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离职法律制度理论基点辨析
——以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为双重视角
2016-02-13阎维博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6期
● 阎维博
董事离职法律制度理论基点辨析
——以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为双重视角
● 阎维博
内容摘要董事离职包括董事辞职与董事解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离职所涉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也是董事离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通说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但实践中却不乏因董事离职引发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的产生源自于我国劳动法对高级经营管理者定位的不清晰,及董事身份重叠的特殊情况,即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形式上的重合。以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结合的视角可以明晰地观察到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源,但并不意味着两种关系能够在董事与公司关系上并存。董事离职法律制度的构建仍需要建立在对两种关系的区分适用的基础之上。
关 键 词董事离职 委任关系 劳动关系 理论基点
阎维博,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电子 邮 箱:yanthesis@163. com。
一、委任关系视角下的董事离职理论及实践
单在公司法视域下,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就已是众说纷纭,但通说认为是委任关系①。董事由股东(大)会选出再由董事表示承诺,继而在董事与公司之间形成委任合同,董事处于公司受任人的法律地位,按照民法中有关委任关系的规定享有传统的受任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也多采此说,这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均有体现,如日本商法典第254条中规定∶“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依照关于委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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