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报道对社会学思维的误用*
——“彭宇案”报道再审视
2016-02-13孔洪刚
中国出版 2016年19期
□文│孔洪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彭宇案”堪称近10年来我国最具弹性和惯性的社会负面舆论,它本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却引发了超越重特大案件的全国性持续关注。南京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11月,2007年9月传统媒体跟进报道审判结果并经网络转载产生广泛影响。2012年年初,南京市政法委员会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得出彭宇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碰撞的结论,但并未能改变公众的认知。南京彭宇案后至今,各地陆续发生多起类似案件,“葫芦僧错判葫芦案”“做好事没好报”等已固化为刻板印象。
笔者认为,“彭宇案”负面传播效应的出现有诸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媒体对“彭宇案”的不当报道。陈新平等认为,南京彭宇案报道中,记者以议题建构导向偏差、超越理性进行媒体审判、偏袒彭宇不给徐老太发言机会等不当方式,表达向善的道德诉求,结果走向了道德的反面。[1]李英俊认为,彭宇案中记者有倾向性的报道,造成了舆论的非理性。[2]周安平认为,媒体报道反映的是大众思维,发泄的是对于道德现实的不满,与司法思维、理性思维发生偏离。[3]周安平的分析具有启发性,可以理解为记者大众思维具体地表现为对社会学思维的误用:一是误用社会学的想象力,不利于公众正确看待“彭宇案”;二是没有处理好“价值关联”和“价值无涉”的关系,有损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尊重;三是误用“理想类型”思维,把法律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以违反法治逻辑的方式报道“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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