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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的刑事程序功能研究
——以“三阶层”的引入为视角

2016-02-12李冉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程序体系

李冉毅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犯罪构成体系的刑事程序功能研究
——以“三阶层”的引入为视角

李冉毅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犯罪构成体系不仅是刑事实体法的一个范畴,而且在程序法层面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及运用和刑事诉讼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针对我国“四要件”构成体系反映到诉讼程序上的弊端,可以考虑引入具有较强程序功能的“三阶层”模式,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审判阶段,“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能发挥出更优于“四要件”体系的程序功能。

犯罪构成体系;三阶层;四要件;程序功能

引言

犯罪构成体系,即由分析犯罪成立的要件组成,并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犯罪构成体系主要是作为刑事实体法的一个重要范畴而被研究和运用,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学界,以不同模式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分析为基础来探索我国犯罪构成改造的研究,成为近年来刑法学者的论争热点。然而,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解读却不能单从实体法这一视角出发,更应该从刑事程序的角度去发掘。犯罪构成体系对刑事程序也有着独立的功能,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将犯罪构成体系比喻成刑事诉讼的指导形象,认为“刑事程序一开始就以某种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去辨明案件,并且就其实体逐步形成心证,最终以对某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达到确实的认识为目标”[1]。

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从苏联移植而来,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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