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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现代化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更新机制的研究
——从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谈起

2016-02-13艾展刚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艾展刚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政法系, 广东 广州 510303)

信息现代化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更新机制的研究
——从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谈起

艾展刚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政法系, 广东 广州 510303)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此罪名的废除带来的启示是在信息现代化背景下,我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回应民意型”的刑法更新机制。这一立法模式须坚持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宪法原则,通过构建回应民意的制度化渠道、建立刑法的立法动议制度、创新刑法制定与修订的听证制度、加强刑法立法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刑法立法和修订评估制度建设的途径来实现。

嫖宿幼女罪;刑法更新机制;信息现代化;“回应民意型”机制

一、我国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与废除及其带来的启示

(一)我国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与废除

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次对嫖宿幼女罪的行为和法律惩处做出了明确阐述,但是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将其列为一条单独的罪名。直到1997年,由于嫖宿幼女案件的增加及其他一些方面的考虑,嫖宿幼女罪才被设立为刑法中的一条单独罪名。

嫖宿幼女罪自从设立以来,废除它的呼声就一直存在。尤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层出不穷的相关案例在网络媒体上被广泛传播,网民、学者、律师等群体积极参与讨论,使该罪名的弊端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的关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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