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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犯罪的立法及完善

2016-02-12罗开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金融

罗开卷,马 骏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0042;2.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410001)

论金融犯罪的立法及完善

罗开卷1,马骏2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0042;2.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410001)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刑法修正案;立法规定;立法模式;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不是法定犯罪分类,而是理论上或者观念上对经济犯罪中与金融业务活动相关的一类犯罪的统称。本文着重探讨金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特点,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金融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7年《刑法》在吸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对金融犯罪作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如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设第四节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专设第五节规定“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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