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术职业“试用期”的大学教师退出制度研究
——以S大学为案例
2016-02-13陈发美张建奇
陈发美,张建奇
(1.中山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处, 广东 广州 510275;2.中山大学 档案馆, 广东 广州 510275)
基于学术职业“试用期”的大学教师退出制度研究
——以S大学为案例
陈发美1,张建奇2
(1.中山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处, 广东 广州 510275;2.中山大学 档案馆, 广东 广州 510275)
国内高水平大学积极探索基于学术职业“试用期”的教师退出制度,并通过完善内外部制度环境、进行科学规范的制度设计、达致执行主体的共同认知与遵守等努力实现制度的有效性,但也遇到缺乏外部环境、制定执行难等问题。作为一项外生制度,中国的大学需要与之契合的外部环境,也需要着力构建新型的组织文化、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广泛的制度认同,促进学术共同体的长远发展。
学术职业;试用期;教师退出制度;制度有效性
一、研究问题
对于大学来说,教师的有序流动和退出是保障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的前提。国外一流大学普遍实行“Tenure track”(终身教职)的优秀人才选留机制。在清晰的人员分类体系下,终身教职制度被认为是保持高校具有学术竞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与这一终身聘任前的固定任期密切相关的术语在美国是“试用期”制度,在德国则是编外讲师制度。一个教师从助理教授开始,经过5到6年的试用期(probationary period,也叫学术见习期,本文采用“试用期”)后申请终身教授(tenured)资格,结果是要么晋升得到终身教职,要么走人,也就是“up-or-out”(非升即走)。在美国,关于 “试用期”的最早正式描述见于1940年美国学院协会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制度原则的声明》:终身教职轨的教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7年,这个期限包括在任何一所高等教育机构的全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