”[9]所以,对于荀子礼法关系的认识,笔者并不认为荀子是一种礼法平行或法家重法的思想,而是一种礼本法表、礼本刑用的观点。换言之,在荀子那里,法是礼的一种体现方式。只不过,和孔孟“德主刑辅”思想有所不同的是,荀子这里礼与法的关系更为迫近。这也说明,荀子的礼法思想在立法和施法等层面体现的仍是以礼所代表的道德原则为基础。

礼法思想是荀子法治思想中最有特色也是最大的贡献之处。在荀子之前的儒家,基本上只是将礼看成道德原则和规范,此外就是和刑律相同的“刑”。孔孟都只是将“刑”看成礼治的一种辅助手段,而在荀子这里,与“刑”并不等同的“法”具有和“礼”相提并论的重要地位。然而,荀子又不同于当时在社会上很有影响然而基本否认道德的积极意义的法家,而是将法家所强调的“法”的效用吸收到儒家“礼”的精神实质之中,这就既防止了法家将“刑”扩大为“法”的重刑主义倾向,又纠正了儒家淡化“法”的意识。后者将其分割为“礼”与“刑”,由此“礼”可能遮蔽“法”,而在面对严重社会危机时又难免采用“纠之以猛”的方法。所谓“宽猛相济”其实是礼治的副产品,长期看是并不公平的。

因此,荀子礼法概念中包含有这样的内涵:道德不能遮蔽法制,然而法制更不能取消道德;二者各有领域,但又相互支持,同为社会和谐所必须。

三、“明德慎刑”的施法思想

在施法方面,荀子提出了与其“礼法”思想相匹配的“明德慎罚”的主张。荀子说:“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明德”是他作为儒者的基本特征,“慎罚”则是他反思单纯德治和礼治思想不足之后,站在儒家基础上对法家思想的吸收。“明德”和“慎罚”成为他吸收法家思想入儒的一个标志。

第一,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就是说单靠政令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心,而没有羞耻心则难免做出败德犯法之事。 孔子主张用德礼之教来培养人们的羞耻心,提高他们的道德觉悟,从而有“劝勉愧耻”之心而有效预防犯罪。荀子继承了这一思想,提出要“先德而后刑”。他说:“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然后刑于是起矣。”(《荀子·议兵》)必须要在“厚德音”“明礼义”“致忠信”的基础之上使用刑罚,如果道德教化不起作用那就继续使用刑罚进行惩戒。“先德后刑”表明荀子的“德”、“刑”关系是既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也有策略上的必要与补充的关系。但是,这种补充不是无足轻重的补充,而是必要的补充。这种法律施行的模式,也正是荀子“礼本法表”思想的具体实践。

第二,荀子主张“先教而后诛”。孔子曾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曰》)这是认为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具有道德教化的责任。荀子继承了这一观点,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这样,一方面,为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教化和引导百姓,这一步如果做得好就可以达到人人皆礼、社会稳定、国家平治的效果,刑罚只是为政的最后一步,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先教而后刑,才能真正起到敦促教养、维护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荀子还强调了“教而不诛”的危害。如果去掉了刑罚这个必要的补充,那些作奸犯科的恶人就不能得到惩戒,那么势必导致社会混乱,造成国家危亡。

第三,荀子提出“刑罪相称”的思想。荀子指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这是量刑上的基本原则。只有刑与罪相当,才能体现刑罚的威严,才能保证刑罚的作用而不引起混乱。要做到刑罪相称,首先不能轻罪重罚。荀子说“政刑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荀子·致士》),即为政平和,才能让百姓归附,像法家所主张的重刑主义,以重刑威慑人民,虽然短期能收到一些效果,但难以真正获得民心的拥护。同时,荀子还反对法家推崇“株连”或“连坐”之法。商鞅在秦国实行连坐之法,一人获罪,株连亲属及无辜之人无数,让人不寒而栗。荀子在《君子》篇中就说:“以族论罪,以世举贤,虽欲无乱,得乎哉?”其次,要做到刑罪相称,也不能重罪轻罚或有罪不罚。“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荀子·正论》)如果罪重却轻罚或者做了恶事未被法律惩罚,行恶之人仿佛受到了鼓励,对法律亦是一种轻视和践踏。

总之,荀子“明德慎罚”的思想是他礼法并举思想的具体实践,既有别于孔孟的“德主刑辅”思想,也不同于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而是站在儒家立场对法家思想的融合。

四、“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

郭齐勇先生说:“荀子虽然主张以‘法治’补充‘礼治’,但‘礼治’本身仍然是‘人治’。”[10]自春秋以来,法家和儒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到了近代,因为时代的变化,“人治”一语作为“法治”的对立面,象征着国家治理上的人为性乃至随意性,往往具有贬义。但是,就荀子而言,“人”是有特定涵义的。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荀子·非相》)那么,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义”究竟是什么呢?他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同上)可见,荀子认为“人”与动物之间根本的区别是“义”,而所谓“义”就是“分”或“礼”。“人治”的本质其实就是“礼治”。从这一点出发,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人治思想,坚持以“人治”治理国家,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的思想,即有治理国家的人才,但是没有能够自行治理的法制,所以国家治理还是要以“人”为主体。

首先,荀子指出法是由人来制定的。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荀子·君道》)法律虽然是治国的开端,但是法律毕竟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荀子认为好的法应是由“君子”制定的。因为君子从才能、道德上都高于普通人,那么由君子制定的法律当然比普通人制定的法律更加公平公正,可见,法的公正合理与否完全取决于制定法律的人的好坏。

其次,法是靠人来执行的,即使有了良法还需依法之人来执行,否则哪怕是良法也会失去作用。荀子说:“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即使是良法也要靠人来贯彻执行,否则便会逐渐消亡,夏禹制定的良法虽仍存在,但夏朝却早已亡国,原因就在于禹的后人不能尊奉禹之法来治国行事。所以在法的执行过程中君主的作用尤其重要,君主个人的才德对国家兴亡的作用是高于法的,由此,进一步表明了“人治”要重于“法治”。对于君主,荀子也有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荀子·富国》)“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相争而能长久者也。”(《荀子·致士》)不仅君主的作用非常重要,而且君主并不是谁都可以当的,必须是“圣人”“贤者”才能胜任,“非圣人莫之能王”(《荀子·正论》),如此,国家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反之则乱。他指出:“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致士》)在集权体制中,君主的作用的确非同寻常,不过,荀子把“圣贤”和“君子”当成历史的主宰者,我们是不能认同的。

最后,即便是良法也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对变幻莫测的现实而言,法总是滞后的,这种情况,只有依靠人的良知和才智才能弥补其不足。哪怕是最详尽的法律条文也不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法律的制定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所以有些问题只能由执法之人的道德和灵活运用法来解决,从而弥补法律的漏洞。荀子说:“故法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不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荀子·王制》)他认为,有了“君子”,纵使法有漏洞,也可以“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君道》)。

由上可见,荀子还是重视道德人格或者说圣人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所以王先谦在《荀子集解》中说:“无治法者,法无定也,故贵有治人。”与法相比较,人才是最重要的,而这依然是“礼本法表”思想的另外一种体现。

五、意义与影响

有人曾经发问,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儒家的“礼法”思想还有没有价值,是否应该让法治完全取代德治。在我们看来,儒家礼法的现代意义是毋庸置疑的,道德的力量和作用也是法律所不能完全涵盖的。就如秦始皇虽然焚书坑儒要“任刑罚以为治”(《战国策》序),但最终儒家还是重新崛起,儒家思想甚至最终成为统治中国的正统思想。虽然儒家复兴的原因很多,但儒家礼治重视道德教化的积极意义是不可否认的,这与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大不相同。而荀子的礼法中的相当多的内容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婚姻法等则在传统社会中都可以看成“礼”的内容,这也是我们今天继续研究荀子礼法思想的重要理由。

根据现代的法治经验看,礼或者道德是良法形成和施行的必要社会环境和条件。所谓“良法”就是能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在好的道德环境下,可以减少人们因物欲不平等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减少法律治理的对象,缓解社会司法系统的压力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其次,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普遍的道德教育,能够让法律的实施得到民众广泛的理解和服从,减少法律施行的阻力,增强法律的权威,推进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发展。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法院、警察局等司法机关遭围攻,法院判决沦为一纸空文的现象与道德环境的恶化及普法教育的缺乏有很大关系。而良法的制定,也是需要依赖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若是道德环境恶化,制定的法律不仅需要限制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其法律本身是否能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也值得怀疑。

诚如前述,道德需与法律并举,一味重视道德自律的作用不是解决现实矛盾的根本方法。今天我们更应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来审视法律政策的作用,使两者结合共同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现实问题和冲突,以构建和谐社会。诚然,我们与荀子所处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法律思维和话语体系,荀子所言之“法”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也有较大区别不能简单划等号,但不能因此忽略现代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建设的传统资源。虽然以现代法治的眼光去重新审视荀子的法思想,其中的等级观念与如今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是格格不入的;但是,荀子的法思想内容丰富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价值和现代意义。比如他的“礼法”并举的思想是传统儒家和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他重视法治的道德基础以及法制文明建设中的人格培养的思想,使我们可以清醒看到法制建设的本质和根本目的;他对法的限制性的自觉与反思,也使我们意识到单纯法律所面对的陷阱和危机。所有这些,无论是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还是在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都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即使他所谓的礼,强调差异与等级,有一些不合时宜之处,但是,社会若完全没有层次,也就没有相应的结构,不能成为统一的有力量的社会整体。荀子认识到了“法”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其“隆礼重法”的主张和“礼法”新概念,在我国儒家传统文化中最先认识到法的重要意义,这都是应予肯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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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郭齐勇.中国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7.

(责任编辑孔凡涛)

On Xunzi's Propriety-based Law Ideology

GONG Jian-ping,BIAN Y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Xi'an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anxi, Xi'an 710049, Shanxi, China)

Abstract:Xunzi is the first philosopher who proposed the propriety-based law ideology which becomes a new research perspective worthy of exploring.Xunzi thinks that the propriety-based law system is not simply the combination of propriety and law but the conformity of legal norms in regulating social behaviors and penalties.Meanwhile,he also thinks that the crimes should be applied with prudence and the state should be ruled mainly of man instead of law.It shows that although Xunzi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law, he is still confined to the framework of the feudal autocratic rules.

Key words:Xunzi; propriety and law; propriety-based law; punishment with prudence; rule of man

中图分类号:B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6)03-0024-07

作者简介:龚建平(1962- ),男,四川宣汉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儒家哲学与现代化研究;边颜(1993-),女,陕西宝鸡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儒家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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