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危险犯的不合理性
2016-03-01车立科
学术交流 2016年2期
车立科
(吉林大学 法学院, 长春 130012; 北华大学 法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3)
法学研究
论抽象危险犯的不合理性
车立科
(吉林大学 法学院, 长春 130012; 北华大学 法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3)
[摘要]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中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犯罪形态之一,概念本身含糊不清,并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罪责原则相悖;其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有不同的认定模式,极易导致司法认定上的不公平现象;而立法所期待的预防效果与其作为刑罚惩罚对象本身应具有惩罚效果方面都不明显,因此我国刑法立法面对国内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应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的观点时,要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泛化。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谦抑性原则; 风险社会; 法益
近年来,刑法立法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呈现为一种“犯罪化”的趋势,很多国家都大量增设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就我国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也存在不断扩大犯罪圈和法益保护提前的趋势。从刑法修正案(三)开始,我国刑法增设了一些具体的危险犯,或者把一些原本的实害犯修改为具体的危险犯,也有将很多原来是预备犯、帮助犯的情形正犯化的例子,而最令人瞩目的即是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在盗窃罪中将扒窃行为免去数额限制而入罪,刚刚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增设了一系列罪名。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一种比较强势的声音,即赞同并呼吁应该进一步加强在相关领域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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