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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 在国有划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收回手续有答

2016-02-16本刊顾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员陈战杰

资源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城乡规划用途规划

◎ 本刊顾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员 陈战杰



有问在国有划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收回手续有答

◎ 本刊顾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员陈战杰

问:

经市政府批准,某单位于1998年2月28日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作为生态农业实验场项目用地,当时尚不在城市建设范围。随着城市的扩张,现该宗地已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该单位拟改变该宗地原批准用途进行其他项目开发建设。

请问,原批准的生态农业实验场应归入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怎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答:

本案看似简单,包含的内容却不少,相当于一只“麻雀”,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受《城乡规划法》调整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不仅有城镇国有土地,还有国有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土地做什么用,并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说了算,而是由政府说了算。按照法律授权,土地用途管理属于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职能。

对城市土地用途管理,法律早就有规定,有一个沿革过程,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了《城市规划条例》;2007年10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了《城市规划法》。

1998年在《城市规划法》施行期间批准的用途是“生态农业实验场项目用地”,现在拟改变用途的,应当受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这一职能。

二、“生态农业实验场项目用地”属于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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