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一)
——移动通信设备越狱立法例考察*
2016-02-13覃斌武
图书馆论坛 2016年6期
覃斌武,刘 聪
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一)
——移动通信设备越狱立法例考察*
覃斌武,刘聪
摘要技术措施能够保护版权,同时也被版权人用来实现垄断、下游控制和价格歧视,客观上影响到用户的选择权、使用权和隐私权。2010年美国国会图书馆首次将手机越狱确定为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并在2015年扩展到移动通信设备越狱。关于该例外的博弈主要围绕美国国会图书馆的权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如何界定移动通信设备等问题展开。移动通信设备越狱例外的确立及其规则的细化顺应了社会发展需求,但规则对规避主体和规避对象的界定不太明确,需要细化和明确。
关键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移动通信设备越狱合理使用国会图书馆例外制度
引用本文格式覃斌武,刘聪. 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一)——移动通信设备越狱立法例考察[J].图书馆论坛,2016(6):10-18.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AZD113)研究成果之一
0 引言
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旨在保护版权人利益同时保障公众合理地接近作品。该法案1201条(以下简称“1201条”)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几大类一般例外情形①,并且授权美国国会图书馆②(以下简称“国会图书馆”)每3年通过行政法规(编纂在联邦行政法典之中)确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临时例外情形。1201条a款授权国会图书馆通过行政立法每3年确定特定类型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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