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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2015年2月25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2015]47号)

2016-02-12

中国会计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财务管理

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2015年2月25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2015]47号)

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 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

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 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组织应当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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