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内容、特点与突破
2016-02-13李国新
图书馆建设 2016年12期
李国新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我国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内容、特点与突破
李国新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做出了法律界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制度、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政府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政府建立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法律草案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给予了特别关注和高度重视,有关经费保障条款的思路和表述有新意。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基本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
长期以来,我国的文化立法非常薄弱,民间有“两部半法律治文化”的说法(一部《文物保护法》,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部《著作权法》只是和文化相关),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立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利的文化法律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任务,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快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公共文化立法迈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推进新阶段,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最为重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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