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目的、限制与正当性
——德国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及其启示
2016-02-27刘昶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6期
关键词:程序
刘 昶
刑事诉讼的目的、限制与正当性
——德国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及其启示
刘 昶
我国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然而这一双重目的论无法成功回应各种质疑,有必要发展新理论取而代之。在德国,新兴的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已经向主流的刑事诉讼目的论发起了挑战,它不再把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当作刑事诉讼目的,而是视其为刑事诉讼不可逾越的限制,认为目的与限制的共同作用产生了刑事诉讼的正当性。此理论的优点在于准确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且避免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进入权衡并被牺牲。借鉴这一研究进路后可以得出结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为正当刑罚服务,服务的具体方式是查明真相与诉讼经济,它们是刑事诉讼的次级目的,对众目的的追寻受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此结论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但不矛盾而且能促进对条文的理解。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正当性;为正当刑罚服务;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构成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至上世纪 90 年代,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第二阶段是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之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论成为主流观点;第三阶段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至今,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如纠纷解决说,但这些新理论并未颠覆双重目的论的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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