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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

2016-02-18乌鲁木齐沙力哈康巴太

现代企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主体

□ 乌鲁木齐 沙力哈·康巴太

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

□ 乌鲁木齐 沙力哈·康巴太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显著的,大量通过口传心授,时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就如何以法律的手段,以及能否适用知识产权法对其进行保护仍存在争议,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传统的手工艺技能;⑤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根据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十分宽泛,表现形式的各种具有特定民族文化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其表现形式丰富多彩,但大多都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创造力,或表现为物质的成果,或表现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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