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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诊

2016-02-19

人力资源 2016年1期
关键词:补助金津贴退休年龄

同一个单位中发生过两次工伤的人员离职后,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来信咨询: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2012年和2014年发生了两次工伤,第一次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九级,第二次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十级。2015年12月,该职工本人提出辞职,请问我们公司应该支付两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是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专家解答:该职工在你们单位发生过两次工伤,并都已经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该职工离职时可以按照因工致残九级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单位如果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该职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信咨询:我父亲是一名铁路部门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5年11月,我父亲年满6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为他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他退休以后,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解答:你父亲于2015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12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你父亲的情况,如果他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之间的差额。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仍按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确定的金额享受。

工伤时无级别,因伤情发生变化有级别后的问题

来信咨询:我是上海奉贤某农机厂的劳资工作人员,我们单位有一个工伤职工,2013年2月发生事故导致工伤,2013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无伤残等级;2015年该职工申请复查鉴定,经鉴定其伤情发生变化,变为因工致残十级了。请问,我们需要支付什么费用?他能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专家解答: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该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并经复查鉴定确定为因工致残十级。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你单位职工的情况,该职工如果与你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因工致残十级的标准,由你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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