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补办用地手续的合法性
2016-02-16宋振榜
资源导刊 2016年2期
◎宋振榜
浅谈补办用地手续的合法性
◎宋振榜
在我国,违法用地行为屡见不鲜,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后,虽然土地违法行为有所遏制,但大量遗留的或者现存的违法用地案件如何处理,成为摆在政府和公众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补办用地手续是土地管理的常规工作,但法律没有该项规定。在实践中,从国家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不断作出了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这是从实际出发所采取的措施,虽无法律依据,但法律也无明文禁止。而“补办”作为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执行行为,却必须有执行的法律依据。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所以执行上级文件是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至于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则是另一回事,与执行无关。
补办用地手续的历史状况
补办用地手续是国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工作措施,作为有权限的人民政府,作出这种决策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从实践看,我省早在1979年就对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采取了阶段性的补办征地手续。之后,从80年代至今,每个年代都有阶段性一次或多次补办征收或供地手续的情况,尤其是出台了《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规定了补办用地手续的相关要求,它成为长期有效的管理方式,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地方政府依照执行至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