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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职能的再认识

2016-02-13张同秀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5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质量

■文/张同秀

对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职能的再认识

■文/张同秀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要破除制约市场主体活力和要素优化配置的障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必须向深化改革要动力,积极调整政府职能,依法履行职能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其中,对职能内涵的认识和把握是职能正确有效履职和深化改革的第一步。作为政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职能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是有效履行职能的基础。

职能法定

一、法治政府职能定位的演变

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所发挥的或蕴藏的有利的作用(现代汉语词典)。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是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所应有的、所发挥的或蕴藏的有利的作用。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和重要部分。2004年国务院以国发〔2004〕10号颁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法治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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