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犯罪防治研究
——以1997年至今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2016-02-1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曲靖655000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丁 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 曲靖655000)
医疗过失犯罪防治研究
——以1997年至今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丁 敏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 曲靖655000)
摘 要:通过对1997年至今医疗事故罪实施的司法实践分析发现,我国医疗体制中的行政管理、民事保护及刑法规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预防医疗过失犯罪,重点是要发挥各主体合力,在立法上明确医疗过失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的完善上,应当做到:科学认识医疗行为过失,取消医疗事故罪;正视犯罪发生原因,增加法人犯罪主体;统一过失犯罪处罚力度,提高医疗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关键词: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罪;法人犯罪主体;法定刑
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医疗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年至1978年是单行法规阶段,对医疗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1979年至1996年是司法探索阶段。1981年至1993年间媒体报道的64个医疗过失刑事案件,所定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37例)、过失杀人罪(9例)、重大责任事故罪(4例)、渎职罪(3例)等9个[1],司法机关在探索的过程中,存在定性混乱、量刑随意、程序失范等多方面的问题。1997年之后为单列阶段,在《刑法》第335条专门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自1997年至今,医疗事故罪已适用将近20年,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情况如何,如何预防和治理医疗领域的过失犯罪行为,刑事立法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对此笔者将在本文逐一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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