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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

2016-02-1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章淇华

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8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章淇华

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章淇华

众所周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否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或者说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呢?

一、当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1.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层面的规定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有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随后,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印发了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发展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以及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2014年4月,省厅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推行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15号),将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等事项纳入评估范围,同时,对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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