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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国际”人权报告中的奇怪逻辑

2016-02-26

环球时报 2016-02-26
关键词:公共秩序极端主义公共安全

(环球锐评)

环球时报/2016-02-26/ 第14版面/国际论坛 /作者:常健

“大赦国际”日前发布2015年度国际人权报告,提及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横行猖獗,北非和中东局势动荡导致数千万人逃亡,通常被视为人权斗士的欧洲国家也因“阻止难民前往欧洲”而被批评。读到这些,或许有人认为:“大赦国际”终于在现实面前意识到国家的和平稳定是人权得到保障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承担起维护本国安全的责任,否则其民众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保障。换句话说,绝不能将人权保障与维护国家安定截然对立起来。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未看到“大赦国际”真正做出这样的反思,而是仍将人权保障与维护国家安定截然对立。对在维护国家安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骄人成绩的中国,“大赦国际”一如既往地横加指责,这着实令人费解。比如,它在报告中将中国维护国家安定和反对恐怖主义的措施奇怪地评价为“对人权带来巨大威胁”;对中国政府为实施依法治国而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新法律,它解读成“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实际上旨在大规模限制人权”。言外之意,好像人权是绝对的,不能因国家安全而受到任何限制。

但凡是读过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都知道,这些核心人权文件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可以对人权依法实施必要限制。宣言和公约的制定者们早在当年就已明确意识到,享受人权并不是无条件和绝对的,当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时,个人对人权的享受就应依法受到必要限制,否则将会导致更大的人权灾难。

“大赦国际”2015年度报告遵循这种奇怪逻辑,进一步将中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有关禁止个人或群体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利益”的条款视为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将有关建筑物顶部贴附物的大小限制视为对宗教自由的侵犯;将对造谣者和泄露国家机密者的追究和处罚视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将法官以“扰乱法庭秩序”将律师驱逐出法庭视为对律师权利的侵犯。报告对达赖集团分裂国家的行为充满同情,对指控香港“占中”行动中有人犯有“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表示不屑,对政府打击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行动横加指责,甚至对泰国政府向中国遣返“东突”恐怖分子表达不满。

“大赦国际”2015年度国际人权报告的这种奇怪逻辑,不禁让那些真正有志于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人士心生疑虑并深感担忧:完全无视国家安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将人权绝对化,甚至不惜以牺牲国家安定为代价,这究竟是在遵循还是在违背国际人权宪章的基本精神?究竟是在推动还是在阻碍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许许多多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教训告诉我们,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要特别警惕和防止以“维护人权”为名对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带来破坏性灾难。▲(作者是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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