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台“生物质发生器”到底是什么
2016-02-13蒋新华潘新华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2期
关键词:产品
■文/蒋新华 潘新华
这台“生物质发生器”到底是什么
■文/蒋新华 潘新华
案情简介
江苏省溧阳市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买人签订了一份生物质发生器销售合同,从某公司购进一台蒸汽发生器,加装生物燃料燃烧装置后,制造成一台生物质发生器,其产品标示为正常水位29L,工作压力0.7MPa,销售给购买人,因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蒸气发生量达不到工作要求而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该台生物质发生器的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正常水位容积经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为38.0952L,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锅炉产品,本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由于当事人在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中均将产品标示为“生物质发生器”,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不承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锅炉,且该产品标示的正常水位为29L,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锅炉,同时确定其正常水位容积≥30L,是调查取证的关键。为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取证时,紧扣锅炉的法定概念,围绕水位控制标准的技术关键点,取得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对“水位控制没有标准”这一供述,委托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案情真相大白。
一是《特种设备目录》锅炉的定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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