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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下的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

2016-02-27

学术界 2016年6期
关键词:罗马法朝阳法学

○ 汪 强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 200234)



论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下的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

○汪强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200234)

中国自晚清即开始进行罗马法教育并延续至民国,罗马法教育成为包括朝阳大学在内的民国法科院校不可或缺的内容。朝阳大学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重镇,它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建设人材”为宗旨,它的罗马法教育采教义学阐释型,围绕法典、概念、术语、原理而系统展开。作为民国法学教育的缩影,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体现了民国时期的一些特征,亦呈现出若干缺失。罗马法的内容与当下法律内容多有渊源,罗马法精神具有时代特征,罗马法教育在民国的经历及当下的现状,值得反思。

朝阳大学;法学教育;罗马法;罗马法精神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始于晚清。1867年作为京师同文馆教习的美国人丁韪良依据其译出的《万国公法》开设国际公法课程,着眼于培养对外交涉人才,是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萌芽。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法律科开办,着力于培养专门的新式法律人才,除进行英文、几何等通识教育外,更讲授罗马律例、民间诉讼法等近代法律课程,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式开始。〔1〕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着手改革官制、进行司法改革,造成新式法律人才急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进入高速发展期。〔2〕1912年民国成立后,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未因国体的更张而停滞,私人从事法学教育蔚然成风;“在1913年、1922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对清末的高等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大学被分成文、理、法、商、农、工等7科,这也促使了部分法学院校的独立。”〔3〕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及之后二十余年间,近代法学教育日趋成熟并基本定型。从1895年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式开始至1949年止,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整体上呈现以下三方面内容:法学教育主要以“培养精通法律知识、懂得西方法学理念、服从法律规范、能够处理社会问题的高层次法律人才”〔4〕为目标;法科院校无论公立、私立,多采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采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的法科院校极少;法学教育的科目设置分为基础理论课与部门法课,重视现实应用的部门法课而轻视基础理论课,作为基础理论的罗马法教育虽始终存在但受到轻视。

一、朝阳大学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重镇

朝阳大学1912年筹办,1913年开学,1949年由人民政府接管并更名;朝阳大学37载的历史跨越整个民国法学教育史,是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缩影;朝阳大学存续期间,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建设人材”为宗旨,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发展、法律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重镇,有学者将其誉为中国的“法学摇篮”〔5〕,并非过誉。

(一)朝阳大学雄厚的师资其他院校难望项背

1912年“在北京法学会同仁谋设大学于京师,适黄君群、蹇君念益等亦正为大学事奔走于各方,乃相聚而谋,各挟其捐资集议,议定创办本校”〔6〕,法学会同仁是朝阳大学开办之初主要的师资来源,比如程树德、钟赓言、余棨昌、汪有龄、江庸、钟赓言、朱深、李祖虞、汪爔芝等等,〔7〕这些人多参与晚清修律并于民国初期仍任职于法界;另外,诸如冈田朝太郎、巽来次郎、岩谷孙藏等曾受聘于清政府的日本教习亦就教于朝阳大学。〔8〕此等师资构成,非当时其他法科院校所能比。

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到1933年间,朝阳大学先后聘请的专职、兼任教授、讲师共327人,除外籍教员外,曾经留学英、美、日、德等国取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有150人,占全体教师的46.7%。〔9〕在1944年到1948年间,朝阳大学专任教授57名,如倪征燠、陈顾远、洪钧培、杨兆龙等;兼任教授25名,如刘志杨、杨震文、钱公武等;讲师26名。〔10〕

(二)朝阳大学教学的模式勘为其他院校“模板”

朝阳大学自开学授课始即采取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此模式的选择与其办学之初的师资构成密切相关。朝阳大学初期核心成员除汪有龄外,还包括江庸、夏勤、余棨昌、陈瑾昆、王瑾等。他们或为校董,或负责学校行政事务,或兼而有之。此六人,具是清末留学日本学习法律的人员。在日本所受的系统法学教育影响了他们的办学模式选择与课程设置安排。日本的法学教育为大陆式法学教育,由此形成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模式。同时,由于民国时期法律体系的建构参考大陆法系的六法全书体系,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之相适应,因而在朝阳大学存续期间其教育模式一直未有变动。

朝阳大学按大陆式教育模式结合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形成课程内容,注重对法典的研习,同时亦设置诸如罗马法等基础理论课,勘为其他从事法学教育院校的“模板”。

(三)朝阳大学取得的成绩其他院校难以比拟

朝阳大学为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做出重大贡献。民国初期从事法学教育院校规模庞大,但许多学校“系营业性质,实无存在之必要”〔11〕,因而被教育部淘汰。朝阳大学在1914年获得教育部认可,1916年即获得教育部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成绩展览会特别褒奖,1917年教育部派员考察,因“教授认真、管理合法”而给予嘉奖。〔12〕由于朝阳大学在法学教育方面多有成绩而屡获教育部、司法行政部门褒奖。同时,它提升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国际声誉。如1926年作为会员参加世界法学大会,“海牙会议时,在各国代表报告各国法律调查之议席上,曾以本校为中国最优法校相报告”〔13〕。

朝阳大学为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亦做出重大贡献。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批受过近代法学教育专门训练的人才,而朝阳大学1913年开始招生至1948年招收一年级新生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所培养法科毕业生至少约4500余,〔14〕他们多服务于各级司法机关,以至于“抗战前后的全国各级司法机构,无不有朝阳同学参加工作。因此在司法界有‘无朝不成院’的赞誉。”〔15〕

朝阳大学为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如前所言,朝阳大学师资雄厚,他们的著作,即使是授课时的讲义,亦在民国法学研究上占有重要地位。比如程树德的《比较宪法》是民国时期较早的一部比较宪法学著作,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朝阳大学所培养的学生中,亦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的优秀人才,如刑法学家胡长清、民商法学家曾志时、诉讼法学家李祖荫等。同时,朝阳大学于1923年创办的学术刊物《朝阳评论》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法学刊物之一,推动了法律知识的传播,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

二、朝阳大学教义学阐释型的罗马法教育

朝阳大学是由法学会同仁创办,法学会的宗旨“研究法学,赞助立法、司法事业”〔16〕是朝阳大学所当然秉持的。朝阳大学自建校之初,即以繁荣法学研究、培养法律人才为其宗旨,并将其明确规定入《学则》中,即“教授高深学术,养成建设人材”,且于各版校史记载中一再申明。朝阳大学开办罗马法教育,采取教义学阐释型的教育方式以及具体教学面貌是其办学宗旨的要求与体现。

(一)朝阳大学开设罗马法教育是办学宗旨的要求

朝阳大学自1913年正式招生开课以后,即将罗马法设为法学教育的科目之一。虽然罗马法教育经历了由必修到选修的变迁但却始终存在,其内在原因在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罗马法本身特质决定其成为法学教育的科目。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丘汉平指出,日本民法以德国民法为蓝本,而德国民法则学习的是罗马法的精髓;中国自清末拟制民法典,承袭日、德,追根溯源亦与罗马法密切相关。〔17〕况且,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撰,内容“类多因袭德瑞,商事部分兼采英美,……而德瑞英美各国法系,又或直接渊源罗马法,或受罗马法之熏熔”〔18〕。罗马法同时具有理论意义,从比较法、法律史的角度看,欧洲各国法系多渊源于罗马法,法律名词、法学原理等皆可追溯至其上。罗马法内容博大精深且与中国的民法典编撰休戚相关,是培养既具理论深度又符现实所需的人才的必要法学科目。

二是国家宏观教育宗旨使罗马法必然成为法学教育科目。1912年10月,教育部即公布教育行政法规《大学令》,其中第一条即抽象规定大学的宗旨是“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19〕。1913年初,教育部以第一号部令的形式公布《大学规程》,对《大学令》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到法学教育方面,为实现其宏观宗旨,将课程分为基础理论课与部门法课,罗马法作为基础理论课而存在。

(二)朝阳大学教义学阐释型的罗马法教育是办学宗旨的体现

教义学阐释型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教育,即以五年为期系统讲授法律,“欲学生读查帝自编的法典”〔20〕。这种方法,在11世纪由意大利波伦纳(Bologna)大学的一批教师重新发掘并加以演绎而形成注释法学派,“建造了一座由罗马法学通向近代法学的桥梁”〔21〕。欧洲进入近代后,逐渐形成以罗马法为中心的大陆法系。为培养法律人才,在古罗马学校教育以及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形成教义学阐释型的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以法典为基础系统讲授,对法典中的概念、术语、法律原理完整解释”〔22〕,要求学生熟悉法典内容,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与把握。

朝阳大学的罗马法教育具有教义学阐释型的特征,是其办学宗旨的体现。朝阳大学所使用的罗马法教科书略有四种,从篇章的结构安排以及内容的论述方面,虽在具体行文中有所差别,但从逻辑分析几无二致,即教科书内容略分两部分,总论主要内容是梳理罗马法的历史,本论主要依法典的逻辑结构依次编排,其着力点在于法典本身。在具体的讲授过程中,以教义学阐释型的方式,围绕法典展开,系统讲授法条以及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法律原理。对于概念、术语、原理等较为高深内容的讲解,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围绕着法典而展开,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相关的民法知识源流,在实践中融会贯通。

(三)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的具体面貌是办学宗旨的侧面反映

朝阳大学实行严格招生以及严格考勤考评制度是实现罗马法教育效果、实现办学宗旨的前提条件。朝阳大学法律科本科一年级生源主要有四种途径,其中考试为最基本、最核心的途径。朝阳大学本科考试科目有国文、伦理学、经济原论、法学通论、英文世界历史、英文世界地理、英文、德文;同时要求国文用文言作答。〔23〕朝阳大学的生源在入学时即加以控制甄别,具备历史、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基本素养,是罗马法教育顺利进行、办学宗旨实现的前提。

朝阳大学罗马法讲义是其罗马法教育的重要成果,是办学宗旨实现的重要表征。据《民国总书目·法律》一书统计,民国期间以“罗马法”为题的著述包括作者重复的在内总计12本,〔24〕其中直接命名为《朝阳法科讲义·罗马法》的有两本,即朱深与应时的著述;另有黄右昌、黄俊二人,曾先后长时间担任朝阳大学罗马法教员。同时,目前所知由朝阳大学印行汇集成册的讲义有五个版本,即1920年版、1922年版、1923年版、1925年版、1927年版,具为铅印本。1925年版的讲义中加入大量的“疏”,由学生李良据听课记录添入,便于理解罗马法授课内容。“疏”约有四类,一是解释,如于罗马市民及外国人一章中,疏外国人受本国法保护的理由;二是补充,如补入《十二铜版法》各版规定事项,并注拉丁文;三是比较,如将中文的律、法与拉丁文的Lex、Jus进行比较;四是评述,述评学者的观点,考专有名词渊源并释其类别。〔25〕

三、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的评价及反思

(一)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的特点

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在民国时期举足轻重,它的罗马法教育所呈现的一些特点,是民国时期罗马法教育总体特征的反映:

一是罗马法教育地位的下降,课程设置总趋势由必修到选修。1913年,教育部《私立大学规程》规定如朝阳大学等各私立大学法律科必修课为包括罗马法在内的十四门课程;〔26〕1917年《修正大学令》不再对大学各科课程做强制性规定,包括朝阳大学在内的大多数法科院校由此将罗马法列为选修,且缩短课时。1930到1940年代,国家权力加强对大学法律教育的管控,虽然强调法学教育宗旨在两方面,即讲授高深学问,培养急需人才;但实际层面则侧重培养受过新式法律训练的实践性人才。由此,朝阳大学的培养目标更多的倾向于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更多的是讲授中国的移植而来的正在运行的部门法。后果即是,罗马法课程由必修变为选修。

二是罗马法教育整体上表现为教义学阐释型。一般而言,“罗马法的复兴是大陆法形成并在西方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而罗马法的复兴过程中,大学的法学教育成为关键一环”〔27〕,这种在大学中所进行的罗马法讲授类型即是教义学阐释型。它在形式上围绕罗马法典展开,同时对相关原理、概念等做出阐释,既是罗马法教育的类型,也是大陆法系教育模式总体上体现出的特征。这种方式与传统中国围绕律学而进行法律教育颇多相似,因而成为民国时期罗马法教育、法学教育的主要模式。

三是罗马法讲授内容多是二手资料且重视私法。早期主要取材于日本;中后期主要取材于欧陆的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基本上没有取材罗马法故乡意大利的第一手资料。〔28〕同时,罗马法讲授内容,只重视其中私法的方面而忽视公法。以朝阳大学1925年版讲义为例,共220页;在诉讼一部分,包括疏在内共7页,其中疏仅有两处,一处是旧式诉讼程序方法、一处是罗马法刑法概要。〔29〕

(二)朝阳大学罗马法教育的缺失

朝阳大学的罗马法教育所表现出的一些基本特点中隐含着一些缺失,这些缺失不仅仅是朝阳大学一校所有,亦是民国时期绝大多数法科院校罗马法教育的通病。一是材料取得几为二手而无取材于意大利处;二是讲义编撰几为潘德克顿式而无法学阶梯式,形式单一;三是讲授内容几为私法而于公法处涉及不多。〔30〕

当然,这些只是问题的表面。更重要的缺失在于:教义学阐释型的罗马法教育,与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所秉持的比较法的教育模式相较,本身无优劣之别;但具体到民国这一特定的时空场域,即发生异化。朝阳大学自1913年开始讲授罗马法,至1949年为止,竟未能培养出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李良〔31〕虽有“疏”随讲义而印行于世,但其实质只是听课的记录而已,并非研究成果。进一步言之,民国时期,周枏、陈朝璧等虽在国内受教,但却是域外修炼成果;而丘汉平则出身于采比较法模式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整体上表现为教义学阐释型的中国的罗马法教育,没有真正培养出罗马法专家。

产生这一问题的根由,则在于实践中教学宗旨的偏移,更加侧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看重权力部门诸如司法部、教育部的嘉许,看重司法官考试、文官考试中的成绩。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在课程安排上,作为基础理论法学的罗马法沦为选修课;教员的选择安排由前期的对罗马法素有研习的专家更替为比较文学出身的学者;自黄俊以后朝阳大学再无新的罗马法著述出现,内容的讲授当然也只能就原有讲义照本宣科。一位40年代的朝阳大学的学生回忆到,“新生刚一入学报到,就要求人手一本《六法全书》,……随身携带,随时阅读,不仅要明了条文释义,还要背诵记住。”〔32〕重视现实的部门法,强调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忽视以至漠视基础理论法学的讲授,缺乏人文素养的培育;其结果只是满足一时之需,训练出大批“知法”,只是“知其然不不知其所以然”的法曹而已。

(三)罗马法教育与当代中国

中国的罗马法教育自近代法学教育开始之时即已展开,在天津中西学堂开设的法学专业课中,有罗马律例一门;甚至在1906年承继天津中西学堂的北洋大学堂罗马法教育设有两门,即罗马法律史与罗马法。〔33〕在民国期间,虽从必修课转为选修,虽然课时被压缩,但其依然存在于各法科院校的课程设置中。1949年以后到1978年之间,中国的罗马法教育由于法学教育总体上学习苏联,再加上师资缺乏,仅在北京大学开设过且只维持了一年。〔34〕197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并迅速发展,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三层次及研究型、应用型两面向的格局。〔35〕但是,罗马法教育即非本科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只是在部分法科院校开设,短期讲授。例如,民国时期即已是著名罗马法学家的周枏先生,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等处讲授罗马法,尤其是1983年后一段时期内周枏先生在安徽大学所主持的罗马法讲习班,是1949年以后最具影响的罗马法教育事件。〔36〕当下的中国,长期不间断进行罗马法教育的院校极为罕见,其中以厦门大学法学院最为突出,在那里罗马私法作为法学本科的课程讲授,而含有罗马公法内容的罗马法史作为研究生课程进行。〔37〕1949年以后的罗马法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所遭受的冷遇似乎更甚于民国时期。难道罗马法教育与其他所谓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相比,不甚重要吗?

罗马法是外国的法,是古代的法,从空间与时间的维度看,似乎与当代中国距离遥远。但是,罗马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体现于我国当下的制定法尤其是民商事法律规范中,罗马法的精神更是中国当下法治建设所必须吸收、借鉴的。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大到物权概念、动产不动产的区分;小到具体的违约金制度、定金罚则,皆直接、间接来源于罗马法。〔38〕对这些具体的制度追根溯源,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其制度内涵,在司法实践中更灵活地运用。因此,对罗马法典及制度本身的了解是必要的、必须的。

所谓罗马法精神,是指“人们对罗马法的意识,也就是从对罗马法的具体内容的了解上认识罗马法的实质,并将之随时代的发展继承、创新性的付诸实践,这种认识成为一种法学观念、法学思维方式。”〔39〕具体来说,罗马法精神要求:在法治建设中需要重视立法者的意志,但更需明白其中不可违背的规律——公平与正义;在法治建设中需要重视公权力的运用,但更需保障私权利;在法治建设中,要注意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边界,更要关注契约精神与诚信原则;在法治建设中要重视经验,但更要重视理性。〔40〕由此看来,罗马法精神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41〕申言之,罗马法教育在当下的中国,是必要的,亦是必须的;不仅需要讲授它的具体制度、内容,更需传授它的精神,即法治精神。

注释:

〔1〕〔33〕汤能松、张蕴华、汪清云、闫亚林编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61、161页。

〔2〕朱有瓛主編:《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99-502、753、969、995页。

〔3〕〔4〕何勤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2003年第12期。

〔5〕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

〔6〕《本校史略》,《北京朝阳大学法科丙寅毕业同学录》,朝阳大学,1926年。

〔7〕《法学会会员姓名录》,载《法学会杂志》1913年底1卷第2号;《前任教员姓名略历》,载《朝阳学院概览》,朝阳学院,1933年。

〔8〕汪向荣:《日本教习》,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77-79页;《前任教员姓名略历》,载《朝阳学院概览》,朝阳学院,1933年。

〔9〕邱志红:《朝阳大学法律教育初探——兼论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的养成》,载《史林》2008年第2期。

〔10〕参见《教授名录》,载《朝阳大学同学录》,朝阳大学校友会筹委会,1997年。

〔11〕朱有瓛主編:《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647页。

〔12〕参见《概括》,载《朝阳大学概览》,朝阳大学,1929年。

〔13〕《校史志略(一)》,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14〕此数字是根据《朝阳大学同学录》所载历届毕业生及1947年、1948年入校学生名录毛估而得。参见《历届校友名录》,载《朝阳大学同学录》,朝阳大学校友会,1997年,第14-221页。

〔15〕《私立朝阳大学》,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20页。

〔16〕《法学会章程·第一条》,《法学会杂志》1913年第1卷第1号。

〔17〕丘汉平:《罗马法》(上),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第2页。

〔18〕卢宝永:《何以本学院各同学必要研究罗马法》,载《法声半月刊》1936年第1卷第2期。

〔19〕《大学令》,《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6日第178号)。

〔20〕〔日〕栗生武夫:《罗马时代的法学教育》,徐建猷译,《法学评论》1933年第10卷第39期。

〔21〕何勤华:《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

〔22〕何勤华主编:《大陆法系》,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1页。

〔23〕《北京朝阳大学招考简章》《民国十四年度朝阳大学招考编级学生试验科目日期时间一览表》,载《北京朝阳大学旬刊》1925年第3年第8期。

〔24〕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总书目·法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9-30页。

〔25〕〔29〕朱深述、李良疏:《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罗马法》,朝阳大学,1925年。

〔26〕《私立大学规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27册),黄山书社,1999年。

〔27〕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页。

〔28〕〔34〕徐国栋:《中国的罗马法教育》,载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0〕徐国栋:《中国的罗马法教育》,载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1〕李良,字次升,云南黎山县人,1926年毕业于朝阳大学,参加第四届司法官考试,考列甲等第一,后任北平地方法院推事、上海特区法院推事。参见《毕业生应历届考试之盛况》《毕业生在司法储才馆毕业姓名略历一览表》,载《朝阳大学概览》,朝阳大学,1929年;《前任教员姓名略历》,载《朝阳学院概览》,朝阳学院,1933年。

〔32〕薛君度、熊先觉、徐葵:《法学摇篮朝阳大学》,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115页。

〔35〕冀祥德、赵元英、吕升远:《法律教育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28页。

〔36〕安徽省法学会编:《周枏与罗马法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13页。

〔37〕徐国栋:《中外罗马法教学比较中的罗马法史课程》,载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8〕刘道云:《罗马法与近现代中国民法——历史与未来》,《行政与法》2011年第3期。

〔39〕冯卓慧:《罗马法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40〕江平:《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41〕习近平:《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载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责任编辑:禾平〕

汪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律史学。

〔*〕本文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民国时期的罗马法教育”(项目号:A-0230-15-001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团队阶段性成果,并于“城市治理与法治建设”青年工作坊会议上宣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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