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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在场”:都市社区集体行动中的“单位制”
——以S市H小区“车库维权”事件为例

2016-03-02严瑶婷

新视野 2016年2期
关键词:单位制路径依赖集体行动

文/张 晨 严瑶婷



“选择性在场”:都市社区集体行动中的“单位制”
——以S市H小区“车库维权”事件为例

文/张 晨 严瑶婷

摘要:近20年来,在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单位制”的消解似乎成为一种理论共识。然而,不仅城市社会资本的匮乏制约着都市社区集体行动的达成,“单位制”及其运行机制的路径依赖,也仍然制约乃至消解着社区集体行动。S市H小区“车库维权”事件显示了单位制在城市社区集体行动中的另一个面向,即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不仅制约了社区集体行动的形成和运作,也给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造成很大困难,值得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都市社区;集体行动;单位制;路径依赖;“选择性在场”

一 引言

1950年代以后的中国,国家垄断社会资源并通过单位进行资源分配与社会整合,单位则通过对资源的控制与配置使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制逐步成为城市基层组织结构。几乎所有有关中国单位制的研究都认为,单位制有效地遏制了集体行动的发生。以魏昂德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单位从结构上把社会成员分而治之以达到有效控制。虽然周雪光通过单位制对社会心理和利益结构影响的考察,认为单位制具有引发大规模集体行动的潜能,但他显然更加强调的是这种政治社会结构本身的不稳定性。[1]

伴随着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单位的资源垄断逐步打破,个体独立意识逐步觉醒,从而消解了单位制存在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基础,单位制逐渐退场。这类观点得到一些经验资料的支持。对转型时期国有企业的调查表明,市场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单位功能合一性、非契约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等内在特质与强制性的依附关系结构,弱化了政治控制与意识形态的动员。[2]

与此同时,城市集体行动在单位制逐渐退场的舞台上逐渐兴起。集体行动的研究学者普遍认为,单位制变革为集体抗争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制造相对剥夺、提供政治环境、便利资源动员。[3]当下的集体行动,其主体更多是保卫居住环境和土地房屋产权的地方性居民构成的建立在地域认同感和共享利益基础上的行动共同体,简称为地域共同体,[4]也就是本文所称的“社区集体行动”。当前的集体行动研究中,大多学者以单位制消解为前提,研究主题主要有集体行动的动力、动员与组织机制、行动逻辑、协商民主、公民社会的发轫、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等。[5]然而,鲜少有人质疑单位制的消解这一前提本身。

本文的研究假设立足于经验观察,探索单位制的“退场”过程中出现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现象,单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一方面单位制的退场趋势确实是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另一方面该变迁仍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单位制仍有生存空间。同时,作为被赋予无限期待和价值的社区集体行动在现阶段的效能仍旧羸弱,在单位制“选择性在场”的背景下步履蹒跚,难以承担起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的重任。具体而言,转型时期的单位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集体行动”中人们的行为选择,其运作机制与影响方式是怎样的?本文以一次“车库维权”事件为案例,基于“制度—行动者”分析框架,解析单位制是如何通过不同博弈主体及其策略行为,最终瓦解了社区集体行动的,从而揭示“后单位时代”单位制“选择性在场”的运作逻辑。

二 案例回溯

(一) 事件场域

事件场域位于S市工业园区某D高等教育园区内的H小区,属于典型的“定销商品房”小区,是该高教区专属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购房客户是该工业园区内的各类教育机构和学校的教师群体,由S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随着高教区开发建设和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高教区,目前H小区私房出租户约占总入住户的60%。结合园区其他小区的客源构成分析,我们可以看出,H小区住户具有近地域性、人员高品质性(主要是区内教师群体及教学管理人员)和混合性(业主、包括学生、职员和外来务工人在内的各类租户)三大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该小区的社区集体行动发生在一个相对特殊的时期:一方面,H小区二期已有较多的业主入住,并因在购房过程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逐渐形成了维权集体;另一方面,由于事件发生时小区刚刚组建,居委会尚未接手小区工作,业委会也没有成立,制度化渠道的缺失使得事件爆发于“空窗期”,加剧了基层矛盾化解的难度。

(二) 事件过程

2008年初,由S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H小区二期正式开盘。和一期一样,该小区按规定也只面向高教区员工销售,性质上仍属于定销商品房。但开发商将房价从每平米4500元涨到每平米5500元(但每平米比市场价平均仍要低1000元左右),同时捆绑销售车位,一开始便规定特定楼层(六楼以上)的购房者必须同时购买当时一期没能卖出去的车位,市价5.5万元并支付2万元定金。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作为购房者首先感受到的是申请购买的程序和资格审核更加严格苛刻。在这样的竞争压力下,为了能够抢下较好的房源,购房者基本上都很快就签订了买房与买车位的两份合约,并提前支付了定金。然而,购房者虽觉得捆绑销售是违法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部分业主确实有用车位的需要,部分业主购房仅为了投资之用,所以也就吃了这个“哑巴亏”,还有剩下部分的业主心存侥幸以为非法的合约就算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可以通过后来的维权将定金拿回。

在发现销售态势依旧紧俏的情况下,开发商将最后一批楼盘的价格推至历史新高。与此同时,已经拿到房产证的业主们开启了他们的维权之旅。他们针对开发商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在售楼处等地自发聚集,零散地展开了一次又一次的小型维权,这使得开发商不得不有所收敛。开发商用有限的妥协——二期的购房者可以购买二期车位而不是一期车位、以及退还部分户型车位的定金——来应对购房者的抗议。

这样的结果不仅不能让业主满意,而且使得维权业主的队伍更加壮大。业主们通过业主论坛、QQ群表达对开发商的不满,分享自己的经历,推选代表,商议对策,确定行动方案。核心成员随之突出,行动也逐渐明朗化,从而有了从虚拟网络走向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聚集起来维权的可能。

面对声势越来越大的维权,开发商发现一些微薄利益的让步已经无法让购房者们停止维权的步伐,于是不得不与维权者们进行谈判。第一次正式谈判的时候,维权业主们联系了记者和律师,具体参与者包括维权业主、开发商代表以及政府的一些领导,比如园区管委会、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的主管。业主代表们提出了许多问题,包括房价、车位、小区绿化等,开发商代表做了记录并许诺会做出答复,此外双方还商定举行第二次会议来解决这些问题。

事情并没有像业主所想的那样乐观,第一次谈判会议后,政府首先选择帮助开发商填补了原先的购房政策漏洞,包括最受攻讦的房价限价和屡屡被诟病的车库的“民防工程”问题。同时一边施压给教投公司,[6]让教投公司再找到学校领导,由校方出面维稳;一边通过公安部门干涉业主维权,而公安局则给维权业主打电话说服,试图瓦解此次维权。

还没等到第二次会议的答复,业主们开始陆续被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直接找去谈话,或是在开员工大会时直接被勒令禁止参加维权,甚至以丢工作为威胁等等。不少业主在这样的攻势下都“缴械投降”,不再维权,这对集体行动而言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而之前作为领头人的业主,突然因私人工作原因出国而退出了维权,使得这一维权集体行动愈加陷于困境。此后,寥寥几个参加第二次谈判会议的业主倍感孤立无援,其应对开发商和政府的联合就更觉力不从心,完全由开发商方面主导局势,谈判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有益业主的成果。

(三) 事件结果

这次集体行动取得的成果有限:业主不必为不购买车位支付违约金,但同时之前所付的定金也无法取回。这也是开发商作出的唯一牵涉较大利益的妥协。最后,H小区的大片车位空置无人使用,而随着物业公司的接手,开发商的角色也逐渐淡出。

事隔两三个月后,政府找了个别拿着有关房价限价文件据理力争的业主,给他们看了一份有关合理微调房价的会议纪要,不过有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允许业主拍下文件编号以查证真伪。此后,还有少数业主在单独与开发商联系,也有联系无果后通过园区政府的房管所与开发商交涉,但是政府这方也未能给此类业主以任何实质利益帮助,个别相关工作人员仅仅表达了对业主的同情。

从集体行动的目标来看,此次维权无疑是失败的。虽然有些业主心中仍有不平,但基于来自“单位”的压力,要想将力量再一次聚合,困难重重。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形成新的一次集体行动已越来越不可能。

三 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社区维权事件中的行动者

该维权事件的案例中,主要的行动方有七个方面:开发商、政府、教投公司、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维权积极分子以及追随者。笔者观察到,多元行为主体的行为可以看作是“理性经济人”的利益选择,但其选择空间仅限于单位制为基础的体制边界。换言之,多元行为主体的所有行动策略都是基于单位制的特定场域结构下的,所有多元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与权力结构相组合,嵌入在市场—社会—国家这个更为宏观的制度与社会结构中。

(一) 强势的开发商

开发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从理论上讲,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受制于法律、政策等方面的约束。然而,该案例中的开发商却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了与法律和政策要求有一定悖离的“擦边球”行为。如此行动的背后则是其与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开发商是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大型国有企业。放在单位制的场域结构下考察,开发商背后的这种政府庇护关系正是单位制的延续,因为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是大量社会资源或财产的占有者,依然能够凭借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实现经济资源对政治资源的交换,变化的只是市场交易权力的加强和行政命令权力的减弱,而这种变化削弱了大型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增进了交易与合作。基于这种交易与合作,开发商的行为就得到了解释,H小区二期房价上涨显然符合开发商和政府的共同利益,这也促使开发商因政府的支持立场,而对业主维权保持了相对强势的态度。

(二) 利益纠葛中的政府

这件事情本应与政府无关,但当业主们拿着政府红头文件对开发商展开维权时,政府作为一个仲裁者的形象出现了。然而,这个“仲裁者”似乎从一开始就有着明显偏向一方的立场站位。本案中,政企不分作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决定了政府与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利益纠葛决定政府的立场倾向,“尤其是在利益结构调整巨大的变革时期,政府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求团体利益的倾向就会更加明显”。[7]

此外,当前以维稳为导向的地方治理逻辑也使得政府更倾向于压制维权行动。面对这些集体事件,地方政府在实施社会控制和危机管理时,往往将集体行动的参与者都当作潜在的会采取“过激手段”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片面注重控制事态的发展,避免其扩大化,而忽视对事件发生源头的探究。更何况在许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并不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往往为了规避责任或掩盖某些社会不公,会更加乐于恪守原有政治性立场,而不愿意做出法理性的转向,也即是通过政治劝说、政治承诺和政治压制平息危险事态。[8]

在维权的过程当中,还有业主接到过公安局打来的电话。公安部门和业主所在单位显然成了政府消解社区集体行动的杠杆。从后续发展来看,单位确实瓦解了业主们的维权行动,而单位制的场域结构也在政府的行动策略中凸显了出来,充分展现了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

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H小区是定销性质的楼盘,是开发商定向向高教区教师优惠销售的商品房,也就是创设了一个该群体的共同点——几乎所有业主所在单位都位于高教区,由此给予政府将其神经末梢嵌入基层治理的契机。

单位制盛行了几十年,对单位制的路径依赖并没有随着市场化浪潮的到来而就此消失,在某些情况下它仍是这个社会最令人熟悉和最易接受的“办事”途径。同样,在市场化的今天,单位涉足私权领域虽缺乏合理性,但政府仍将其视为最有效率的正向动员和反向压制的手段。

(三) 尴尬的驻区单位

对于处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区单位,政府有着绝对的影响力。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单位,都必然要与政府友好合作,以谋求更好的发展。所以,要单位保持中立是不太可能的,更不用说站在其参与维权的员工的立场上。由此,客观上使得政府能够通过影响单位来约束社区集体行动。

尽管在人们的普遍观念里,单位已经从一个全能掌控者的角色上退位下来,个人购房的市场行为原本应与单位无关(维权行动的参与者们开始并未料到会有来自单位的压力),但在此案例中,高教区的大多数单位是公办高校,也就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的中外合作办学高校,性质上接近于合资企业。不同性质的单位都能够对个人的维权行为施加压力,只是方式和程度不同。因此,在接到教投公司的通知后,不同单位都采取了相应的强制程度不一的措施以控制集体行动的发展,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十分明显。

对于在事业单位里工作的业主,他们所在单位到现在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制度化组织”特征。就单位领导个人而言,限制职工维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然而,从单位利益的角度出发,他又必须干预涉事教工的这一行为。然而,这样的干涉更多要依靠违反仪式性规则的“幕后解决”,也就是通过“个别谈话”“业务谈心”等这样的私人方式来解决。通过这番“谈话”对教工所能造成的影响,从中发现单位对教工的控制能力,可以将这种控制形象地概括为“胡萝卜” (“非投入”性资源)和“棒槌” (“德治性再分配体制”)。[9]

在高教区少数的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中,老师们同样也受到了来自单位的压力。区别于事业单位,他们的压力往往只是较为单纯的经济利益作用的结果,单位性质上更接近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单位与个人的关系也更符合“劳动—雇佣”的契约关系。相对于事业编制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对员工的管束相对宽松,在各方面对员工的约束力也要相对弱一些。此外,合作办学学校和政府的关系不如事业编制的学校来得密切,对于政府这一通知的重视程度相对也会差一点,自然也不会那么严格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样的单位中人情关系所发挥的作用。人情因素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选择,例如在此案例中,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领导层受制于政府压力,在与其教工的交流中更强调私人情感,使教工更多考虑的是不能让领导太为难,必须给领导这个面子。可以说,人情关系充当了在单位体制空间下人与人关系的粘合剂,使得科层制下的单位柔性运作,具有更多的制度弹性。

(四) 执行层的教投公司与社工委

在D高教区这片地域环境中,教投公司和D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社工委)是两个特殊的存在。它们是园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在该案中,教投公司毫无异议地按照园区管委会的要求,给各个单位下发通知并组织开会,传达了园区政府的意志。而当时只是一个筹备单位的社区工作委员会则协助教投公司的工作,参与了与维权业主的谈判。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毫无保留地执行政府意志。教投公司和社区工作委员会在访谈中亦表现出了一些推诿扯皮现象,对事件的发生过程语焉不详,只是十分官方地表明其工作内容和对“合理”维权的支持。可以肯定地说,浓厚的行政色彩使他们无法给维权业主以任何支持,他们的行动策略以政府的行动为基准,在实际角力斗争中,作为政府在基层的“代理”,反而给维权业主们制造了障碍,在瓦解社区集体行动中起到了间接作用。

(五) 中立难为的物业公司

随着开发商逐步退出H小区,物业公司开始接手有关工作。由于业委会尚未建立,业主就无法选聘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仍是开发商指派的公司,与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然而,维权行动的后续影响却实在地影响了物业公司工作的开展,例如车位管理费的收取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被迫成为业主与开发商沟通的桥梁。物业公司为了自身工作的便利,维持着表面上的调节者的形象,但其利益取向却决定了物业公司无法承担业主维权渠道的角色。

(六) 离散抗争的业主

业主基于开发商对自己房产权利侵害的认知,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市场主体的另一方——开发商展开了维权行动。个人维权的失败,导致业主们发现只有聚集起来才有维权的资本,才有赢得维权成功的可能。由此而形成的社区集体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共同利益进行认知动员,这源自于对“被迫捆绑购买车库”的认知;二是利用网络渠道,通过业主论坛、QQ群等进行组织动员;三是动员外部力量拓展博弈空间,包括在论坛发帖、寻求社会媒体的帮助、找律师等,甚至当政府支持开发商时,他们还尝试给省纪委投信等外部救济渠道。

然而集体行动还必须考虑其面临的机会结构。维权业主最大的担忧是政府压制了其可能获得的所有外部救济渠道。政府的压制让他们产生挫败感与无助感,感受到力量的薄弱,从而在心理上放弃维权意愿,最终导致集体行动的瓦解。

四 社区集体行动中的“单位制”:一种理论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打破了单位对资源的垄断,单位制逐渐走向消解,“国家对单位成员的动员能力,国家对单位、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和整合的能力,都随着单位对国家依赖性的弱化而弱化”。[10]单位的属性与功能也发生变化,单位不再是一个“小福利国家”。[11]同时,“单位制”的消解瓦解了传统的利益表达与冲突解决机制。“单位制”的退场也使得个体丧失了单位的支撑力量,从而需要寻求新的单位外的组织来获得力量。此外,由于单位不再充当“父爱主义”的庇护组织,个体必须独自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利益逐步明确化,个人的权利意识也逐渐产生。由此,地方居民构成了建立在地域认同感和共享利益基础上的行动共同体。单位制的消解与社区集体行动的发轫,刚好构成了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这并不是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全部面向。社区集体行动中的单位制,实际上以一种“选择性在场”的方式顽强地延续,持续影响着地方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格局。

(一)“后单位时代”社会资本的缺失与社区集体行动的困境

市场机制使社会产生了分化,人们的行为选择受经济条件、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些业主尽管其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出于维权成本,某些“长远考虑”等原因没有选择去维权,即使参与维权的业主,也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位制结构下社会资本的缺失,对这次集体行动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不是偶发现象,转型时期的基层社会普遍面临社会资本不足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即是单位制的变迁过程——让社会资源从国家手中逐渐转交至社会的过程,也即是单位制“选择性在场”的社会表现。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不稳定性、社会空间的极化和隔离所带来的社会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12]社区管理体制行政化,[13]这些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资本的生长。这次集体行动中,认知上的分歧、组织动员的缺陷恰恰是社会资本缺乏的后果。

(二)单位制的“路径依赖”与社区集体行动的瓦解

由本文案例可以看出,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使得社区集体行动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本。在现阶段,社区集体行动能否达成,政府的行动策略和方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政府的扶持、放手或是干预都会极大地影响该力量的生长。本案例揭示出来的则是,政府的利益取向倾向于主导社会改革而不是让这种对抗式的社会力量自发生长。在社区治理中“行政化”现实和“自治化”要求的悖论中就可以读取出政府的这一行动逻辑。面对这种自发生成的社会力量,政府放大了它的不稳定风险及其对政府权威的挑战,而不将其视为基层自治的萌芽。

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这次集体行动是业主自发形成的,基于共同利益的诉求紧密团结在一起与外部力量抗争,该抗争由于地理空间方面的接近带有“社区”属性但又大大区别于那些“被动员”的“社区参与”。这次的集体行动有序理性,展现了维权成员的规则意识。在他们看来,市场中的纠纷应该通过法律来调整,个体的权利有赖于法律的保障。这种以新型的利益关系与法律关系为中轴自发孕育而来的治理空间结构,“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组织可能成为城市底层向更高层次的权力进行抗争与挑战的框架体系,它可能成为有效降低民众自发的社会运动的成本的一种工具”。[14]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持续增长,社会期望逐渐扩大,可以预见这一治理空间会相对扩张。在当前阶段,这股力量无疑还很弱小,在单位制“选择性在场”的情况下孕育而出又极易消解,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可以发现行动者在当前体制下的行动空间是有限的,社会仍处在艰难发育阶段,对于集体行动可能带来的社会良性发展面向,乃至承担城市社会基层治理的重任,仍需抱有审慎客观的态度。

五 结论

1980年代以来,城市化和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单位制对资源的垄断,一次次企事业单位改制使得单位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个人意识的增强,个人与单位的关系也变成了单纯的劳动雇佣关系,维护自身权利为已经摆脱了单位束缚的个人重新组织并行动起来提供了新的动机。然而,“单位制”的消解似乎更多只是局部和表层的变化,单位制在很大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可以说,即使“构成体制根本特征的基本运行原则和连接原则以及在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制度系统也消失了。但是,一个体制的基本连接原则的消失并不一定意味着体制运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所有经济和社会结构、传统、观念、行为方式和策略也随之消失”。[15]

因此,单位制的变迁趋势确实存在于社会转型之中,也为社区集体行动创造了条件。不过,与田毅鹏等人研究所展现的东北工业社区国企工人集体行动中“单位共同体”的建构性[16]相反,本研究揭示了单位制在城市社区集体行动中的另一个面向——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不仅城市社会资本的匮乏制约着集体行动的成长,单位制的运行机制也仍然可被政府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的路径依赖所激发并有效运作,从而对抗甚至瓦解集体行动。所以,社区集体行动在当前单位制“选择性在场”的背景下开展,有环境孕育生发的“先天不足”。作为单位制“选择性在场”的表现之一,政府当前的行动策略窄化了社区集体行动的成长空间,也由此迟滞了其发育成为长效、规范的社会运作机制的可能,期待社区集体行动拓展出的治理空间结构可能发挥的基层治理功能则更为艰难。由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制度变迁仍将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单位制的“选择性在场”不仅制约了社区集体行动的形成和运作,也给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造成很大困难,城市社会基层治理格局尚有待探索和突破。

注释:

[1]Zhou Xueguang,“Unorganized Interests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Communist Chin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58(1993),pp.54-73.

[2]李路路:《“单位制”的变迁与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田毅鹏、汤道化:《转型期单位内部个人与组织关系的变迁及其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6期。

[3]冯仕政:《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4]刘能:《当代中国群体性集体行动的几点理论思考——建立在经验案例之上的观察》,《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5]何艳玲:《后单位制时期街区集体抗争的产生及其逻辑:对一次街区集体抗争事件的实证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3期;《“邻避冲突”及其解决:基于一次城市集体抗争的分析》,《公共管理研究》,上海:上海格致出版社,2006年;《街区组织与街区事件:后单位制时期中国街区权力结构分析框架的建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中国式”邻避冲突:基于事件的分析》,《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6]高等教育区作为S市某科教创新区重要的功能区域之一,由S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设立开发主体——S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区域市镇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教学设施,设立管理办公室——SD高等教育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办学政策和措施。

[7]周建国、靳亮亮:《基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的政府自利性研究》,《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8]刘能:《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对过去三十年间三次集体行动浪潮的一个回顾》,《学海》2009年第4期。

[9]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16期,1996年。

[10]李汉林:《变迁中的中国单位制度回顾中的思考》,《社会》2008年第3期。

[11]揭爱花:《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空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2]潘泽泉:《社会资本与社区建设》,《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

[13]郝彦辉、刘威:《转型期城市基层社区社会资本的重建》,《东南学术》2006年第5期。

[14]桂勇:《邻里空间:城市基层的行动、组织与互动》,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278页。

[15]玛利亚·乔纳蒂:《转型:透视匈牙利政党—国家体制》,赖海榕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页。

[16]田毅鹏:《“单位共同体”的变迁与城市社区重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183-202页。

责任编辑 余 茜

作者简介:张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苏州市,215123;严瑶婷,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苏州市,21512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治理绩效”(GJ213127);苏州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2013年度重点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公共治理转型”;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6)02-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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