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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地方警察机关机构设置之启示
——对我国地方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

2016-02-13赵旭辉公安部改革办北京100741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赵旭辉(公安部 改革办,北京100741)



境外地方警察机关机构设置之启示
——对我国地方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

赵旭辉
(公安部 改革办,北京100741)

摘 要:在对境外地方警察机关机构设置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公安机关机构改革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按照组织法定原则,协调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公安机关组织法律法规;二是按照“精简司政后,指挥扁平化、分工不分家”的思路,科学划分事权、配置警力,切实抓好“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三是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机构改革保驾护航;四是建立有别于其他地方的首都公安管理体制。

关键词:公安改革;机构设置;事权划分

警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事关合理划分事权、科学调配警力、提高警务效能,是警察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对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1]。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大连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可以根据任务需求和工作变化,科学配置、动态调整警力编制,把警力投放到最需要的地方。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开展大部门、大警种制试点,纵向上压缩层级、横向上合成作战,最大程度节约成本、提高效率[2]。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表示,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公安工作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大部门大警种制,使公安工作更加符合时代要求、法治精神和人民期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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