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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探索

2016-03-03刘风林河北省井陉县副县长公安局长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基层

文/刘风林(河北省井陉县副县长、公安局长)

基层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探索

文/刘风林(河北省井陉县副县长、公安局长)

当前,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群体性事件的日渐增多,要求我们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分析研究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因情施策,探索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一、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特点是参与的群众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比如,公交车改线,使当地村民出行受到了影响,为了共同利益,几个村庄的村民很容易形成共同的意愿和诉求,便集聚到一起,向公交公司讨要说法。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动辄几十人、几百人。

(二)群体性事件本质特征是有组织。以我局近年来处置过的群体性事件看,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发酵”阶段,其间有部分成员比较活跃,在他们中间推举所谓的“首领”或“头儿”,其余人员为“骨干”,在“头儿”的授意下进行策划、串联、煽动,每个“骨干”下面都有联络员,并且每名成员都有不同的分工。

(三)群体性事件的仿效性很强。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传播性,开始之初仅限于个别地方,随着事态发展,影响力扩大,周边区域也纷纷参与其中,一旦一个乡镇的群体性事件爆发,其他乡镇也纷纷响应,群体之间相互串联,相互仿效。

(四)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有些有诉求的人认为“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采取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损失。随着群体性事件事件不断升级,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有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打伤机关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品甚至交通工具,破坏党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有的上路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有的甚至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大量人员和财务损伤。

(五)群体性事件大多比较复杂。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情况复杂,有的涉及政策,有的涉及法律,有的涉及群众,有的涉及干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群体性事件一旦引发,随着时间的延长,其规模往往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

(六)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很容易反复。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如果善后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或参与者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只能是暂时得到平息,极易反复或多次爆发,从而造成一些人长期就某个问题进行闹事,处置难度加大。因同一问题引发多次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既有直接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干部因素,也有群众因素。归纳基层公安机关处置过的群体性事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新旧体制交替的问题。新旧体制交替产生的冲撞以及由此而滋生的社会问题,是当前大部分群体事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性根源。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利益格局逐步被打破,新利益格局不断形成,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出来,有些带有普遍性。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而一些群众要求迫切,提出的要求过高。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企业改制政策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到位,一些企业对改制的承诺不兑现,职工利益得不到保障,该得的股份没有得到,该享受的社会保障没有落实,于是引起企业与职工的种种矛盾。职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发闹事、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近年来,石太高铁、天然气西气东输、京昆高速、石家庄南环绕城工程等项目,均涉及我县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农田被征用,厂房、民房被拆迁。一些被拆迁户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便阻碍拆迁,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村两委选举问题。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有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甚至营私舞弊,不按法律程序暗箱操作,引起选民强烈不满,引发了选民集体闹事,强烈要求纠正选举中的违规现象。

(五)干部官僚主义作风问题。有的村连续发生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因为一些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不能积极解决,有的甚至严重侵害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群众的法律意识淡漠。当前,一些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相对淡薄,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多,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少;从眼前利益考虑问题多,从长远利益考虑问题少;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机关施加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通过非法方式寻求解决,而自己又意识不到闹事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建立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很多群体性事件未能预防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构建灵敏、完善的预警防范机制,是有效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处置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建立多层次覆盖整个社会面的信息网络系统,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及时、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基层组织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靠力量,要广泛发动基层治安联防队、治保会、居委会,对事件多发单位和群体进行密切关注,搜集相关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提前做好预防和处置准备。同时,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和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矛盾纠纷调处防范网络。尤其基层单位要实行矛盾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台账治理,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解决问题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妥善予以处置。总的处置原则是:坚持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既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一致、运行高效、灵活畅通的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各类群体性事件能及早介入并控制住事态的发展,稳定好参与群众的情绪,及时向社会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公众的注意力,防止事态扩大。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务必要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未弄清事情起因前,不能简单地动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来解决问题。在事件僵持中,要善于利用各种矛盾,因势利导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在现场秩序无法控制,事态有可能扩大的时候,要果断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查处,及时平息事态。对个别蓄意闹事损坏公私财物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分子,以及幕后策划、操纵的少数别有专心的人,要在全面把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查处。

(三)普及群众的法律知识。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普法力度,采取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提高普法质量,增强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的“法不责众、上访有理、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错误观念;引导群众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正常途径来反映问题,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通过对群众民主权利、民主意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积极正确参与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过程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图。

(四)做实做好疏导及善后工作。对群众反映合法、有理的要迅速研究解决,要全部解决到位,部分合法有理的部分解决到位;对情况复杂或群众要求过高的,条件不具备,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能违反法律政策乱开口子。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加强教育,说明真相,做好疏导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对已平息的群体性事件,要定期做好回访工作,了解已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措施,妥善给予解决和处理,防止因善后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复或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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