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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占用信贷资源及处置对策研究

2016-02-27赵彦雯

现代金融 2016年10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僵尸信贷

□赵彦雯

“僵尸企业”占用信贷资源及处置对策研究

□赵彦雯

“僵尸企业”一般是指企业丧失了盈利能力,无法延续正常经营活动,只能依靠信贷产品、政府补贴或金融市场运作等外部“输血”进行维持。这类企业挤占了大量的信贷资源,并且形成了体量巨大的不良贷款,一方面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定价来平衡银行自身的利润结构,另一方面则阻碍了社会资本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因此,对“僵尸企业”占用信贷资源的情况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僵尸企业”成因和分类

(一)“僵尸企业”的成因。对于“僵尸企业”的成因,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解释。

一是林毅夫提出的“潮涌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产业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资本能够较为均匀地流向各个行业,并根据预期的回报率在行业之间实现再分配。而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对欧美国家产业发展模式进行简单复刻,产业发展的前景和路径明晰,这导致资本的流动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如同潮水一样涌入个别政府支持或回报率明显较高的“重点”行业,造成产能过剩和资本配置效率低下,最终导致经营困难,近年来的水泥行业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是基于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很多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大,转型升级成本较高,或转型面临的风险较大,即便现有产品和产业已属于生命周期末段,但仍不会主动去进行产品和生产线调整,进而逐步被市场所排斥,这使得企业愈发无力进行产品线更新和技术升级,陷入恶性循环中,最终被淘汰。

三是基于贸易和产业政策的角度。部分企业属于外向型产业序列,受国际市场影响明显,或是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不能自主选择退出某个行业,在国际市场出现波动或产业政策发生调整时难以灵活应对而逐步陷入困境。

这些原因导致了企业的经营困难,而政府补贴和银行持续信贷支持则使他们免于了直接倒闭的命运,仅在账面和表面上维持经营的状态,转化为了真正的“僵尸企业”。

(二)“僵尸企业”分类。根据“僵尸企业”的实际经营状态从强到弱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假死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较长时间出现了危机,无论从生产状况还是财务状况来看,都处于倒闭和半倒闭之间,现金流仅能维持日常开销,而长期债务则要依靠逐步变现固定资产、政府补贴和“借新还旧”来弥补,但这类企业的困难只是暂时的,一旦市场行情好转获得新的股权投资或者政策性扶持,可以立即恢复原有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摆脱“僵尸企业”的序列。

第二类为“僵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状况比“假死企业”要恶劣,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员工流失严重,生产能力很难快速恢复,政府补贴和信贷支持已成为其应对日常开支的主要来源,即便经济环境短时间内好转,也难以转变为正常经营状态。

第三类为“僵尸企业”。这类企业已经完全停产,有价值的资产或者被变卖或者被转移,仅在表面上维持法律认定的“正常经营”状态,以此来源源不断吸收来自外部的补贴和信贷,实质上是仅剩空壳的破产企业,无论经济环境繁荣与否,都无法扭转其最终倒闭的命运。

二、“僵尸企业”对商业银行信贷的影响

2016年上半年,中国经济持续下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地区性和行业性的产业危机不断爆发,使得“僵尸企业”这一群体不断暴露。

商业银行对其的信贷支持则受到历史和现实原因交错的影响:一方面,地区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巨大,部分银行甚至沦为某些大中型国企的“提款机”,而出于自身长期发展的考虑,商业银行往往也愿意为这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以获取稳定和丰厚的利润。中国经济数十年的高速增长则进一步强化了部分商业银行经营者的思维定势,使其坚信这类企业经营模式不会出现大的风险,忽视了这类企业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一旦经济环境或国家层面的产业发展战略出现变化,地方政府出于“稳增长、保就业”的考虑仍会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促使其向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持续的信贷支持,而商业银行本身则面临一个两难困局——如果迅速“抽贷”,商业银行甚至会出现部分本金的损失,而企业则极有可能面临倒闭;如果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尚且能保存企业生存下去的希望,但也加大了信贷资金的风险。多数商业银行出于综合考虑,则会选择继续支持该类企业,这加速了依赖补贴和信贷支持的“僵尸企业”的形成。

“僵尸企业”一旦形成,随时间增长会对商业银行形成不断加大的影响力,迫使其提供持续性的信贷支持。当这类信贷业务累计到一定程度,一旦经济形势不能好转则会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造成巨大的威胁。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增加了预期风险,也造成了非预期风险的升高,除了要求企业提供更多变现成本更低的抵押以外,银行也在不断提高经济资本的占用以缓释非预期风险。在不断强调精细化经营的今天,这无疑会降低银行的资源配置和资本运作效率,降低其盈利能力。如前文所述,对“僵尸企业”降低信贷产品价格,一方面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则会加剧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紧张程度,导致那些信用等级较高、偿债能力较强的企业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信贷资金,即出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逆向选择”。而“僵尸企业”往往通过粉饰财务报表和业务公关后获得了信贷支持,管理层多数情况下会安于现状,并不会主动寻求改善经营状况,又导致了“道德风险”。

三、“僵尸企业”处置的国际经验

“僵尸企业”这一现象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性,特别是在经历了经济周期的衰退期后会大量出现在过剩的产业上。日本和美国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中国更高,数次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也体现在对处置此类企业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上。

日本经济泡沫在上个世纪90年代破裂,由此导致了大量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中,一些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则转变为了“僵尸企业”。这些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依赖度就较高,一旦转变为“僵尸企业”,则完全依靠银行信贷维持生存,这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商业银行首先选择在第一时间通过加大对“僵尸企业”的信贷投放量,试图通过这一方式刺激企业完成自救。但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反而使商业银行更多的信贷资产被深套其中,信贷系统性风险一触即发。而且,由于在这一阶段政府干预不足,即便商业银行自发成立了不良资产共同处理组织,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量的商业银行和类似的信贷协会面临倒闭的危险。日本政府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从1996年开始着手成立了专门针对“僵尸企业”的专业性银行,并通过颁布一系列临时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企业共同完成自救。但这一系列的运作并没有能阻止形势的恶化,日本也经历了被称为“失去的十年”的经济低迷期。在这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日本政府明确了“僵尸企业”的问题不能只依赖于某一方的力量,需要从政策、法律、金融多个角度入手,重视市场的力量,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僵尸企业”救助和退出机制。因此,日本政府相继颁布了《反通货紧缩综合对策》、《产业再生机构法案》等,从稳定市场和就业,促进市场经济活力的角度逐步推进了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整个经济体系也逐渐恢复并超过了1990年的水平。

相较于日本,美国在处理“僵尸企业”这一问题时,更依赖于行政的力量。上世纪美国航空业面临巨大的亏损,各大航空公司通过游说国会和政府官员,推动了针对这些企业保护主义色彩明显的政策的出台,延阻了市场力量的作用,导致之后更多的航空公司陷入长期的低迷;2007年的次贷危机直接威胁到了美国汽车行业三大厂商——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的生存,美国政府甚至直接通过财政部以入股的方式,向通用和克莱斯勒进行直接注资。同时,美国政府还牵头成立了各类企业救助基金和处置机构,从法律和政策上主动处置这些企业,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这些做法虽然挽救了一些“僵尸企业”,但往往导致了更深层次的危机,如行政权力过大、市场失灵等。

综观日本和美国在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市场机制下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有三点经验值得学习。首先,政府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制定阶段性的政策和长期的法律上,也体现在能够直接迅速出手,对“僵尸企业”进行整顿和处置上,很好地发挥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其次,整顿“僵尸企业”,应立足于经济和社会稳定两大方面,既要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也要考虑就业问题乃至社会稳定,例如处置一些“大到不能倒的企业”时,更应考虑国民经济的完整性和从业者的就业问题;第三,通过整治,激发“僵尸企业”自身的活力,帮助企业通过自身的力量复苏,而非一味提供补贴和信贷资金。

四、对策和建议

“僵尸企业”是一个牵扯多种影响因素的复杂问题,其对信贷资源的占用也不仅仅是简单的债权关系。它的存在,一方面直接威胁到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间接影响到其上下游厂商的经营,同时还对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人口影响明显。因此,在处置这一问题时,商业银行不应将自身同政府、市场和企业本身进行割裂或者对立化,仅以自身的风险管理职责处理,而应当以整体的视角,从战略的高度,寻找到符合多数参与者利益的问题解决途径。

(一)加强“僵尸企业”的识别和监控能力。银行对“僵尸企业”信贷业务的有效管理不应仅局限于财务和账面角度,也不能仅限于对已形成的“僵尸企业”进行管理,而应从“僵尸企业”的早期预警和识别着手,更加完整细致地甄别这一类企业和它们衍生的各类风险。识别“僵尸企业”,最核心的问题是对其经营状况的认定,除了传统的财务报表和数据外,行业分析、地区产业政策分析共同构成了这一预警系统的背景体系,应时刻关注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还应加强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更加注重贷前的直接调查、贷中的合规性检查和贷后实时性的监测。各商业银行应充分依托现有的技术手段和分析工具,利用所获取的各项数据,准确分析预测“僵尸企业”的状态和经营前景,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二)商业银行间应积极沟通,联合向政府反馈地区性“僵尸企业”的真实状况,为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中国出现的“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体量巨大,因而在其信贷业务中往往涉及到多家银行。只依靠某一家银行的数据信息,一方面很难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另一方面债权人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无法准确完整地掌握“僵尸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债权人银行之间应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建立信息沟通的平台,通过定期或实时的信息交换,方便各银行掌握企业最新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情况,以便各方能及时作出决策,形成债权人银行的共赢。同时,足够数量的商业银行集合对于政府政策的制定有着不言而喻的影响力,其信息反馈则具有无可替代的参考价值。

(三)通过产品开发和金融创新做好“僵尸企业”信用风险化解工作。商业银行给予“僵尸企业”的信贷产品多集中在基本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上,而作为传统信贷产品的这两项普遍具有经济资本占用较高的弊端。因此,除了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寻找到改善经营环境的途径外,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各类操作,将表内一些可以被移出的债项转移到表外,通过贷款重组等多种手段来压降经济资本的占用系数。同时,对于一些不适合此类操作的债项,也可以通过产品替换、追加担保等方式降低其风险程度,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

(四)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内控合规制度。促使业务经办和审批人员尽职尽责,从控制操作风险的角度降低“僵尸企业”信贷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一方面要以制度的标尺来严格要求经办和审批人员的合规操作,加强日常的合规操作教育;另一方面则要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尽责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处,进而教育全体人员。同时,还要不断发现信贷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和制度补充,还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并处置“僵尸企业”风险的发生,将其对信贷资产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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