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用地政策综述
2016-02-16卢为民
资源导刊 2016年12期
◎ 卢为民 李 毅
我国文化用地政策综述
◎ 卢为民 李 毅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强调,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用地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承载和支撑作用,加强文化用地管理,无论对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还是推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对国家和相关省市出台的文化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整理,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文化用地的用地性质与设施种类
对于文化用地的性质,目前国家层面有两种分法:一类是住建部的标准,将其归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分类下的文化设施用地;另一类是国土资源部的标准,将其归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分类下的文化娱乐用地。二者在具体的范围界定上有所不同。
在住建部的分类中,有两点值得注意:(1)居住用地中用于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属于服务设施用地,不属于文化设施用地;(2)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在上一版标准中均属于文化设施用地,在新版标准中则分别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从地方规定上看,个别地区对文化用地的界定相对于国家标准有所拓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