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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缭子·兵令下》“杀”字解

2016-03-02张申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张申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秦汉文史研究]

《尉缭子·兵令下》“杀”字解

张申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摘要:关于《尉缭子·兵令下》篇杀士卒一句中“杀”字的寓意,古今学界有过多种训释,主要有“诛杀士卒”、“减省士卒”和“使士卒甘愿战死”等多种解释。这些说法表面上言之成理,但若结合本篇上下文句、成书的历史背景以及当时的战争情况来看,明显与尉子的本意相去甚远。通过考察尉缭所生活的时代背景、战争中人员战损情况与后勤保障等,认为此处“杀”字应理解为“对敌方士卒的杀伤”。

关键词:《尉缭子·兵令下》;“杀”;诛杀士卒;敌方士卒

1 古今学者关于“杀”字的训释

今本《尉缭子》是源于宋代官方编著的《武经七书》中的《尉缭子》。战国古本《尉缭》书成之后,在秦汉以及后世的流传中,经过增益、补充以及北宋元丰年间编印时为了保留和突出其兵家内容所进行的挑选与删减,形成了现今所见的《尉缭子》一书。故自元丰后,《尉缭子》愈加受到历代学者的重视,与此同时,对“杀”字寓意的争论也愈加激烈,现列举篇中原文如下:

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①今本《尉缭子》“杀其十三者”中“其”字原脱,据《太平御览》卷二九六《法令》引文“杀其十三者”补之。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1]416

自宋及后世历朝,学者凡论此“杀”字,大抵认可其意为“诛杀”,且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其所“诛杀”之对象是己方将领统率下的士卒,只是在“诛杀”下属士卒行为正确与否的问题上分成了两派,一派是以文人居多声讨其行惨烈的“声讨派”,如《武经七书汇解》引刘寅所言“诛杀,杀人”。至清季,姚际恒更是在其著述《古今伪书考》中指出:“(尉缭)教人以杀,垂之于书,尤堪痛恨,必焚其书然后可也。”此外还有《武经七书直解》语“杀吾士卒”;《苏门六君子文粹》“言其乃自诛之意”,并有“诛其半欲其半之用命”语,书中还指出,“孰若全军抚爱,皆使之亲”,更以李牧、诸葛亮、李靖“犒养士卒”故事讽之;《王侍御类稿》毁其曰:“此其立论惨刻……”而另一派则是以武将为主的“支持派”,毕竟武臣直接将兵,相较文人更加贴近军事理论的实际,更能理解尉子的治军思想,是以此派并未单纯地从“杀”字所在的一句话来解释“杀”字的含义,而是将其贯通融汇于全书,认为尉子所言乃是诛不服以立威,而非单纯地诛杀部属。如《施氏七书讲义》:“非真必杀之也,威之而使畏尔。”《韬略世法存》也指出:“非以好杀为倡,恐一味姑息,使士卒望风逃遁以致遍野横尸。”《明经世文编》引语:“臣以为此名将之言也……能杀士卒之半而不怨不叛者,其赏厚而其法明也。”《阵纪》亦曰:“儒者论兵,以尉子惨刻,殊不知尉子者,无地无天,独出独入,诚所谓一人之将也。”

20世纪70年代山东临沂银雀山汉简《尉缭子》出土后,《尉缭子》的史料价值和思想价值愈加受到学界的重视,“杀”字亦成为众多学者一心想要考证的重要字词。杀士卒句中“杀”字所在的《兵令下》篇是该书的末篇,也是字数篇幅较长的一篇。为了全面地理解尉缭的军事思想以及该书的理论价值,正确考察该篇中的“杀”字就显得尤为关键。及至当代,学者们对于“杀”字含义的阐释主要有四种观点:诛杀、残杀(部属)说;减省说;(使士卒)拼死战场、甘愿战死说;通过严明赏罚,使士卒成为不怕牺牲、敢于杀敌的“敢杀之士”说。实际上这些争论还是对古代学者观点的延续,如“诛杀、残杀”说是对过去“声讨派”学者意见的延续,“拼死战场、甘愿战死”及“使士卒成为敢杀之士”这两种说法也是对过去“支持派”学者的观点加以充实和延伸。下文详述之:

第一,诛杀、残杀(部属)说。刘仲平将其解作“残杀”[2]288;华陆综《尉缭子注译》解其为“诛杀”[3]83;霍印章指责尉缭“主张将帅杀自己的士卒越多越好,充分暴露了剥削阶级凶恶的本性”[4]128;《中国古兵书名著精华》也把“杀”解释为“杀死士卒”[5]107。此外,《尉缭子注释》还将其进一步延伸为“杀死逃归的士卒”。[6]110第二,减省说。徐勇《尉缭子浅说》[7]162以及其《从“杀”字看〈尉缭子〉的治军思想》[8]将其理解成减省、减少士卒之意。第三,(使士卒)拼死战场、甘愿战死说。中华书局译注本《武经七书》将“杀”解释作“消耗、牺牲、杀伤”,并引申其意为“拼死战场”。[9]296第四,赵科学《银雀山汉简所见“杀士”试解》一文认为,通过严明赏罚,使士卒成为不怕牺牲、敢于杀敌的“敢杀之士”才是其真正的内涵。[10]

以上四种解释即是现今学界对“杀”字真正含义的主流观点。我们在研究“杀”字的真正含义时,应当结合成书的战国中后期的历史背景,并与今本源流即《武经七书》编印时北宋所面临的危机相结合,全面地进行考察。第一种观点仅仅是对所传《尉缭子·兵令下》的某几句进行了考察,就得出了此种诛杀己方士卒的说法,未免有断章取义、附会古人之嫌。首先,从内容来看,全书始终贯穿着尉子的仁爱之义。对待敌人,“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1]383;对待士卒,以身作则,“暑不张盖,寒不重衣,险必下步,军井成而后饮”[1]376;强调国家“必有礼亲爱之义”,士卒之间“使仕伍如亲戚,卒伯如朋友”[1]374。像尉缭这样一个对待敌国尚且怀着仁爱之心的军事家,又怎能对自己麾下的士卒刀兵加身,杀卒之半呢?此外,书中后半部分的诸令各篇,尉缭多次提到了“诛杀之令”所适用的情形,如“故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旗令而动者有诛”,[1]402“若踰分而上请者死”[1]404等等。如若单纯地诛杀一半的士卒即能威加天下,那么放手杀卒即可,又何必严明赏罚呢?其次,在冷兵器时代,兵员是很珍贵的人力资源,故而其时的军法也尽可能地保护士卒的生命安全。《史记·李将军列传》就记载了公元前129年李广率部与匈奴进行的一次战斗。李广虽率部在战斗中杀敌颇多,但终因亡失士卒过多被判斩刑。汉承秦之制度,秦又多因战国旧例,在战斗中亡失士卒过多尚且要被处以斩刑,遑论公开诛杀士卒并将其作为法令著于书中。最后,对于此处“杀”字是诛杀逃亡士兵的说法,笔者认为也不恰当。因为书中多次提到了具体的针对逃亡将卒的处理办法,如“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1]396-397若单单以杀止逃归,那又何必再设置、颁布刑令来约束部下?可见,此处“杀”士卒所言并非诛杀逃亡士卒的意思。

第二种观点所释之意较为牵强,实不可作为“杀”字的正确解释。《广雅·释诂》与《集韵·怪韵》中,“杀”字确有减、削之意,在书中尉缭也的确提到过精兵路线,但却不能将《尉缭子·兵令下》的“杀”字牵强附会成“减省”。先从战国时期的军制来看,当时各国为应对急剧扩大的战争规模,将服役年龄扩大为15~65岁,明显超过了春秋时期,在兵员的征役上也突破了国野的界限,更甚者还有女子在军队中服役的情况。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应对扩大了的战争规模所导致的兵员短缺情况。以秦赵长平之战为例,双方投入的兵力均在四十五万之上,到战争后期,秦王甚至征发了河内所有十五岁以上的民众。又如战国末年秦楚之战,李信减省士卒带来的“战果”却是“(荆人)大破李信军,入两壁,杀七都尉,秦军走”的惨败,后不得已秦王复用王翦,以倾国之军才灭亡楚国。此种因战争规模扩大而导致用兵剧增的事例不胜枚举,由此可以看出“杀”字绝非减省之意,因为这是不符合战国中后期的历史背景的。

第三种观点,下文将作详细讨论,此不赘述。

第四种观点“使士卒成为敢于杀敌、不怕牺牲的敢杀之士”是一种勉强说得过去的解释,毕竟书中列举了士卒遇敌临阵自北、不战自溃的情形,但结合史料我们也能找到明显的反例。如秦赵长平之战以及随后的邯郸之战,赵人不怕牺牲、敢于杀敌者远远超过了十五之数,但并没有威加天下,仅仅是得保社稷、全宗庙耳。可见,若使此种解释成立还是需要很多的前提条件的,故而第四种观点也并非“杀”字最好的解释,生硬将其套用,未免失之偏颇。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对“杀”字的解释并不是“杀”的真正寓意,这些学者的观点尚有许多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杀字的释义还需探讨。

2 《尉缭子·兵令下》“杀”字解

古今学者在对“杀”字含义研究的过程中,大多陷入了惯性思维的桎梏,也就是一边倒地认为“杀”字针对的是己方士卒,但观《兵令下》全篇,其所讲的是战阵之道,而非练兵之道。全篇先讲出征前的各项事要,再言两军交战中的各项惩戒军令,进而指出军队中存在的后勤问题。所以,此处“杀”所针对的对象当是敌方的士卒,并非自己的部下。笔者在前贤与今哲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不成熟的看法:杀伤、阵斩敌人才是《尉缭子·兵令下》篇中“杀”字的真正内涵。

第一,从时代背景来看。在西周初期,确立了军事上的“礼乐文明”,其表现是一整套的以“军礼”来指导的军事战争与军事活动。《尉缭子》成书于梁惠王所处的战国中期,当时战争的惨烈程度较战国晚期那种残酷局面还是有所区别的。故在史籍中,我们很少能见到战国前中期的战争有较大的杀伤人数,大异于战国晚期动辄斩杀数万、数十万的战争,惨烈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尉缭在书中还多次提到了周武王、齐桓公、孙武、吴起等人并大加推崇,而要真正理解“杀”字的寓意我们也必须要从他们的身上找到一些隐含的线索。“杀”字所在首句即说到“臣闻古之善用兵者……”与前文结合来看,尉缭所言古之善用兵者就是武王、桓公、孙武等人。考察这些“善用兵者”的战争历程对正确理解“杀”字的含义是大有裨益的。《尉缭子·武议》载:“武王伐纣,师渡盟津,右旄左钺,死士三百,战士三万。纣之陈亿万,飞廉恶来,身先戟斧,陈开百里。武王不罢士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既然是兵不血刃,那么杀敌人数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齐桓公所从事的历次战争,更突出反映了军事威慑的指导原则。其在位的43年中,参与战争多达20多次,但除了长勺之战、乾时之战等个别战争外,都是凭借军事威慑来达到力加诸侯的目的。《孙子兵法》所说的“伐交”亦是典型的军事威慑手段,其主要是利用威慑而迫使敌人降服。《吴子兵法·图国》载:“(吴起)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余则钧解。辟土四面,拓地千里,皆起之功也。”其中未明言杀敌之人数,可见吴起之功重在辟土,而非其他。

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尉缭所处的战国中期,其时的战争并非首重杀敌,乃是以辟土拓地、服人称霸为主。但这样一来消极影响也是清晰可见的,败军之国只要重整旗鼓收拢溃军即可卷土重来,如秦国收复河西之地一般。所以尉缭当是在战国中期这一战争的转型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尽可能多地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从根本上击败敌国,使之一蹶不振。

第二,从后勤保障来看。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带甲十万……日费千金。”[1]32尉缭子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1]390后勤是古代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战争机器不仅是生命的绞肉机,更是国家财富的粉碎机。十万之军,假设每人每天食用3斤粮,一天即耗费150吨粮食。先秦时亩产平均量折成今日计量约是160斤。[11]那么人数达到十万的军队每日的用粮量就大致相当于当时2 000亩地的年产量。但更大的无底洞则是在运输上的消耗。《汉书·主父偃传》:“秦皇帝不听,遂使蒙恬将兵攻胡……又使天下蜚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锺而致一石。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饟,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即192石粮送抵前线时剩有1石。《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又载:“当是时,汉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馀锺致一石,散币于邛僰以集之。”即运送64石能抵军1石。

根据实际情况,假设每个民夫可以背6斗米,士兵自己可以带5天的干粮,每人每天吃2升粮食,1个民夫供应1个士兵,一次可以维持18天。如果要计回程的话,只能前进9天的路程。2个民夫供应1个士兵的话,一次可以维持26天。如果要计回程的话,只能前进13天的路程。3个民夫供应1个士兵,一次可以维持31天。如果要计回程的话,只可以前进16天的路程。3个民夫供应1个士兵已经到了极限。而每人背6斗米的数量也是根据民夫的总数推算出来的,因为伍长、什长自己不会背,负责打水、砍柴的后勤人员也只能背一半,他们所减少的数量就要分摊在众人头上。另外还会有死亡和患病的人,他们所背的也要由众人分担,实际上每人背的还不止6斗。如果用牲畜运,每只骆驼可以驮3石,马或骡可以驮1石5斗,驴子可以驮1石。与人工相比,虽然驮得多,花费也少,但如果不能及时放牧或喂食,牲口就会瘦弱而死。一头牲口死了,只能连它驮的粮食也一同抛弃。所以与人工相比,各有得失。

故而,如要出动10万军队,辎重占去三分之一,能够上阵打仗的士兵只有7万人,就要用30万民夫运粮,所以在冷兵器时代想再要扩大战争的规模就很困难了。由此可见,战争中军队的“战兵”要远远低于出兵的总人数。若按《兵令下》篇所言,杀伤敌军十三之数力加诸侯、杀敌十五即能威加海内也并非难事。

第三,从战损情况来看。从梁惠王时期历次战争中可以看出,当时交战各方的兵员素质、战斗能力并没有实质上或者说是根本性的差距。之所以设定这样一个前提,是为了与农民战争相区别,毕竟大多数的农民战争中,数百几千的正规军队就能击败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农民军,而这样的情况是不能作为下面所论证问题的基础的。

首先我们可以将杀士卒之半、杀其十三、杀其十一看作战斗过程中人员损失50%、30%、10%。古代冷兵器战争中,在分出胜负之前的僵持阶段,失败方所能承受的伤亡率也就是获胜方在战争中大致的杀敌人数。在当时的近距离交战与密集阵对战中,失败方所能承受的伤亡率是远低于近代的排枪战争的。在近代欧洲排队“枪毙”的时代,双方的伤亡率大致是胜方不超过10%,负方不超过20%。[12]291军队是一个有组织的集体,各级军官作为传递命令的网络枢纽,负责将将帅的意志传达到每一个士兵那里,作战时下级军官的阵亡就意味着不能排布成预定的阵型,不能执行预定的作战计划。然而一小部分低级军官的阵亡不会影响大局,因为还有其他下级军官兼顾指挥,或是由上一级的军官越级指挥,但是随着低级军官阵亡数量的增大,无人指挥的士兵无法发挥出集体的力量,从而产生溃退。从理论上说,支持部队死战不退的因素很多,民族观念和国家认同感固然重要,但纪律与训练,军队职业化、长期化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这些正是中国古代军队所缺乏的或者说是需要加强与完善的。阵亡后家人的生活保障,逃跑后的惩罚乃至连坐制度,这些因素也比较重要,但这些只有在变法新兴的秦国才有可能做到,而“世将”横行、只知占卜、贵族奢侈、“民流地不任”的山东诸国是不可能做到的。古代军队由于技术和观念的落后,需要更多的下级军官进行指挥,随着下级军官的大规模阵亡,军队失去了组织,余下的散兵游勇必然是会溃退的。所以在战争中有效的杀伤是很少的,多数情况下战胜者只是击溃、击败敌方的军队。

此外,孙膑用减灶计击败庞涓时,灶的数量从10万减至5万,再减到3万。由此也可见,当时战争中正常情况下逃亡士卒的数量是很大的,而这些逃亡了的士卒又会出现在下一次的战斗中,对己方仍然是不小的威胁。

第四,从北宋自身情况来看。北宋立国后,有鉴于唐末及五代的藩镇乱国及武人掌国的恶劣影响,宋太祖以“杯酒”释大将兵权,又与士大夫共执天下,无奈矫枉过正,造成了重文轻武的畸形国情和武人地位低下、武备逐渐废弛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宋廷开始倡导武学,讲武练兵。根据《类苑》的记载,宋嘉祐六年(1061)大理寺丞郭固曾奉诏编书。元丰二年(1080)宋神宗诏国子监司业朱服、武学博士何去非校订《尉缭子》《孙子》《吴子》等七部兵书。

世人多以宋孱弱,故以弱宋讥之。但观宋太祖建隆元年(960)至《武经七书》成书的元丰六年(1083)的一百二十余年间,宋军对内对外作战却是胜多负少,弱宋之名甚不符实。笔者通过查阅《中国军事史(附卷)历代战争年表》进行粗略的统计之后发现,在这一百二十余年间,宋军在统一战争及国内战争中共41胜,2败,3平;对辽(契丹)的战争中18胜,9败,3平;对西夏(包括李继迁时期)21胜,7败,2平;对交趾4胜,1败;与吐蕃、诸蛮、东夷、瑶、黎、羌等族的作战总计31胜,3败。纵观此百余年的战争,宋军歼敌至多不过5万,而伤亡已逼近40万。究其重要原因,当是北宋无养马之地。《宋史·叶清臣传》载:“战马乏绝,何策可使足用?臣前在三司,尝陈监牧之弊,占良田九万余顷,岁费钱百万缗。天闲之数,才三四万,急有征调,一不可用。”对缺乏战马、缺乏机动性的宋军来说,其战胜游牧民族只能是击退、击溃敌军,而不能歼灭,若偶败,当是大败。

由此观之,元丰年间的君臣是非常迫切地想要寻找到能够歼灭敌军的策略的,其与《兵令下》篇之末的“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的消灭敌人有生力量的思想产生了共鸣。此外,《尉缭子》书中大力推崇的儒家仁义之心、重商主义与文武之论,也都与北宋的现实相符合。因为一部优秀的兵书,它所反映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都应当是社会的主要或重要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3 结语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简本《尉缭子》的出土,驳斥了学界长久以来认为该书是伪书、疑书的论断,使我们得以弄清《尉缭子》一书的真相。正确理解该书《兵令下》篇中杀士卒“杀”字的寓意,对进一步研究这部先秦优秀兵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杀”字本意的考察,不仅是研究《尉缭子·兵令下》篇的前提,更是研究考察整部兵书乃至魏惠王时期魏国以及整个战国中期社会的军事、政治的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汉简本《尉缭子》的《兵令》篇残缺不全,且与唐《群书治要》中节录的《兵令》篇一样不分上下篇,异于今本《尉缭子》。同时,汉简本《兵令》篇与今本《兵令下》篇文字偶有出入,如今本的“杀十三者,力加诸侯”汉简本作“杀其少半者,力加诸侯”等。大概是《尉缭子》成书后,在秦汉以及后世的流传中有些许传抄之误,或者是宋代编修该书时为了突出兵家内容而进行了挑选与删减。概言之,今本《尉缭子·兵令下》中“杀”字的正确解释当是“杀伤敌方士卒”的意思,而其下两句的“其”所指代的也正是敌人,即敌方的士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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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科学.银雀山汉简所见“杀士”试解[J].聊城大学学报,2008(1):54-58.

[11]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J].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80(3):8-20.

[12]Archer Jone.西方战争艺术[M].刘克俭,刘卫国,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914(2016)03-0033-05

收稿日期:2016-01-09

作者简介:张 申(1990—),男,河北唐山市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Solution to the Character“Sha”in Binglingxia Wei Liaozi

ZHANG Shen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24,Hebei,China)

Abstract:As for the allegorical meaning of the character“sha”in the sentence about the killing of soldiers in Binglingxia Wei Liaozi,ancient and modern scholars have various interpretations,which mainly includes many kinds of explanation such as“killing of soldiers”,“diminishing soldiers”and “making the soldiers die willingly”.These claims sound plausible on the surface,but if combined with the context of the sentences,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book writing and at the time of the war situation,they are far from the intention of Wei Liaozi.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epochal background of Wei Liaozi’s life,war casualties and logistical support,it is thought that here“sha”shall be understood as“killing of the enemy soldiers”. Key words:Binglingxia Wei Liaozi;“Sha”;the killing of soldiers;enemy soldi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