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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发送的法律规制

2016-02-15曾钰诚刘叶生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曾钰诚,刘叶生

(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2.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永州 425000)



商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发送的法律规制

曾钰诚1,刘叶生2

(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2.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永州 425000)

向涉嫌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又有助于纠纷的协商化解。但不正当发送侵权警告函的行为有可能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有必要确立衡量商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发送正当性与否的法律原则,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发送正当性的要件构成,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效用得到最大化体现。

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正当性;法律原则;要件

一、问题的缘起

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以下简称侵权警告函)发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存在侵害其知识产权的现象之时,自行或者通过代理人以侵权警告函、告知函、律师函、情况说明函等书面形式向涉嫌侵权人或者涉嫌侵权人的交易方、潜在交易方发出侵权警告,告知侵权事实、具体侵权行为、侵权法律后果等,以期对受函方能起到提醒与劝诫作用,从而达到终止已经发生侵权行为,避免潜在侵害行为发生的效果,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在英文中,常以“cease and desist letter”指代侵权警告函。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方便灵活的维权方式,在商业交易与市场竞争过程中使用较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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