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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循后的新思考

2016-02-25易朝芳

江西教育A 2016年2期
关键词:校园法律学校

易朝芳

如今,中小学校园越来越向高危场域靠近,关于校园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亟须建立和完善。最近,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地方法律。作为教师,我们既高兴又惭愧,既深受鼓舞又有了新忧虑。

高兴的是,预防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专门的法规终于出台了,为我们有关方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义务与权利;惭愧的是,参照这个《条例》进行反思,以往我们的预防工作并不积极,善后处理遮丑怕事,造成了受害学生和学校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鼓舞的是,这个条例将为无过错的学校和教师撑腰,为学校开展正常户外体育等教学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告知学生和监护人负全责的伤害事故;担忧的是,一些原本消极预防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只盯事故而不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与爱的教育,只想在权利和义务上厘清关系而不愿意为平安校园建设做出努力。

围绕《条例》,我认为,学校和教育管理者还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应优先于安全管理,学校应在全体师生中大力开展爱的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最大限度消除伤害事故和责任事故,使爱与友善、公正与同情在安全事故善后中发挥最大能量。如果教育失败,再成功的管理都无法挽回损失;教育成功,管理偶有疏漏也不会引起大的连锁反应。法律的出台只是为了公正处理事故,保障各方的权益,不能替代学校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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