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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学视域下的制度功能探析

2016-02-26

学术探索 2016年8期
关键词:利益规范道德

陈 婷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310000)



人学视域下的制度功能探析

陈婷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310000)

制度规范着人的活动,协调人的社会关系,形成人的生活世界,制度从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产生,是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及其结构,对人们的活动具有整合和规范的功能。良序社会的形成既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来营造有序的生活环境,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以他律规范人的行为,也需要主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完善自身的内在品格。

制度;交往;整合;规范;美德

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社会而言,制度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整体目标的实现,对于个人而言,制度界定了个人行动的范围、限度和方式。当前伴随城市化、现代化而来的是人们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的巨大转变,人们的思维更加多元化,社会交往由狭隘、有限变得普遍而广泛,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大大增强,追求自我利益成为人的权利。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将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保持在正当的界限内,不因追求自利而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市场经济肯定了人的价值、张扬了人的主体性,但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带来了利益的分化和利益的冲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经建立,需要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体系,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制度规范与人的行为

制度从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产生,是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及其结构,对人们的活动具有整合和规范的功能。马克思指出“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1]交往是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活动,在交往中人的个体活动转化为社会活动,形成了社会的各种关系形态,制度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的规范。制度是人们交往实践活动的产物,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生存方式联系在一起,是人们社会关系结构和活动方式的定型化,是调节人们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的规范体系,制度发挥着协调人们交往关系、缓解社会冲突、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

(一)制度为人的行为划定界限

现代社会面临交往的复杂化,人们之间矛盾冲突的产生很大程度是由于权利义务的划分不清晰导致的,而矛盾的解决也需要以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通过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有序的生活世界。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罗尔斯认为“制度担当了在社会成员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任务。”[2]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在权利义务分配上是不对等的,一部分人承担较多义务却享受很少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承担较少义务却享有较多的权利,形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和依附关系,现代社会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体系,在社会群体之间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人在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存在利益的冲突,制度确定了个人的权利边界,赋予人主动性,限制权力越界,通过明晰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减少社会冲突。制度规范着社会行为,为社会主体设立行为边界,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预期,制度的确立能使阻碍人们发展的机会主义行为得到有效制约,缓解社会冲突,使人获得发展的空间,促进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张扬了人的主体性、肯定个人的权利,但同时也面临着价值混乱和行为失控的可能性,现代社会是权利为本的社会,需要在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建立公正的关系,制度通过设定交往规则、调节利益关系来缓解社会矛盾冲突,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和交往的复杂化,制度的整合功能显得更为重要。恩格斯在分析国家的产生时说明了制度在协调社会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认为分工导致了特殊利益的产生,这些特殊利益之间、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矛盾,矛盾的扩大化使得国家的产生成为必要。

社会交往的复杂化、公共生活的扩大化决定了现代社会是一种高度法治化规范化的社会,需要以公正合理的制度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是一种后传统的秩序”,“我们必须从制度层面来理解现代性”。[3]现代社会公共结构的开放和扩展提出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普适化的秩序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社会利益的分化、社会结构的多重建构、社会成员的多元价值期望和普遍的权利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完善的制度建设,以规范、合理、公正的制度体系消解社会冲突、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整合社会秩序,现代社会制度不仅要求具有形式化特征,而且要求制度本身具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性。制度提供了社会活动的规则,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性条件,制度的缺失会导致种种社会失范现象的出现。

(二)制度为社会合作创造条件

制度通过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规则来减少行动的不确定性,对人们交往关系起着规范作用,为人们的互动提供秩序和稳定的平台,减少了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为社会合作创造条件。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是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前提,在混乱的状态中,人们之间的分工和合作难以形成,约定也无法达成,制度以程序、规则、义务等形式规范着人的行为,能对人们的交往互动起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建立起更广泛、普遍的交往关系,普遍的社会交往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制度提供了交往的秩序,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良性的制度在保证人们自由和创新精神的同时,避免了人们行为的盲目性和破坏性,使人们公平追逐利益而不致发生人与人之间“狼与狼” 的战争。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仅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而且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机制,为社会带来安定和秩序,也为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合理稳定的制度体系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能有效协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人治社会的不确定性、风险过多、缺少可预期的长远目标等弊端。人们的交往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在前现代社会,交往范围有限,主要在熟人社会中进行,人们之间的信任建立在宗法、血缘、地缘等基础之上。相比传统社会,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日常的交往与互动更加频繁,社会主体在交往实践活动中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如何协调人们的矛盾与冲突,促进在价值观和利益方面持有不同立场的人们的合作,如何在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者中建立起信任,必须建立起必要的规则与机制以有效应对社会的多元化事实。随着交往的扩大和复杂化,人们之间的信任需要以某种大家都认可的秩序为基础,现代制度的形式化和确定特征使得非人格化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形成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为交往活动提供确定的预期,将存在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包容进来。制度是自由主体之间的合作和权利共享机制,制度的确立能使阻碍人们发展的机会主义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通过提供行为的规则缓解社会冲突,使人获得发展的空间,促进社会的进步。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是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前提,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社会,要发挥制度对行为的协调作用,以法律为例,法律不仅告诉人们什么样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且用违反规则的利害后果来规范人们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并不是为所欲为的,人必须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中行动,遵循制度的预期和要求,制度以程序、规则、义务等形式,使人们在一定的规则下行动,制度提供了行为的预期,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公民之间的互动模式能起到有力的规范作用。

二、制度协调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人与社会之间既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同时二者又存在着对立、排斥的关系,人对社会有着依赖性,但个人理性的膨胀也带来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对立。现代社会把人从自然的支配下解放出来,破除了偏见、迷信和权威对人的统治,使人成为自主独立的主体,然而资本逻辑下,个人理性的膨胀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人与人的关系成为互为对象性的关系,个人把他人“作为客体加以压迫”,将他人视为只有工具性价值。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4],存在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人与人处于紧张对立的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在价值判断上失去统一性,丧失了基本的价值共识,人与人之间处于对立状态,陷入共同感缺失的危机之中。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西方思想家对现代社会个人的主观理性进行了反思,超越个人中心主义,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理性”的视角理解人的真实存在。哈贝马斯提出要以商谈理性代替主观理性,认为人是社会化的个体,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人的发展和价值的实现不仅在于自身主体性的彰显,个体的发展,割裂人与他人、与社会的联系谈个人的发展,甚至个人与他人相对立、个人的发展以群体的发展为代价也将陷入主体性的黄昏,因而,实现人的发展需要确立主体间性的概念。“在‘商谈理性’视角中,‘个性化’与‘社会化’乃是一个二者不可分离的过程,个人离开人与他人的这种相互承认、相互确证的关系,‘主体性’将成为抽象的存在。”[5]从人与人的相互依赖关系中去理解人的存在,拒斥个人对他人的支配和控制,不同于前现代社会对人性和自由的压制,关系理性承认个人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并以此为基础,去寻求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和联系。要协调好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人与社会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而不是相互对立、相互压制,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仅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而且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机制,社会保持了安定和秩序,有了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也为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制度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则,制度通过调节利益关系,缓解社会利益冲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一部分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侵犯他人的利益和自由,需要在交往方式中寻找消除冲突的手段,以合理公正的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引导人们的利益追求,协调利益冲突。制度界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人的权利空间和利益的限度,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性,使社会保有一定的秩序。现代社会“何种制度既能容纳多元利益主体,又能整合复杂利益关系,还能缓和社会冲突并能消除不安定因素,并能将矛盾转化为公平竞争,将冲突转化成发展动力,便构成了现代社会制度创新与变革的主线。”[7]良好的制度能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以形成社会秩序,同时可以满足人们利益实现的需要,使社会保持发展的活力。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能赋予人们自由,解决个体的冲突,激发社会活力,促进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制度通过设定交往规则、调节利益关系来缓解社会矛盾冲突,降低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制度建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良好的制度不仅可以协调利益冲突,维持社会稳定,同时也提供了人们实现利益的平台,激发社会活力。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既有合作,也面临利益的冲突,这是制度产生的前提,社会化生产中的合作使得制度的产生成为可能,而其中的冲突也使得制度的调节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制度的本质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则,制度肯定人们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权利,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代制度为人们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实现提供了竞争的空间,通过设定合理的博弈规则,将个人行为限定在规则的范围之内,实现社会发展的有序化。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人们的利益判断基础上,制度要获得人民的认同需要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度建设应体现公平正义,改变固化的利益格局,激发社会活力。利益多元化背景下,传统人治化的利益整合机制难以有效整合复杂的利益关系,法治是协调市场经济利益冲突的必然选择,改革的实质是对利益关系协调机制的调整,由人治化制度向法治化制度的转变。规范的市场经济必然也是法治社会,要加强制度文明建设,需要实现制度本身的良法善治,促进制度的自我革新与完善。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制度本身也面临着自我革新与完善的问题,要追求制度本身的良法善治,在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都应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广泛地体现民众的利益诉求,以公正合理的制度建设改变固化的利益格局,激发社会活力。建构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体系,促进制度的自我革新与完善,通过建设包容开放的现代制度体系,畅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三、制度与抑恶扬善

制度塑造着公民的人格,现代制度文明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能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塑造的是真实独立的人格,而非传统社会依附型的人格。制度建设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在对人性的认识上,不能简单地以人性恶或人性善作为制度的出发点。以道德至善为前提作为制度的出发点,那么制度的建设就没有必要,会出现道德伪善和劣币驱逐良币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人性和道德发展水平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应将道德的善恶作为人性的优点和弱点,承认人性的复杂性,建立发挥人性优点并规范其弱点的制度规则。

对人性发展而言,制度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发展人的“善端”而抑制“恶端”。人性复杂,从古至今中外思想家对于人性善恶的说法各执一端,然而从其发展性来说,人性只是具有“善端”或“恶端”,人性的发展受主客观诸因素影响,既是后天教育、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也是主体有意识的选择、自我约束的结果。人性具有多重相度,具有多种多样的潜能和发展趋向,人性并非固定不变的,人的实践活动使得人的发展包括德行的发展是与其社会关系的展开、实践活动的开展同时进行的,制度与德行的关联表现在。

(一)制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对德行培养具有导向性

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已深入到人们活动的一切公共空间,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的形式。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不断拓展,建构良序社会的基础条件是公正的制度体系。制度作为社会交往的规则,型塑着人们的互动关系,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规则意识越来越重要,也成为品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制度能降低人们互动中的不确定性,制度通过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影响人们的选择,规范人的行为,激发或制约人的德行的培养,亚里士多德认为做公正之事的习惯会帮助我们成为公正之人,通过不断地重复这类行为,德行就得以养成。道德的养成需要由外在要求走向内在的自觉,通过形成一种预期,即怎样的行为是符合规则的,而怎样的行为则是违反规则的,制度使得行为成为一种惯例,进而演化为人内在的道德品质,达到从他律走向自律。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权利、义务、行为的模式和人的自由度都受到制度的内在影响和制约,因此制度不仅发挥着社会整合的功能,而且引导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不同性质的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导向性,从而影响个人德性的形成,在公正的制度环境下,正义、公平等品德会得到强化,在不公正的制度环境下,好的德行没有得到鼓励,反而是不道德的行为能从中获利,这样会客观上导致德行的衰退。

(二)制度构建了德育的社会环境

道德生活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道德不是纯粹的语言游戏,也不是完全脱离生活实践的内心活动,越来越多的德育工作者和伦理学家已经意识到道德要回归生活,德行的获取不仅要使人处于相关实践中,还要使人处于好的社会环境中,而制度构成了人的生存境遇的一部分,离开了制度的支持,道德教育极易流于形式。道德教育活动也必须在制度环境中进行,如果个体已初步达到道德自律,但在是非不分的社会制度下,很难保证坚持道德精神,坚守道德实践,美德需要外在的制度规则的支持,公共生活的有序需要靠公正的制度来维持。公正的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相等,能避免“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悖论,有助于形成有效的价值认同。以规则意识为例,遵守规范的美德,需要在实际生活得到支持,通过建立平等、公正的社会制度环境能有效解决社会环境与德育的冲突,避免老实人吃亏,不遵守规则的人受益这样的悖论。人的本质体现为社会性,“有什么样的日常生活世界就有什么样的人性显现”[8],需要建立起正义的生活环境,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康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努力远离一切道德说教,认为一个民族好的状况出自好体制, 文明素养是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的。

(三)制度为人的行为设定底线

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社会制度对个人来讲是一种先在的必然性。合理的社会制度通过对行为的规范和调节发挥着抑恶扬善的作用。对缺乏道德自律的人来说,制度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一条底线,以超越底线要受到惩罚来保障社会道德的底线不被侵犯,充分发挥制度“抑恶”的作用。以“诚信”为例,为防范诚信缺失的现象,除了加强道德建设之外,还需要建立起必要的法规、制度、准则,维护和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一定程度上制度为人们的道德行为划定了底线,道德建设不仅是宣传教育的问题,更是生活实践、制度引导的问题。对德行培养而言,一方面要重视自律和美德伦理的价值所在,但是不应在自律与他律孰重孰轻的辩论中忽视制度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缺少公正的制度,道德教育会变得苍白,从社会转型的背景出发,就道德培养的现实性而言,需要发挥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作用、对行为的约束作用。公正合理的制度规范对道德的养成和道德的践行具有重要意义,“德福相悖”的困境呼唤以公正合理的制度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规范人的行为。在社会转型加速的背景下,社会制度层面的建设需要和现代价值理念的精神内涵结合起来,制度层面建设的滞后将导致“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的冲突的出现,加大道德选择层面的冲突。道德生活不是完全脱离生活实践的内心活动,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公正合理、以现代价值理念为指引的制度规范有利于现代人格观念的培育,制度构建了德育的社会环境。

(四)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制度和道德的共济互补

制度与道德从起源上看,都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都是为了人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是相互支撑的,道德的维系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与个人内在的道德自觉,制度尤其是法律的维系主要依靠非个人化的强制力量,对于文明社会而言,这两种约束缺一不可。人是生活在一定的制度中的人,需要发挥制度和道德的双重作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既要重视制度对道德行为划定的底线作用,对人们行为的塑造作用,对德行的导向作用,也要发挥道德对人性的完善、充实作用,重视对理想人格和良好品质的追求。

第一,合理的制度构建有助于改善道德失范现象。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建立在宗族、血缘等基础上的原有规范失去了作用的基础,许多应由制度调节的社会问题,却仍用道德去解决会导致社会失范的发生,其实质是因为制度的缺失或制度导致的社会调控功能的弱化。人的道德状况受社会为其提供的社会结构、制度体制的影响,只有当社会能提供良好的社会关系结构和制度安排时,社会成员选择德行才不仅是应当的,也是明智的。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公共领域的扩展,需要明确个人权利、义务,现代社会依靠的是法治而非人治,法律作为非人格化的社会机制,从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总体需要出发,从社会宏观结构的角度去界定人们的自由空间和行为方式。与此同时,个体的道德不再依靠权威、权力来发挥作用,而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自律机制的影响,发挥它对个体内在心性秩序和个体间外在互动秩序的促进作用。现代道德把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价值取向,尊重个人权利,要求社会制度是道德的,以制度正义促进人的发展,就个体而言,其首要道德是遵守法律和其他制度规范。道德和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两大支柱,但二者有各自的性质和发挥作用的领域,在强调二者的相互作用时,要避免将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道德通过个人良知和德行的培养而自发产生,而制度则依靠公共权力,以法律规范强制性的方式发挥作用。以政治权力强行要求道德,道德的政治化会产生道德的专制和道德裂变;以道德话语代替政治话语,会导致忽视制度的作用。

第二,良序社会的形成需要公民道德的配合。良序社会的形成除了依靠公正合理的制度,也离不开具有正义感和现代文明观念公民的参与。道德最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包含丰富的制度性因素,基于道德的这一特征,制度经济学家将道德看作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道德既具有规范性也强调人的内在精神品质和心性修养,其具有的规范与德行的二重性,使其不仅表现为规范性更是个人主体性和精神性的表达,表现为个人内在的自律和良心的形成,以主体的自律来促进个体之间良性互动的形成,良好的公民道德能有效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本。同时,现代社会要求制度本身是公正合理的,从社会进步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个体的自由空间和活动方式,没有价值理想和意义根据的社会制度是脆弱的,制度文明拒斥乌托邦化,但并不拒绝一定的价值理念。在一定的制度文明框架内,理想信念本身就规范着人的行为,从而巩固制度的他律。缺乏人们内化与信仰的制度,虽然的确是他律的,但却是一个低品质的、不良的制度,善治是为人们所接受、具有信仰基础的。制度结构的形式化容易导致公共价值理想的缺失,需要以普遍性的价值理念来规范和引导形式化制度结构的建构。

第三,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机制,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与价值评价无关。制度的核心机制是组织社会生活的途径,制度需要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公正、健全的制度对人的发展的重要性,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忽视美德对完善人性的内在的作用。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构成幸福生活的首要条件在于美德,美德本身就构成了幸福的一部分。如果说制度为我们的行为划定了一条底线,构建了我们行为的外在环境,而美德的价值则在于它反映了人们自觉地对于美好品格和理想人格的追求,通过自觉地道德实践所能达到的心灵的成就感、崇高感是仅靠外在的约束所不能达到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人类整体,人的统一性的获得或实现都有赖于人把意识、精神、道德品质或德行放在统领物质生活的地位,有赖于人把精神境界、道德境界当作终极价值来对待。”[9]很多西方思想家已经注意到随着现代社会自身的制度化、组织化秩序日益强化,个人内在的德行生活和精神空间被规范化的社会伦理所限制,忽视对道德的主动追求会导致丧失德行的自律。社会规范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美德基础之上才能转化为人们的外在行动。麦金太尔指出“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联系,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应用法则”[10],在《追寻美德》中他鲜明地提倡了要恢复美德伦理。

制度和德行的发展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好的德行没有制度的保护是脆弱的,制度对人的道德的发展存在导向性,好的制度能促进德行的养成。品德是制度规范的内在根基和有力支撑,好的制度必须要有好的品性来提供支撑,人的德行、现代性程度也决定了制度能否得到好的实施,再好的制度恐怕也很难被毫无品格和德行的人所践行。制度的设计安排与人的道德意识觉悟不能分离,制度的维护和执行,也需要道德主体的认同,人的德行、现代性程度也决定了制度能否得到好的实施。“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既需要一个结构正义、合理的制度安排,也需要公民品德公共精神,需要在制度和程序中起作用的公民的素质和性情、行为和身份、责任和角色。”[11]制度是人的思想理念的外化,依靠人执行,人对制度的认同感直接影响到其对制度的执行。 一定程度上,制度和人存在一种互相影响、互相建构的关系,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地去创设和变革社会制度,而已生成的现代制度文明也在不断地塑造和提升人,在人与制度的互动中,实现着制度与人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现代的制度需要现代的人来遵守,对制度的敬畏和信仰是良好制度产生功效的内驱力。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赵旭东,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贺来.“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J].中国社会科学,2015,(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魏建国.现代社会进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制度协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6).

[8]高兆明.人权与道德基础[J].哲学研究,2014,(11).

[9]聂文军.正义的伦理:在德行与规范之间[J].哲学研究,2010,(5).

[10]麦金泰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11]高国希.论个人品德[J].探索与争鸣,2009,(11).

〔责任编辑:李官〕

Analysis of the Function of System in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Study

CHEN Ting

(School of Marxism,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200433, China)

System regulates human activities, coordinates social relations, thus the living world comes into being.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originated from human activities and social relations, and is a steady social relationship and structure. The formation of a well-ordered society requires good social systems to create an orderly living environment,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man, man and society, and discipline people’s behavior. It also needs the individual to improve their own moral self-cultivation and intrinsic quality.

system; communication; integration; regulation; virtues

陈婷(1983— ),女,湖北天门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医学院人文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制度哲学研究。

B-49

A

1006-723X(2016)08-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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