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的自我规制
2016-02-13王旭
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的自我规制
□王旭
摘要:食品安全法领域的自我规制手段具有弥补政府监管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重大作用,同时在类型上也发展出以标准与认证、流程监管、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为代表的形态。中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自我规制的基本思路,并确立了三种具体类型,有着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鲜明特征。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自我规制也会面临民主正当性不足和政府不作为的潜在风险,需要我们在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时候予以有效应对。
关键词:自我规制;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合同治理
一、自我规制与食品安全治理
(一)规制国家与自我规制
为了有效克服市场、社会失灵,现代政府广泛运用各种强有力的干预、监管手段,乃至英、美等国20世纪中期以来都进入了所谓的“规制国家”。①K.Yeung,“The Regulatory State”,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eds. by R.Baldwin,Oxford University2012,p.65.从80年代开始,基于国家公共财政负担的压力、对政府职能性质的再认识、风险社会规制专业性的加强,以及公共行政民主化的浪潮,规制国家也开始转型,并逐渐形成了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规制国家主要模型,在这个宏观背景下,规制逐渐发展为一种混合工具体系,②R.Baldwin,M.Cave,M.Lodge,Understanding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2011,p.137.其中在食品安全领域广泛使用,并与公权部门监管构成了两大基本部分的,就是食品企业(包括食品行业组织与协会)使用的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手段。③A.Hoflund,M.Pautz,Improving Food Safety through Self-Regulation,Vol. 2 Issue 1,Food Studies.
所谓自我规制,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其本质,例如从国家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私人主体通过设定标准独立运转于政府的监管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