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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兼谈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2016-02-13赫成刚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2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律产品

■文/赫成刚

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兼谈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文/赫成刚

2015年第12期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了《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该如何处理》的案例。针对某县质监局对该县某农药厂生产销售的农药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但该农药的主要成分含量、警示说明、中毒急救措施等标识标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20813-2006《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仔细分析三种意见,主要涉及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下面简单进行分析,和同仁们探讨。

首先,看法律的适用。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立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律体系被纳入经济法门类)的进程的渐进性,决定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新旧法律往往会给出不同的违法行为模式和处理结果。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而确定违法行为模式以对违法行为定性最后选择更为合理的处理结果,则是考量每一位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显性尺度。遗憾的是,有权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适用规则。在实践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最为根本的就是从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出发进行分析,从而作出合理的选择。

《标准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围绕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通过依法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最终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通过产品生产标准化以改进产品质量,只不过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路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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