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解释基本要素的探讨
2016-02-13王正阳
淄博师专论丛 2016年1期
王正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普陀 200063)
对我国刑法解释基本要素的探讨
王正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普陀 200063)
与其他部门法相同,《刑法》自制定颁布施行,便必然会出现法律适用于实际不足,存在法律漏洞和瑕疵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弥补。而大量刑法解释的制定,导致在定罪和量刑中过于依赖司法解释,甚至有架空刑法典之势。刑法解释自身也存在诸多值得我们探讨学习的内容,文章着重从刑法解释的目标观、刑法解释的限度等刑法解释基本要素出发,探讨揭示我国刑法解释可能存在的问题。
刑法解释;解释目标;解释限度;解释困境
刑法的创立和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接着不完善,再到更完善的一个过程。显然,在刑法趋于完备的过程中,刑法解释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古人云:“法有限,情无穷。”因为“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睿智,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1](P1)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社会生活情况和犯罪方式变化万千,加之作为立法活动产物的法律规范文本,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周延性、滞后性和模糊性等局限,使得所有法律在实施适用的过程中会不断发现漏洞和新问题。在司法官面对新型疑难复杂,且政府和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时问题尤为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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