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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域下的新闻传播伦理困境

2016-03-01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伦理困境

陶 晶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新媒体视域下的新闻传播伦理困境

陶 晶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新闻传播伦理困境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环境下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传统新闻传播伦理建设的基础上,新媒体因传播模式、监管形式、参与者行为方式等具体变化,处于新的传播伦理困境中。基于此,本文借由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沿袭技术角度切入、建立制度约束、实施多层次自律等思路,意为新媒体视域下的新闻传播伦理困境提出有普适性价值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新媒体;新闻自由;新闻传播伦理

一、选题背景

2015年1月16日,歌手姚贝娜病逝。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却不仅是花季少女英年早逝令人扼腕,而是2篇新闻评论引起公众热议和舆论对峙:《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以及针对此文发表的《每人都有15分钟站在道德高地骂记者》。2篇评论针锋相对,矛盾的背后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在新闻自由、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新闻舆论引导等方面缺乏制度约束与法律规范,尤其在网络媒体充分发达的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快速传播而缺乏价值性、传者受众高度自由而缺乏自律感、信息充分饱和而缺乏公信力等多层次问题。深刻表明新媒体技术高度发展背景下,新闻传播伦理严重失范的道德困境,成为传媒业界与学界亟须正视与解决的社会性议题。

本文立足大众传播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伦理困境,以新媒体视角切入,结合传播学、伦理学理论,探讨新媒体传播实践中新的伦理道德规范,意欲对媒体融合时代诸类传播伦理困境的解决思路有普适性启发价值。

二、理论基础

(一)新闻自由

本文所关注的新闻自由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以新闻工作者为主体对信息内容的采集、制作、传播等环节,聚焦其自由的界限与准则;二是以自然人即公民群体为主体对信息的接受、评论、再传播等过程,剖析其自由的内生与外生约束力。

(二)新闻伦理

新闻传播活动受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新闻媒体从业者会根据自身意志主导传播行为。尤其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主体已不局限于具有专业职业素养的新闻工作者,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构成传播中的某个环节。

三、问题分析

“当一种新的因素被导入一种旧的环境中时,我们所得到的并非该旧情境加该新因素,而是一种新的环境。当然,新的程度取决于新因素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旧系统。”[1]媒体渗透到传播的每个环节时,将潜移默化形成舆论场中新的话语模式、意见表达方式、“传播——反馈”机制,并且在转变、颠覆乃至融合传统媒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新的冲突困境。

(一)传统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建设

就记者报道姚贝娜病逝事件来看,“《深圳日报》记者混入太平间”的行为当属借自由之便触犯职业道德底线。尽管《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一文过于偏激,提出记者“消费死者”的观点,但针对《深圳日报》记者的指证无疑是适用的:《准则》第二十六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肃认真地考虑新闻传播的社会效果。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热点’,误导受众”;第二十九条“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第三十一条“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二)新媒体时代的传播伦理新困境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文中指出,公共领域凸显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这种自由建立在公民能够自由发表意见和对话的基础之上。

首先,传统媒体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媒体从业者经过较为严格的选拔,不仅具备新闻信息的采集、筛选、传播等专业技能,更需要其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与职业素养。新媒体环境下,大众传播取代“点对面”的传播模式,任何身份的社会公民都能发表各自的意见,冗杂的信息舆论所形成的舆论场中不乏消极、负面、非理性的部分,从而引发社会诸多不稳定甚至暴力隐患。

其次,新媒体环境容易滋生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行为,对社会公权与私权造成威胁。开放的社交平台、隐匿真实信息的网络、缺少门槛与监管的新闻传播方式,为某些有意诽谤、散播谣言、“道德审判”的意见领袖们提供广泛的空间和充分的自由。以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专业学生为名发表的《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一文,后被网搜并不真实,而文中对记者的言辞控诉和舆论引导甚至遮盖事件本身,以煽情鼓动的方式使记者立于被声讨境地,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焦点的模糊和价值观的对立。

最后,传统媒体的新闻伦理建设以他律为主,自律为辅,如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对新闻传播活动予以规范与限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传播行为主体的泛化和不确定性,原本有限的制度约束力更加捉襟见肘,某些具象的规范准则对于公共领域中匿名参与的个体行为更是鞭长莫及。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传播的有序性、新闻内容的价值性更多地考量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中的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而无法仅靠他律实现。

(三)新媒体视域下的传播伦理建设路径

第一,新媒体的传播环境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新闻传播活动中暴露的伦理问题也很大部分源于技术本身。因此,以网络技术切入,基于互联网思维抵制新闻报道中的危害行为,如从技术源头核实社交网络注册信息,把控与监管发表的舆论内容,对新闻网站、网页工作人员等职业准入设置技术等从业门槛。

第二,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信息覆盖面广、影响范围大,单纯依靠现有的法律规范难以达到有效的制度约束作用,尤其缺乏必要的惩治措施。因此,新闻行业内部应当适应新媒体传播环境,建立行业自身所普适认同的监督、管控、惩罚机制,不仅对媒体从业者的传播新闻进行强有力的规范与约束,同时对违背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等行为采取坚决抵制与严惩手段,以儆效尤,引导其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

[1] 约书亚·梅罗维茨(美).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肖志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5-38.

G206

A

1674-8883(2016)18-0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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