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比较初探
2016-02-13夏圣平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夏圣平(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比较初探
夏圣平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法治的运用方法决定法治的真实性。研究和比较法治所遵循的价值取向,对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没有充分确认形式法治基础地位的情况下,盲目推进实质法治的取向是危险的。本文将从法治存在与法治取向冲突和选择两个方面,探讨当代法治所应选择的宏观路径。
[关键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存在价值;冲突与妥协;争辩与选择
法治在内核确定的情况下(依法而治),仍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几千年的敲打与磨砺中,法治并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没有争议的模式。反而,因为各国理论的创新和批判,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并等待着卓识者去归纳和提升,将相对先进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服务于人类社会。现在出现了两种比较对立的理论,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辩。当然,从哲学上讲,两者又是统一的。就是这种矛盾的动力,促使着法治理论走上了一个新的维度,这种去粗取精的争辩又恰好满足了世界不同文明的实践需要,因为理论的制度化会使理论丧失移植的能力,理论的兼容化有益于实践。当今各国,不管是民主国家还是独裁国家,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法治,以论证其统治的正当性,而真正的法治,则需要诚实的信仰,以及不懈的实践。
一、法治的存在价值
法治不是从产生一开始就遍布于各个文明的角落的,而是到近现代才被广泛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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