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2016-02-13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柴 鹏(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柴 鹏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 要:证据保管链条制度伴随实物证据重要性的提升而日益重要。证据保管链条制度体现了证明责任的要求,其要求从证据的收集到呈现于法庭之上的各个环节都有完善的保管和记录,在实物证据存有争议时相关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如此,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直接保障着实物证据的同一性,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等行为,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事实认定者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关于证据保管的规定实效较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较大的限制。
关键词:实物证据;证据保管链条;同一性;诉讼功能
引言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相关性要求证据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相关,此处相关性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确定的具体的相关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具有可采性。为使其证据被采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需要通过辨认、鉴真、鉴定等来证明庭审中的证据就是其所主张的证据,这在英美法系被称为“为证明奠定基础”[1]。为了使其证据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还需要保障言词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真实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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