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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制度创新研究——基于治理的视角

2016-03-02曹惠民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关键词:社会公众绩效评价政府

曹惠民(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制度创新研究——基于治理的视角

曹惠民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地方政府具有连接中央政府与地方辖区内的社会公众的中介角色,既是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政治意志的执行和表达机构,同时又是为当地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最重要的公共机构之一。基于此,地方政府绩效研究受到了中央政府及政府智囊机构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成为其他社会机构和团体研究的重要对象。但是现在就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而言,多侧重于管理的视角,侧重体制内的由上而下的管理和控制,侧重于地方政府绩效的科学测度,对政府绩效治理视角的相关研究和实践则比较欠缺,在当下应以公民为本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提出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模型,实现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由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治理

政府绩效评价的兴起是一国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它同时也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动力。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现实告诉我们,它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政府之外的社会行动体对政府绩效评价的参与严重不足,这使得现在的政府绩效评价成为了地方政府彰显政绩的一种“道具”,政府的行为模式和绩效与政府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实践发展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这种状况值得人们反思。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能囿于传统的“管控”模式,即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应该充分考虑政府之外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一种基于政府与社会有效互动和价值共识基础上的政府—社会协同治理模式。政府绩效评价的制度、规则和流程设计应该是政府与社会公众协商、谈判和博弈的结果,通过政府自身改革、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渠道的创新等方式为政府绩效治理注入新的动力。

一、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转型:从管理到治理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战略布局,这也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时代背景,同时也为新时期政府绩效评价提供了新的视角。现阶段,我们必须提升地方政府绩效治理能力,为此我们需要转换思路,需要从传统的管理范式向治理范式转换。如何理解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概念?下面我们将做一个详细论述。

1.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从政府绩效的来源来看,它是政府内部管控与外部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结果,政府绩效产生的外部动力日趋明显,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和普通社会公众的参与日益成为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重要主体。学术界对何为地方政府绩效治理尚没有一个规范的学理概念。一般而言,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互动与合作。全球治理委员会(CDD)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1]。

地方政府绩效治理是指政府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团体和个人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政策实现对于地

方政府绩效产生过程的充分有效的参与、监督、问责和质询等,并借此实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最终利益。它强调政府之外主体的协同参与治理过程对于政府绩效实现的作用。其基本特征包括,(1)政府绩效“生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既包括上级政府,又包括本级政府在内的地方政府,还包括其他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2)地方政府绩效的治理手段和工具:作为软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3)地方政府政府绩效治理客体:地方政府行为及其绩效;(4)社会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途径:参与、互动、协商、问责等;(5)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为当地的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同时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回归即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地方政府绩效治理模型

为了更好地说明政府绩效治理的模型,我们再次和传统的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机制作一对比:可以首先界定一下绩效动力机制这个概念,绩效动力机制是指地方政府绩效行为产生的驱动力和相关制度及其耦合关系的总称,简而言之,就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或机制在影响、支配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和绩效。传统的管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本质是自上而下的机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及其绩效从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而社会公众对于地方政府绩效的话语权即绩效的治理权力严重缺失,社会公众只能被动的接受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和绩效;而治理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强调地方政府绩效的实现既有赖于中央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又越来越受到普通的社会公众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和制约,其本质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型评价机制,这种地方政府治理型绩效评价更具全面性和科学性,也体现了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创新的未来取向。

基于治理导向的政治逻辑,我们提出了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模型,并将其与传统的管理视角的绩效动力机制作对比,如图1所示,传统的政府绩效评价的动力机制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管理与控制,政府对政府绩效的生产和评价过程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现代的治理视角下的政府绩效评价的治理主体不但包括上级政府,还包括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治理视角下的政府绩效评价的动力来源于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治理,政府绩效生产和评价的过程不再是政府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行动体同样拥有政府绩效生产与评价过程的话语权。公民或社会公众对政府绩效的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参与式协商来保证政府绩效生产的结果是社会公众所期待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图1) 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动力机制对比示意图

图1中的a是传统的管理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模式,它的本质是自上而下的管控,地方政府的行为及其绩效从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而社会公众对于地方政府绩效的话语权严重缺失,社会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以政府绩效生产和评价的结果未必是以公共利益或公共价值最大为目标的,所以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历史传统所形成的官民之间管理与服从的心态,导致了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制度困境。比如南京、珠海等地的万人评政府模式,虽然是有大规模的社会公众参与,但是政府绩效评价过程的组织、流程的制定、指标的选择以及结果的运用等核心环节仍然是由上级政府牢牢掌控。公众参与的规模并不能掩盖政府对政府绩效评价过程管理和控制的本质特征。社会公众更多地是一种形式上的被动参与,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治理性参与,在政府绩效评价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并没有实现有效的协同治理,政府之外的社会行动体对政府绩效评价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依然相当有限。

(图2) 地方政府绩效治理模型

图1中的b则是治理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模式;图2是这种评价机制的具体化体现。该评价机制强调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动力既有赖于中央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同时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行动体也应该成为政府绩效评价的主要动力,他们应该成为政府绩效评价的核心主体。一方面,政府及其所拥有的公共权力是社会公众选择和委托的结果,这种政治权力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反映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诉求;另一方面,作为政府的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是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换言之,他们是政府的“顾客”,他们有权要求政府对自己的诉求和要求做出积极回应。美国艾奥瓦州的公民发起的绩效评价也体现了这种治理型的政府绩效评价。它为我国地方政府绩效的治理性评价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公民发起的外部治理型评价与政府内部的管理型评价有机结合,在评价指标的选择、评价过程的实施以及绩效结果的问责过程中,政府之外的社会行动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具有治理型特征的评价模式[2]。

地方政府绩效治理型评价机制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克服地方政府官员的“唯上”的意识以及对公共价值或公共利益忽视的倾向;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绩效治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培养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塑造社会公众参与的社会文化,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地为辖区内的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本质要求。

二、传统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模式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新模式。最初出现了著名的四大模式:甘肃模式、青岛模式、珠海模式和思明模式,后来又有南京模式、广东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形式各异,但共性特征是政府管理与控制比较明显,政府之外的社会行动体话语权相当有限。

下面我们以治理特征相对比较明显的广东模式和兰州模式为例分析一下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1.华南理工大学从2007起每年对广东省辖各市级政府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但这种独立第三方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和制度并没有内化为广东省各级政府决策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都有一套自上而下的评价机制。本应作为政府绩效评价主体的社会公众缺乏评价政府绩效的机制和空间,致使政府自评和社会对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双轨制”同时存在,这凸显了政府绩效评价的内部“管控特征”。

2.2004年前后,甘肃省非公企业对甘肃省辖各职能部门的评价被誉为“甘肃模式”,它是一种委托第三方评价模式,在实行了两年后无果而终,由此可见,甘肃省政府的决策层对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模式持有复杂的心态,最初的支持态度是想通过政府绩效评价彰显政府和部门的政绩,后来无果而终的原因是担心政府绩效的评价结果对己产生不利的影响[3],这也突出反映了我国地方政府一方面积极探索政府绩效评价模式,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与政府之外的社会行动体分享政府绩效评价的权力,有些地方政府对政府绩效评价权力的管理和管治特征突出,明显缺乏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协同治理的愿望与思想准备。由此可见,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主体呈现单一化的特征,地方政府绩效动力机制主要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管控,中央的政策、制度和国民发展规划成为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型的驱动力,而且日趋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动力机制。“从外部动力向内部动力传导的这个过程来看,由于中国地方政府缺乏回应性,再加之压力型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一致朝上,从而导致来

自民众的推动力无法水平地传递到地方政府”[4]。

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绩效评价的观念和价值取向:背离政府自身的公共性

近些年来,随着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已经逐步转变,管理方式也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性政府,但总体来说,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我国很多的地方政府依然奉行“政府本位”的价值取向。“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评估,评价监督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考核强调的是国家、集体利益;强调政府权威,政府管政府,奉行的仍然是‘政府本位’模式。由于集体和国家利益是一个相对笼统而模糊的概念,怎样才是真正代表国家和集体利益,在行政中很少给与操作性定义。……绩效考评‘政府本位’模式必然会导致政府部门及其成员唯上是从,只重视上级领导的意见和看法,忽视社会公界和群众的意见,民众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评价和意见无法反馈到绩效考核中来。……严重背离了‘民众本位’的价值取向”[5]。这种政府本位的管理体制使政府自身的公共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政府:依然是实际意义上的政府绩效治理主体

谁能成为政府绩效评价的主体?理论上讲,地方政府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主体,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缺少这一部分的积极有效参与。“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多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评估,这种政绩评估由于缺乏社会公众监督,容易导致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地方政府忽视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并且由于缺乏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绩效评价主体,而现成的评估主体不仅构成参差不齐,而且往往与评估对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使得评估主体在政府绩效评价过程中带有很强的本位、主观色彩,难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6]。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从其绩效计划的制定到实施,再到绩效的评价工作,公众都不能实际参与其中,现实很多衡量政府绩效或公共领域的评估实践,大都是上级政府控制下级政府的一个手段,公众同样没有发言权”[7] 153~155。这样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主体的结构也就很难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公共性也就难免会受到破坏。

3.社会公众:参与的政策和制度空间严重受限,参与的形式化严重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价的制度和政策空间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官员对于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态度倾向以及该国政府绩效治理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现状,另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层次、水平以及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还处于初始阶段,既未形成制度,也缺乏政府绩效方面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既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这就使绩效评价无法约束和监督政府公务人员,难以对某一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和管理行为做出综合的评估,同时也使得绩效评价活动经常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既反映不了政府内部的问题,更谈不上以社会和公众意愿作为客观衡量标准,最终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变得虚有其表[8]。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价的制度和政策的研究是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绩效研究的关键领域,公民参与的政策和制度研究是真正实现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绩效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保证。

4.渠道、手段和工具:社会公众参与的工具、渠道和手段缺乏制度化的保障,这使得社会公众的参与有其名而无其实

如果说宏观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的改善是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绩效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保证的话,那么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价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则是政府绩效评价实现程度的重要保证,前者更多的与中央政府密切,后者则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比如政府绩效产生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公民参与是否具有相应的手段和途径,将决定着地方政府绩效评价公众参与的实现程度。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也在试行推行政府绩效评价的实践,引入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比如青岛、杭州、兰州、厦门等城市,都在不同程度的引入了社会公众的参与,这是地方政府绩效管理迈向政府绩效治理的可喜一步,但遗憾的是我国公民参与的形式化严重,不少地方的公众参与其实是传统的政府绩效借助于社会公众的形式化的参与实现合法化的手段之一,而并非是真正实现了本质意义上的政府绩效的协

同治理。美国一些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却搞得比联邦政府更有声有色,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强化政治理性功能。典型的例子是政府与社区、公民之间结成战略联盟,公众直接参与政府战略目标、绩效指标和标准的制定,参与决定财政安排等,从而使政府战略和工作更好地反映公众的需要,如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威廉王子(Prince William)县、俄勒冈州的波特兰(Portland)市和姆尔特诺玛(Multnomah)县、加利福尼亚硅谷一带的地方政府等。公众参与的形式主要有区域或跨区域会议、各种任务小组或委员会、公民调查、听证会等[9]。

5.治理的文化:地方尚未行成政府绩效治理的文化氛围

地方政府的绩效的公共治理程度低,与政府管理者的价值取向、政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治理手段的完善有关,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这种原因的产生与我国公民缺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传统有关;同时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自觉性和能力欠缺,这就使得整个政府机构的领导及公务员在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参与。这是一种行政理念的创新问题,同时也是政府绩效的战略管理问题。政府在绩效管理中缺乏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民众缺少对政府绩效管理的话语权。

三、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创新的路径选择

传统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有必要向治理模式转变,这也是我国社会和政治生态重构的一个客观要求。在我国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强调对政府治理机制特别是政府绩效的治理机制的相应改革。也就是说,只有在更大的范围内整合政治理性与技术理性,才能使政府绩效管理这一治理模式产生应有的效果。如果离开了政府治理模式改革孤立地谈论绩效管理,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一叶障目”的境地,难以对它进行系统思考、多元整合和构建。因此,今后的研究还必须对与政府绩效管理系统相关但并非政府绩效管理系统本身的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10]。我们需要关注政府绩效治理的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以及治理文化的塑造等等: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者的绩效治理理念,坚持正确的绩效价值取向

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政府行为必须体现其公共性。地方政府决策者对绩效的关注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职位晋升和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考核和评价,更重要的是要坚持正确的绩效价值取向:民众本位。政府的行为和绩效需要社会公众的协助与配合,同时政府行为和绩效的最终归宿也应该是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实现,即社会公众的福利水平和幸福感要增强。为此政府的决策者必须创新自己的绩效治理的思路,坚持开放的政治心态,勇于在政府绩效治理的过程中接纳社会公众,并且在绩效治理的过程中建立政府与民众、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成熟的绩效治理关系。

政府绩效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政治和社会认同,否则政府很难获得社会的公信力,政府的管理模式也很难得到创新。政府的决策者必须明确政府绩效治理模式的成熟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公民不仅仅是政府够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也是政府的“主人”、社会焦点议题的构建者、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者,同时公民也是政府绩效的评价者[11]。基于此,政府绩效评价的整个流程必须建立在政府与公民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公民的认同与参与是政府的行为和结果获得合法性的社会基础,政府绩效的生产与评价必须建立在公民充分、有序和实质性参与的基础上,必须在政府与公民经过协商、谈判所达成的契约性共识的指导下进行。在公民社会不断成熟和社会对政府绩效预期不断提升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者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在坚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必须积极地鼓励社会公众有效地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全过程。对于转型期的地方政府而言,这是一种必须具备的绩效治理心态。同时这也决定着社会公众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对政府绩效治理过程的有效参与。

2.完善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政府绩效的治理模式的形成和转变需要多元共治或各社会组织、团体与个人协同治理。这种治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国家利益与稳定为前提和基础,同时更加关注社会公众的现实的利益诉求,这涉及到不同的治理主体,包括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公共媒体和普通的社会公众之间政治博弈的过程,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改革完善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央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为社会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绩效的治理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只有政策和制度环境不断改善,才能

保障社会公众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方式参与我国地方政府绩效的协同治理;同时也能为中央或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绩效目标进行监管,从而使地方政府的行为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官僚式的管理机制向现代的以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的领导组织的、以社会公众作为主要的参与主体参与地方政府绩效的协同治理机制转变。

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必须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需要和诉求,并且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完善,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绩效的治理提供便利和支持。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行,但是参与的主体一定要社会化,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更加客观地评价政府的行为和绩效。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需要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最终使社会公众真正获得对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话语权和真正意义上的评价权。

3.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途径、工具和手段

宏观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决定着这个国家实现政府绩效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政治生态,而微观的绩效治理的工具和手段则是在政府绩效管理体制上是否有社会公众的充分、有效、全过程参与。这里既包括政府绩效行为产生之前的阶段的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影响力的发挥(该阶段涉及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公共资源的管理配置)、政府绩效行为发生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互动(该阶段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管理资源的管理和配置)以及绩效行为产生特定的结果后社会公众对于政府行为和绩效结果的问责和质询(该阶段主要是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问责激励和惩罚)。该过程详见图3。对于政府而言,社会公众的这种过程性的参与有助于矫正政府的某些行政行为并且对政府的行政施加影响力,从而保证政府自身的公共性。

(图3) 公民过程性的参与政府绩效评价示意图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内,我国的地方人大在绩效治理的过程中有被边缘化的危险,同时在现行的体制外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渠道和途径及其有限,所以我们有必要建立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其和地方人大一起强化对地方政行为和绩效的监督和治理;该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完善,为社会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绩效的治理提供有效的途径和工具。最终形成中央政府、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和普通的社会公众(包括NGO和普通的个人)多方积极参与、协同治理的局面。

4.塑造公民参与政府绩效治理的社会文化

就我国的地方政府而言,绩效的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在政府的领导和社会中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制度完善和实践不断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政府要积极引导,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积极、有效、规范地参与地方政府绩效的治理。并且使这种参与的形式和过程不断的得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公民个人要在提升自己参与政府绩效治理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关注公共事务的管理,关注社会公众的基本的利益诉求。逐渐通过自身的积极参与,使政府的行为和绩效治理过程充分反映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同时通过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也促使政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逐渐树立“公民为本”的价值取向。

四、结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的深入,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正经历着深刻的调整。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国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它的贡献主要

体现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角度,还是从政府实践方面,都需要在绩效评价的“制度设计”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索,正是基于此,文章探讨了地方政府层面的绩效评价的制度创新——促进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实现管理向治理方面的转变。传统的自上而下基于管制导向的政府绩效管理是以政府自身建设和官员的职务晋升为主线,缺乏对于社会公众需求的积极、有效的回应;而建立在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和协同治理基础上的政府绩效治理是基于公共服务创新与公共领域的价值共识的这样一种绩效评价的制度设计。政府绩效治理的实现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日益多元而复杂的需求,同时需要强化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共识。

在政府绩效评价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公众利益的基本诉求,需要在公众参与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地方政府的绩效研究和实践。仅仅依靠行政管理体制内的纵向的官僚体制,很难有效的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探讨如何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外的社会公众、上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自身共同参与实现对地方政府绩效的协同治理,这是实现政府绩效治理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条件。在地方政府绩效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处理诸多的社会关系,比如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中央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以及社会公众、政府和NGO之间的关系等,这是我们下一步即将深入研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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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建堂]

[作者简介]曹惠民(1979-),男,河北邯郸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地方政府绩效治理及公共安全绩效治理研究。

[基金项目]民政部资助项目:2015MZR02526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2014XT07

[收稿日期]2015-02-19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1-0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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